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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11.11. 府訴三字第109610208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5月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
093029417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網等網站刊登如附表所示「○○好眼光葉黃素x 5盒(30包/盒)波力限定版
-雙光防護,人有遠見」等7件食品(下合稱系爭食品)廣告(下合稱系爭廣告),整體訊息
涉及誇張、易生誤解,分別經民眾向本府、彰化縣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及臺南市政府檢
舉,因訴願人設立登記地址在本市,乃移由原處分機關處理。嗣經原處分機關於109年2月10
日及 3月24日訪談訴願人之受託人○○○(下稱○君)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訴願人違
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
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2點及其附表一等規定,以109年5月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930294
17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原處分於 109年5月11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9年 6月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7月24日補充訴願理由,8月13日補
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 ......。」第3條第1款、第7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食品:指供人飲
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七、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
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 ......之業者。......」第28條第1
項、第 4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
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
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5條第 1項規定:「違反第二
十八條第一項......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第55條規定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必要時得由
中央主管機關為之......。」第55條之 1規定:「依本法所為之行政罰,其行為數認定
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 1條規定:「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第 3條規定:「實施違反本法第二
十八條廣告限制規定之行為者,依下列基準判斷其行為數:一、不同品項之產品。二、
不同版本之廣告。三、不同刊播媒介之個數。四、不同日之刊播。」第 4條規定:「判
斷前二條之行為數時,應斟酌下列各款情事:一、違反之動機及目的。二、違反之手段
。三、違反義務之影響程度。四、違反義務所致之所生危害及損害。」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 1點規定:「衛生福利部為統一處
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以下稱本條)規定裁處之廣告案件,建立執行之
公平性,有效遏止違規廣告影響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特訂定本處理原則。」第 2
點規定:「本條廣告規定所列罰鍰額度之審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第三項規定如附表一......。」
附表一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罰鍰額度之審酌(節
錄)違反法條
裁罰法條
違反事實
罰鍰之裁罰內容
審酌原則
備註
本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
本法第45條第1項
一、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
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違規次數,按次裁處基本罰鍰(A)如下:(一)1次:新臺幣4萬元。
……
違規次數:違規次數之計算以裁處書送達後發生之違規行為,始列計次數。另自主管機關查獲違規事實當日起逾1年後始查獲他件違反相同條款裁罰案件,應重新起算違規次數。
加權事實
加權倍數
違規行為故意性加權(B)註
過失(含有認識過失或無認識過失):B=1
故意(含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B=2
註:
1.本裁處罰鍰基準所稱無認識過失,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2.本裁處罰鍰基準所稱有認識過失,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3.本裁處罰鍰基準所稱直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4.本裁處罰鍰基準所稱間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違害程度加權(C)
廣告整體表現註易引起民眾錯誤認知:C=1
廣告整體表現註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C=2
註:前揭加權倍數中所稱整體表現,包括文字、圖畫、記號、影像及聲音等內容,綜合判斷之。
其他作為罰鍰裁量之參考加權事實(D)
違規案件依前揭原則裁罰有顯失衡平之情事者,得斟酌個案情形,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加權,其加權倍數得大於1或小於1。其有加權者,應明確且詳細記載加權之基礎事實及加權之理由。
最終罰鍰額度計算方式
A×B×C×D元
備註
裁處罰鍰,經加權計算超過該處罰條款規定之法定罰鍰最高額時,除有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之情事者外,以其法定罰鍰最高額定之;裁處之罰鍰,除依行政罰法得減輕或免除者外,不得低於法定罰鍰之最低額。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1條規定: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
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
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二十
八條第一項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
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一、與事實不符。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三、
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四、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
意義詞句。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文書字號,不在此限。」
前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稱前衛生署)84年12月30日衛署
食字第84076719號函釋:「......食品廣告如為推介特定食品,同時以就該產品所含成
分,宣稱可達特定之生理功能或效果,則易使民眾誤認僅食用該品即可達到改善生理機
能效果,已明顯誤導民眾正確均衡飲食之觀念,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按:現為食品
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
98年10月27日衛署食字第0980031595號函釋:「食品廣告是否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
解情節之認定,係視個案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
像、圖案及符號等,作綜合研判。......」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3月4日FDA企字第1099005554號函釋:「主旨:有關網
路刊登『○○好眼光葉黃素30包x2盒』等 2件食品廣告涉違規案......。說明:......
二、......『○○好眼光葉黃素30包x2盒波力限定版』產品廣告述及『......○○好眼
光葉黃素......專為婦幼3C族設計!全家好眼光!藍光炫光雙光防專利!............
孕婦兒童3C族首選......藍光炫光雙專利......大小兼顧好眼光......(佐以婦幼使用
VR眼鏡圖)......告別霧裡看花!天天水靈有神......母子都缺乏!看東西看得吃力!
......從小霧裡看花!?.....(佐以放大鏡放大眼睛及 模糊視力表圖)......天天越
看越久、越看越近的電視兒童......依賴3C產品從不離身 逐漸變得不清晰、常看錯(
佐以揉眼睛圖)......需長時間看書,漸感吃力的學生......婦幼強化 +雙光防護....
..炯炯有神......輕鬆好眼光......醫藥級的天然萃取物......無懼3C炯炯有神......
世界變得好模糊好陌生?看得越來越吃力了嗎?......清晰看世界......看東西都好吃
力......電視節目越看越近......感覺不清晰......短視近利......吃完好眼光......
看東西不再感到吃力......酸澀感覺獲得舒緩......整個感覺比較明亮有神......也不
怕藍光問題......』等情;『○○好眼光葉黃素30包x2盒』產品廣告述及『......人可
和好眼光葉黃素......食用炯炯有神......專為婦幼3C族設計!全家好眼光!藍光炫光
雙光防專利!......長時間看書看電腦......必備......人有遠見......(佐以兒童使
用望遠鏡圖)......』等情,整體表現影射『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
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所列『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
之功能』等情形,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三、另,專利權人就其所
獲准之專利,僅在於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專利權。至於實施專利權如涉及相關
特別法規時,不論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亦須符合相關特別法規規定。」
臺北市政府108年9月17日府衛食藥字第1083076536號公告:「主旨:公告修正本府主管
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前於94年 2月24日府衛企字
第 09404404400號公告略以:『......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
行之:......(七)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惟法規名稱已修正
,爰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衛生局,以
該局名義執行之。」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系爭廣告內容所述詞句皆為系爭食品具有之事實描述及產品使用者主動分享之心理主
觀感受描述字詞,皆為事實;同時未涉及任何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君已
於109年 2月10日、3月24日等多次陳述相同意見並逐一說明各詞,主張並未違規。然
原處分機關卻於訪談及原處分中皆未提及回覆訴願人相關意見,僅就主觀草率裁罰,
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
(二)原處分機關102年至106年編印之「食品、藥物及化粧品廣告相關法規暨案例彙編」核
准用詞,上述系爭廣告內容標示如「看東西看得吃力、天天越看越久、越看越近、需
長時間看書,漸感吃力的學生』等語,與原處分於歷年彙編中核准之「這時候您需要
來一顆藍莓錠......長期操作電腦、超時看電視、長時看書、看公文、看得很吃力」
相同。同時訴願人以他牌廣告相似用詞「閱覽變吃力」,向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檢舉,
案件編號:109020500940;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亦回覆「未見明顯違規情節」,顯見系
爭廣告並無違法情事;原處分機關之認定明顯自相矛盾,違誤甚明。
(三)原處分認定系爭廣告違反規定之理由僅有「如事實欄所述廣告文詞,廣告整體訊息易
誤導消費者該產品具上述功效,涉及誇張易生誤解,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第 1項規定」,未逐一認定並具體說明廣告內容究竟如何該當於誇張、易生誤解等要
件,僅概括、籠統地表示廣告內容已該當處罰要件,顯然理由不備,與系爭廣告相似
案件亦有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l16號行政判決認定廣告未違規之案件可供參酌。
(四)系爭廣告乃初次涉嫌違規,倘原處分機關欲達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目的,亦得採
取行政指導之方式,惟原處分卻直接做成裁罰處分,且未能明察原處分附件列表中各
篇廣告皆為同一廣告行為,僅因有心人士就同一行為於各平台故意多次檢舉,導致檢
舉案件量遽增,即裁處 2.5倍之加權處罰,顯有違比例原則而不當,更有違平等之原
則。
(五)行政機關於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
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處罰之主觀要件亦應由行政機關負舉證之責,請
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刊登如附表所示之系爭廣告,經原處分機關審認其等廣告內容整體訊息涉及誇
張、易生誤解,有系爭廣告之網頁列印畫面及原處分機關109年 2月10日、3月24日訪談
○君之調查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系爭廣告所述詞句皆為系爭食品具有之事實描述及產品使用者主動分享之
心理主觀感受描述字詞,皆為事實;同時未涉及任何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
君已於109年 2月10日、3月24日等多次陳述相同意見並逐一說明各詞,主張並未違規。
然原處分機關卻於訪談及原處分中皆未提及回覆訴願人相關意見,僅就主觀草率裁罰,
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9條;原處分機關認定廣告詞句有違法情事顯有違誤;未行政指導逕
予裁罰,有違比例原則云云。經查:
(一)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
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者,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4萬元以上40
0 萬元以下罰鍰;且衛生福利部亦訂有前揭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
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以資遵循,明定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
理或外觀功能等之廣告內容,應認定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復依前衛生署84年
12月30日衛署食字第84076719號函釋意旨,食品廣告如為推介特定食品,同時以就該
產品所含成分,宣稱可達特定之生理功能或效果,則易使民眾誤認僅食用該食品即可
達到改善生理機能效果,已明顯誤導民眾正確均衡飲食之觀念;又依該署98年10月27
日衛署食字第0980031595號函釋意旨,食品廣告是否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節
之認定,係視個案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像、
圖案及符號等,作綜合研判。
(二)依原處分機關於109年3月24日訪談○君所製作之調查紀錄表載以:「......問:案內
產品是否為貴公司所販售之產品?產品屬性為何?答:是本公司所販售產品,屬性為
一般食品。問:案內產品廣告是否為貴公司所刊登?責任歸屬?答:是本公司所刊登
購物網站(○○○、○○○、○○○、○○○)及○○頁連結回○○○網。責任歸屬
本公司。問:案內『○○好眼光葉黃素x5盒(30包/盒)波力限定版-雙光防護,人有
遠見』等 8則食品廣告......涉違反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請......說明?答:
......同一行為應一併處理......。」並經○君簽名確認在案。
(三)查食品非藥品,食品主要是提供身體所需熱量及營養素,維持生理正常運作,其廣告
或標示不得誇大、宣稱療效。訴願人既係食品相關業者,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
相關法令即應主動瞭解遵循;查系爭廣告刊登系爭食品之品名、購買方式及產品之介
紹、功效、價格等,藉由傳遞訊息以招徠消費者循線購買,且載有如附表所述之詞句
,其整體傳達之訊息,易誤導消費者系爭食品具有所述維持或改善眼睛視力功效等功
能,核屬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4條第 1項第3款所定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範圍,堪認
系爭廣告已涉及誇張、易生誤解之情事,經原處分機關審認其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並於原處分之「處分理由」欄敘明處分之原因,於「事實」欄
載明違規時間、刊登媒體、產品名稱、涉及誇大詞句及案件來源,並無訴願人所稱不
備理由之情形;且業經○君自承系爭廣告委託刊登者為訴願人,並無認定事實不憑證
據之情形。是本件依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
認定準則規定,訴願人刊登之系爭廣告宣稱之詞句涉及誇大之事實,洵堪認定。又訴
願人為食品業者,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即應主動瞭解遵循;訴願人刊
登之系爭廣告宣稱之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 1項
規定有違,縱無故意,仍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依法自應受罰。
(四)另訴願人主張其以他牌廣告相似用詞「閱覽變吃力」,向桃園市衛生局檢舉,桃園市
衛生局回覆「未見明顯違規情節」,顯見系爭廣告並無違法情事,原處分機關之認定
明顯自相矛盾,違誤甚明云云;按前揭前衛生署98年10月27日衛署食字第0980031595
號函釋意旨,食品廣告是否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節之認定,係視個案傳達消
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像、圖案及符號等,作綜合研
判;且訴願人向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檢舉既係他牌廣告內容,與系爭廣告既不相同,亦
僅係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之個案認定,況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業以109年 3月4
日FDA企字第 1099005554號函復原處分機關,核釋系爭廣告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
理法第28條規定。是以,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認定準則規定及函釋意旨,就系爭廣告所
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綜合研判結果所為之認定後,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
8條第 1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罰,並無違誤。另訴願人於訴願書所列舉之法院
判決,屬個案判決見解,對本件並無拘束力,自難援引作為本件論述依據。訴願主張
,均不足採據。本件原處分機關就訴願人於如附表所述不同網站刊登廣告之行為,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 2點及其附表一規定,以廣告件
數作為罰鍰加權因素而為本案裁處,對訴願人違規行為數認定及相應裁罰,已從寬對
訴願人為有利之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
則第 2點及其附表一等規定,審酌訴願人違規情節包括:違規次數(1次,A=4萬元)
、違規行為過失(B=1)、違害程度(C=1)、其他作為罰鍰裁量之參考加權事實(第
1次處罰鍰4萬元,行為內刊播次數為1次 D=1,每增加1次 增加加權倍數0.25,共7件
廣告,D=1+0.25×6=2.5),處訴願人10萬元罰鍰(A×B×C×D=40,000×1×1×2.5=
100,000),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附表編號
產品名稱
下載日期
刊登網址
違規廣告內容
查獲機關
1
○○
108年11月18日
xxxxx ……好眼光……婦幼3C族……藍光炫光雙防護……霧裏看花……越看越近……逐漸看東西不清晰、常看錯……看東西都好吃力……電視節目越看越近……明亮有神……看東西不再感到吃力……酸澀感覺獲得舒緩……感覺比較明亮有神……不怕藍光問題……佐以眼睛使用放大鏡圖
民眾108年11月16日向本府單一申訴系統檢舉
2
○○
109年1月31日
xxxxx
……好眼光……婦幼3C族……藍光炫光雙專利……霧裏看花……越看越近…感覺世界變不清晰、常看錯……看東西都好吃力……電視節目越看越近…明亮有神……看東西不再感到吃力……酸澀感覺獲得舒緩……感覺比較明亮有神……不怕藍光問題……
民眾109年1月28日向本府單一申訴系統檢舉
○○
109年1月2日
……好眼光……雙光專利……藍光炫光雙專利……霧裏看花……越看越近……感覺世界變不清晰、常看錯……藍光炫光雙專利……短視近利……看東西不再感到吃力……酸澀感覺獲得舒緩……感覺比較明亮有神……不怕藍光問題……
民眾108年12月29日向彰化縣衛生局民意信箱檢舉
109年2月11日
民眾108年12月20日向彰化縣衛生局民意信箱檢舉
108年12月23日
民眾108年12月19日向彰化縣衛生局民意信箱檢舉
3
○○
109年1月6日
xxxxx
……好眼光……婦幼3C族……藍光炫光雙專利……看東西看得吃力……越看越近……逐漸變得不清晰、常看錯……雙光防護……看東西都好吃力,看電視節目越看越近……短視近利……明亮有神……看東西不再感到吃力……酸澀感覺獲得舒緩……感覺比較明亮有神……不怕藍光問題……佐以眼睛使用放大鏡圖
民眾109年1月1日向彰化縣衛生局民意信箱檢舉
109年1月2日
民眾108年12月30日向彰化縣衛生局民意信箱檢舉
4
○○
109年1月2日
xxxxx
……好眼光…婦幼3C族……藍光炫光雙專利……逐漸變得不清晰、常看錯…雙光防護……看東西都好吃力……電視節目越看越近…短視近利……明亮有神……看東西不再感到吃力……酸澀感覺獲得舒緩……感覺比較明亮有神……不怕藍光問題……佐以眼睛使用放大鏡圖
民眾108年12月29日向彰化縣衛生局民意信箱檢舉
5
○○
109年1月21日
xxxxx
……好眼光……婦幼3C族……藍光炫光雙專利……霧裏看花……看東西看得吃力……越看越近……逐漸變得不清晰、常看錯……看東西都好吃力,看電視節目越看越近……短視近利……明亮有神……看東西不再感到吃力……酸澀感覺獲得舒緩……感覺比較明亮有神……不怕藍光問題……佐以眼睛使用放大鏡圖……
民眾109年1月6日向彰化縣衛生局民意信箱檢舉
6
○○
109年1月8日
xxxxx
……好眼光……婦幼3C族……藍光炫光雙專利……霧裏看花……越看越近……感覺世界變不清晰、常看錯……看東西都好吃力,看電視節目越看越近……短視近利……明亮有神……看東西不再感到吃力……酸澀感覺獲得舒緩……感覺比較明亮有神……不怕藍光問題……
民眾109年1月3日向彰化縣衛生局民意信箱檢舉
7
○○
108年12月24日
xxxxx
……【○○○○】○○○好眼光葉黃素……專為婦幼3C族設計!全家好眼光!藍光炫光雙光防專利!……孕婦兒童3C族首選……藍光炫光雙專利……大小兼顧好眼光……(佐以婦幼使用VR眼鏡圖)……告別霧裡看花!天天水靈有神……母子都缺乏!看東西看得吃力!……從小霧裡看花!?……(佐以放大鏡放大眼睛及模糊視力表圖)……天天越看越久、越看越近的電視兒童……依賴3C產品從不離身逐漸變得不清晰、常看錯(佐以揉眼睛圖)……需長時間看書,漸感吃力的學生……婦幼強化+雙光防護……炯炯有神……輕鬆好眼光……醫藥級的天然萃取物……無懼3C炯炯有神……世界變得好模糊好陌生?看得越來越吃力了嗎?……清晰看世界……看東西都好吃力……電視節目越看越近……感覺不清晰……短視近利……吃完好眼光……看東西不再感到吃力……酸澀感覺獲得舒緩……整個感覺比較明亮有神……也不怕藍光問題……
民眾108年12月23日向高雄市政府線上即時服務系統檢舉
○○
108年12月27日
……○○○好眼光葉黃素……食用炯炯有神……專為婦幼3C族設計!全家好眼光!藍光炫光雙光防專利!……長時間看書看電腦……必備……人有遠見……,佐以兒童使用望遠鏡圖……
民眾108年12月12日向臺南市政府線上即時服務系統檢舉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