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0.01.28. 府訴二字第110610011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民國 109年10月20日北市
    古地登字第1097016842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提起訴願,本府決定
    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
      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下稱古亭地所)前為釐清案外人○○○(下
      稱○君)陳情其所有本市中正區○○○路○○段○○號○○樓建築物
      (下稱○○○路建物)及本市中正區○○路○○段○○號建築物(下
      稱○○路建物),配置其坐落基地(本市中正區○○段○○小段○○
      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面積疑義案,以民國(下同)109年9月26日北
      市古地登字第1097016139號會勘通知單通知○君並會同臺北市稅捐稽
      徵處中正分處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09年10月6日下午 2時辦理
      現場會勘,經訴願人代理○君出席,古亭地所復以 109年10月13日北
      市古地登字第1097016719號函檢送109年10月6日會勘紀錄通知○君,
      會勘紀錄結論記載略以,本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已說明該處將陳情
      人所有土地面積,按其所有○○○路建物與○○路建物面積比例分算
      ,係為按不同稅率課徵地價稅所需,與建物實際分配基地面積無涉,
      爰其無由請求該所按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分算結果認定其所有
      建物分配之該案土地面積。嗣訴願人以109年10月7日陳情書,向古亭
      地所詢問109年10月6日會勘時古亭地所提及本市中正區○○路○○號
      產權疑義等情,經古亭地所以109年10月20日北市古地登字第1097016
      842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下稱109年10月20日回復表)回復訴
      願人略以:「......查本案於109年10月6日會勘時,僅就○○○所有
      ○○○路○○段○○號○○樓建物及○○路○○段○○號建物基地分
      配進行討論,並無提及您所稱○○路○○號產權登記相關事宜......
      」等語在案。訴願人不服109年10月20日回復表,於109年10月23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古亭地所檢卷答辯。
    三、查古亭地所 109年10月20日回復表,係該所就訴願人詢問本市中正區
      ○○路○○號產權疑義,回復其非109年10月6日會勘討論事宜等所為
      之說明;核其內容,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
      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
      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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