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0.02.18. 府訴二字第110610029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年11月10日北市
    勞動字第10960675621號裁處書及第1096067562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
    定如下:
      主文
    一、關於109年11月10日北市勞動字第10960675621號裁處書部分,訴願駁
      回。
    二、關於109年11月10日北市勞動字第10960675622號函部分,訴願不受理
      。
      事實
    一、訴願人經營旅行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原處分機關於民國(
      下同)109年8月31日實施勞動檢查,查得訴願人與勞工約定每月工資
      應於次月 5日以匯款方式給付(含各式津貼及加班費用等),勞工工
      資結構為【本薪+交通津貼+伙食津貼】,工資結構中之【交通津貼】
      及【伙食津貼】為每月固定發給勞工,為勞工因工作而訴願人經常性
      給予之報酬,係屬工資,另查得:
    (一)以勞工○○○(下稱○君)為例,○君109年7月份工資依上所述應
       為新臺幣(下同) 3萬3,000元(本薪30,300+交通津貼300+伙食津
       貼 2,400),惟訴願人自承因申請經濟部之紓困方案金額發放不如
       預期,僅給付○君109年 7月份工資2萬4,000元,短少給付9,000元
       ( 33,000-24,000),訴願人有工資未全額給付之情事,其他勞工
       ○○○(下稱○君)亦有相同情形,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
       規定。
    (二)○君109年 7月工資原應於109年8月5日給付,惟訴願人自承因銀行
       作業疏失致遲至109年8月10日始為給付,有工資未依約定時間給付
       之情事,其他勞工黃○○亦有相同情形,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
       1項規定。
    二、原處分機關爰以 109年10月29日北市勞動字第1096112978號函檢送勞
      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予訴願人,命立即改善,並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
      經訴願人以109年11月5日書面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2次違反同法第23條第1項(第1次經原處
      分機關以 108年1月16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0409381號裁處書裁處)規
      定,且為乙類事業單位,爰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
      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
      準)第 3點、第4點項次13、15等規定,以109年11月10日北市勞動字
      第10960675622號函(下稱109年11月10日函)檢送同日期北市勞動字
      第 1096067562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各處訴願人2萬元、5萬元罰
      鍰,共計處 7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
      、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原處分於 109年11月1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
      ,於109年12月2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
      理由
    壹、關於原處分部分: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第22條第 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
      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23條第
      1 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
      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
      者亦同。」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二條
      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
      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雇
      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屬之: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2.資本額達新臺幣 8千
      萬元以上之公司。3.僱用人數達 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含分支機構
      )。(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單位。」第 4點規定:「臺
      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如下表:(節錄)
    項次 違規事件 法條依據(勞基法)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13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者。 第22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2.乙類:
    (1) 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 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
    15 工資之給付,雇主未依約定或法定期間定期給付,或未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者。 第23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
      公告『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一、公告
      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勞動局
      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16 勞動基準法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因疫情影響,營業額衰退,幾乎零收入,向銀行
      舉債發薪,因銀行紓困案件太多,無法如期於109年 8月5日撥薪且額
      度減少,全體同仁均能體諒訴願人之困境,並簽訂同意書,請撤銷原
      處分。
    三、查訴願人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原處分機關實施勞動檢查,查
      認訴願人有事實欄所述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有原處分機關109年8
      月31日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君及○君109年7月之薪資明細表、
      訴願人109年8月10日經由華南商業銀行轉帳之薪資轉帳資料等影本附
      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原處分關於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部分:
    (一)按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外,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
       勞工;違者,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應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為勞動基準法第22
       條第2項前段、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依原處分機關109年8月31日訪談訴願人之受託人○○○經理(下稱
       ○經理)之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影本略以:「......問 請問貴
       單位與勞工約定薪資項目為何? 答 本單位與勞工約定之薪資項目
       ......本薪(固定) +交通津貼(固定,但每員工津貼不定,惟內
       勤人員並無此津貼+伙食津貼2,400元(為主;但亦有人少於此金額
       )+加給(部分職務才有此項目)+獎金(依員工工作表現不定期發
       放)。...... 問 請問貴單位之員工○○○及員工○○○,上述員
       工貴公司和其約定月薪為何?109年7月份之交通津貼及伙食津貼貴
       公司並未發放上述津貼予○員及○員,請問是否有經員工同意減薪
       ,煩請詳細說明之? 答 本公司之員工○○○及員工○○○,約定
       月薪(詳可對照本公司○員及○員 109年5月至6月份薪資明細可稽
       )為:員工○○○(109年7月31日離職):原約定工資:本薪2,40
       00元+交通津貼200元+伙食津貼2,400元 員工○○○:(109年7月3
       1日離職):原約定工資:本薪2,4000元+交通津貼300元+伙食津貼
       2,400元 本公司申請經濟部之房租及薪資紓困方案,因第一期○○
       銀行(109年7月份撥款63萬元),銀行發放金額不如預期給予,故
       經負責人○○○決定109年7月份之交通津貼及伙食津貼將延至後面
       再發放給勞工,上述內容皆有在週會時和全數員工口頭公告之,惟
       離職員工可能不知悉109年7月份交通津貼及伙食津貼不發放之訊息
       ,上述內容並未讓全數員工簽同意109年7月份不領取交通津貼及伙
       食津貼之同意書(含員工○○○及員工○○○)。......。」上開
       會談紀錄並經○經理簽名確認在案。
    (三)復查○君109年5月份及6月份之薪資明細表,顯示○君之本薪為3萬
       300元;又依原處分機關 110年1月20日北市勞動字第1106052089號
       函檢附補充訴願答辯書略以:「......一、......(一)......因
       勞工每月工資具浮動性質,即可因調(減)薪等事由,而為工資之
       相關增減。因此,經比對訴願人提供之薪資明細表中○員109年6月
       之工資加項部分為33,000元【本薪30,300+交通津貼300+伙食津貼2
       ,400】,再依薪資明細表中○員109年7月之本薪為24,000元,復依
       訴願人自承因申請經濟部之紓困方案金額發放不如預期及銀行作業
       疏失,導致僅給付○員109年 7月份工資24,000元,短少給付9,000
       元【33,000-24,000】,顯見訴願人就......○員109年 7月份短少
       工資部分,係從○員工資加項部分而為認定,且認為訴願人就○員
       109年 7月份工資短少給付9,000元,足見○員......109年7月之工
       資加項部分亦為33,000元【本薪30,300+交通津貼300+伙食津貼2,4
       00】,上開事實均有109年8月31日會談紀錄及訴願人提供之薪資明
       細表可稽。......。」是訴願人工資未全額給付,違反勞動基準法
       第22條第 2項規定之情事,洵堪認定。雖訴願人以訴願書檢附勞工
       同意書陳稱經全體同仁同意 7月份薪資酌減及同意較晚發放,惟依
       卷附訴願人於109年11月5日以書面陳述意見檢附之同意書及上開會
       談紀錄,○君及○君並未簽名同意,難謂係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
       項但書所稱之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情形。又縱訴願人已分別於109年9
       月18日及11月16日將短少金額分別匯入○君及○君之帳戶,亦屬事
       後改善行為,無從解免系爭違規行為之責任。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為乙類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 1
       項第1款、第80條之 1第1項及裁罰基準第3點、第4點項次13等規定
       ,處訴願人 2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
       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無不合,此部分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原處分關於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部分:
    (一)按工資係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亦為其維持經濟生活之主
       要憑藉。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
       至少定期發給2次;違反者,處 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應
       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
       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勞
       動基準法第23條第 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
    (二)依原處分機關109年8月31日訪談○經理之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影
       本略以:「......問 請問貴單位發薪日為何時?是否每月發放薪
       資一次,薪資計算期間為何? 答 本單位和勞工約定每月 5號以匯
       款方式發放上個月全月薪資(每月發放 1次,如遇假日會延後一天
       發放)。加班費及事病假計算時期與薪資計算時期一致。......問
       請問貴單位之原發薪日為每月 5日,為何貴單位員工之109年7月份
       月薪延至7月(按:為8月之誤繕)10日才發放,是否有經員工同意
       ?煩請詳細說明?答 本公司109年 7月份員工薪資,因○○銀行○
       ○分行作業疏失,原定在 109年8月5日應發薪,因銀行疏失問題,
       延至109年8月10日才匯款員工薪資,本公司各部門管理人員及負責
       人○○○皆有在週會上(每個星期一早上)和全數員工口頭表示會
       延後至109年8月10日才發放,皆有告知員工(但沒有讓各名員工簽
       同意延後給付薪水之同意書......含員工○○○及員工○○○並無
       同意書)......。」上開會談紀錄並經○經理簽名確認在案。
    (三)又依○君之109年7月薪資明細表影本記載,○君7月本薪為2萬4,00
       0元,扣除勞健保自付額後109年 7月應給付工資為2萬3,041元。另
       據訴願人109年8月10日經由○○銀行轉帳之薪資轉帳資料等影本記
       載,匯出 2萬3,041元。訴願人與○君約定當月工資於次月5日發放
       ,惟○君109年7月薪資,訴願人遲至109年8月10日始發放;是訴願
       人未依約定時間給付工資,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 1項規定之
       情事,洵堪認定。雖訴願人以訴願書檢附勞工同意書陳稱經全體同
       仁同意7月份薪資酌減及同意較晚發放,惟依卷附訴願人於109年11
       月 5日以書面陳述意見檢附之同意書及上開會談紀錄,○君並未簽
       名同意。又縱訴願人另於 109年11月16日將短少金額匯入○君之帳
       戶,惟其尚不影響訴願人未依約定時間給付工資違規事實之認定;
       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為乙類事業單
       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 1項規定,且係5年內第2次違反勞動
       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第1次經原處分機關以108年1月16日北市
       勞動字第 10760409381號裁處書裁處),乃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
       ,處訴願人 5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
       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無不合,此部分原處分亦應予維持。
    貳、關於109年11月10日函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二、查前開原處分機關 109年11月10日函之內容,僅係檢送原處分等予訴
      願人,核其性質僅係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
      人對此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部分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部分為無理由;
      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前段、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