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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02.18. 府訴二字第110610029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財團法人○○養護中心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11月6日北市勞
動字第1096067528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經營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原處
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9年 7月31日及8月19日實施勞動檢查,發現
訴願人業經勞資會議同意實施 4週變形工時,並以109年4月19日(週
日)至5月16日(週六)為4週區間;且約定工作時間依排班表出勤,
排班時數達8小時者給予休息時間半小時,排班時數達9小時者給予休
息時間 1小時,自各班別下班時間結束後起算加班,加班最小計算單
位為半小時,並查得:
(一)訴願人以勞工○○○(下稱○君)109年4月18日未刷下班卡為由,
自其109年4月工資扣除新臺幣(下同)50元;另勞工○○○(下稱
○君)於 109年5月6日及5月7日例假日(排定109年4月27日及5月3
日為例假日,109年4月19日至5月16日4週變形工時起訖期間例假日
尚不足2日,以該4週起迄期間出勤時數最少者為例假日)出勤工作
,訴願人應加倍發給○君例假日出勤工資2,210元【(2,400+4,700
+25,400+650)/30*2】,惟訴願人未加倍發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條第2項規定。
(二)勞工○君109年5月5日休息日(排定109年4月22日、5月8日及5月16
日為休息日,109年4月19日至5月16日4週變形工時起訖期間休息日
尚不足1日,以該4週起迄期間出勤時數最少者為休息日)出勤工作
7.5小時,訴願人依法應給付○君該月休息日出勤工資1,635元【(
2,400+ 4,700+25,400+650)/30/8*(2*4/3+5.5*5/3)】,惟訴願
人未給付,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二、原處分機關乃以 109年10月13日北市勞動字第1096110662號函檢送勞
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予訴願人,命其立即改善,並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
,經訴願人於109年11月3日以書面陳述意見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
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4條第2項規定,且為乙類事業單
位,乃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行為時第80條之1第1項、臺
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
3點、第4點項次13、18等規定,以109年11月6日北市勞動字第109606
7528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各處訴願人 2萬元罰鍰,共計4萬元
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原處分於109年11月9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109年12月7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
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三、工
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
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22條第 2項規定:「工
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第24條第 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
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
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
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第30條第 1項、第2項、第3項
及第 4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
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
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
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
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
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二項規定,
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第30條之 1第1項第1款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四週內
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第36條第 1項、第2項第3款規定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三、依第
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
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第39條規定:「第
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
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第79條第 1項
第 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
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
五條......規定。」行為時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
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
過失者,不予處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 1規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
之時間如下: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超過四十
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
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二、勞工
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雇
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屬之: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2.資本額達新臺幣 8千
萬元以上之公司。3.僱用人數達 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含分支機構
)。(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單位。」第 4點規定:「臺
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如下表:(節錄)項次 違規事件 法條依據(勞基法)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13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者。 第22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行為時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2.乙類:
(1)第1次: 2萬元至15萬元。
……18 雇主使勞工於勞基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資。 第24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
公告『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一、公告
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勞動局
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項次 16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委任事項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勞工○君109年4月18日忘刷卡,從工資扣除50元
,經檢核疑為系統誤判,應是大夜班跨日所致,訴願人即於 109年10
月30日退還○君50元;109年4月19日至5月16日之4週週期,勞工○君
例假日尚不足2日,休息日尚不足1日,訴願人已於 109年10月30日補
發○君 3,845元;訴願人雖有疏忽,惟實非故意,並已積極加強主動
注意之作為,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有如事實欄所述之違規事項,有原處分機關勞動檢查結果通
知書、109年 7月31日及8月19日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君及○君
員工刷卡明細表、班表及薪資明細等影本附卷可稽,且為訴願人於訴
願書所自承,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已於109年10月30日分別退還○君50元及○君3,845元
;雖有疏忽,惟實非故意云云。經查:
(一)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工時 2小
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 3分之1以上;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又3分
之2以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勞資會議同意後,4週
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2小時;
惟勞工每 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
應有8日;違者,處 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
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為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2
4條第2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第36條第2項第3款、第79條第1
項第1款、行為時第80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關於溢扣○君未刷卡工資部分:
1.查原處分機關109年8月19日訪談訴願人人資○○○(下稱○君)
之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略以:「......問 請問貴事業單位於
『本次抽查員工』薪資清冊內之『未刷卡』扣款金額為何? 答
『未刷卡』為未刷卡扣款總金額。扣款週期為每月30日扣減上月
份1日至最後1日未刷卡扣款金額,【扣款金額計算如下:當月份
未打卡次數乘以50元】......。問 請問貴事業單位於『本次抽
查員工』109年5月份薪資清冊內之『未刷卡』扣款金額為何?答
為1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內未刷卡扣款總金額......。問 請問
貴事業單位『本次抽查員工』○○○109年4月份『未刷卡』扣薪
情形? 答 員工○○○4/18未刷下班卡(4/18出勤紀錄未打下班
卡),員工○○○109年4月18日未刷下班卡故本公司扣薪50元(
本公司扣○○○109年4月份薪資50元)。員工○○○4/17排班大
夜班(『○○』24:00至08:00),員工○○○4/17上班打卡時
間為23:33,員工○○○於4/18約定下班時間08:00未打下班卡
。......」該會談紀錄並經○君簽名確認在案。
2.復依卷附○君 10905薪資明細所載「未刷卡」50元顯示訴願人逕
自以○君未刷下班卡為由,於○君109年4月份工資中扣除50元,
此亦為○君於前開會談紀錄中所自承;訴願人有未全額直接給付
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之違規事實,洵堪認定。
訴願人縱於 109年10月30日退還○君50元,惟此屬事後改善行為
,尚不影響本件違規行為之成立。
(三)關於未給付○君休息日出勤工資及例假日加倍工資部分:
1.查原處分機關109年8月19日訪談○君之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略
以:「......問 請問貴事業單位與『本次抽查員工』約定工作
時間為何?答 依班表(為實際出勤日期),約定工作時間為出
勤記錄『員工刷卡明細表』內之班別時段,休息時間依排班時數
達9小時以上給予休息時間1小時 ......排班時數達8小時者給予
休息時間半小時......問 請問貴事業單位『本次抽查員工』是
否實施變形工時制度?排班週期之起訖日為何? ......答 本公
司實施四週變形工時制度(103年 1月7日經勞資會議決議通過)
,自週日至週六為週期起訖......109年4月19日至109年5月16日
為四週週期 ......問 請問貴事業單位『本次抽查員工』約定薪
資為何?約定發薪日為何? 答 █約定薪資(月薪制)為本俸 +
本俸(1)+專業加,上述各項目皆不含加班費;█約定發薪日為
每月30日發給當月份1日至最後1日約定薪資及上月份1日至最後1
日加班費(僅限為平日加班費,不含休息日出勤加班費及國定假
日出勤加倍工資)、上月份 1日至最後1日小夜1夜金額、上月份
1日至最後1日小夜2夜金額、上月份1日至最後 1日大夜夜金額、
上月份1日至最後1日未刷卡扣款金額......█約定發薪日為....
..每年度7月30日發給當年度4月1日至當年度6月30日未休假金額
(僅限為休息日出勤加班費,不含平日加班費及特別休假未休折
算工資及國定假日出勤加倍工資)......。問 請問貴事業單位
於『本次抽查員工』薪資清冊內之『本俸』、『本俸 (1)』、
『專業加』金額為何?答 本俸(即伙食費,每人每月固定發給
2,400元)、本俸(1)即薪資、專業加(即職務加給,依職務不
同而發給),上述各項目金額皆不含加班費......問 請問貴事
業單位於『本次抽查員工』109年7月份薪資冊內之『未休假』金
額為何?答 僅限為『本次抽查員工』 109年4月1日至 6月30日
休息日出勤加班費,不含平日加班費及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及
國定假日出勤加倍工資。......問 請問貴事業單位『本次抽查
員工』加班制度?答 事先申請制度,由員工填寫紙本加班申請
單,填入加班起訖及時數並勾選申請加班費或補休,加班時段自
各班別下班時間開始計算,以半小時為加班最小單位;若有忘記
刷卡或誤刷卡之情形員工可事後補申請當日忘刷或誤刷出勤之實
際下班時間並由主管依實際加班時數核算加班費。......問 請
問 貴事業單位『本次抽查員工』出勤紀錄方式為何?是否有異
常管理制度? 答 ■以刷卡機方式記載員工實際出勤時間,本公
司僅以『員工刷卡明細表』為員工出勤記錄(並無其他紙本及電
子等出勤工作紀錄)......有異常管理制度。■依『員工刷卡明
細表』及『班表』內代碼『○○』為休息日;代碼『○○』為例
假日(代碼);代碼『○○』為國定假日;代碼『○○』為特別
休假。......問 請問貴事業單位『本次抽查員工』○○○ 109
年4月份至5月份出勤情形?答 員工○○○4/19至4/21、4/23至4
/26、 4/28至5/2、5/4至5/7、5/9至5/12、5/14至5/16皆實際出
勤從事公務;國定假日放假為 5/13(原5/1國定假日調移至5/13
);例假日放假為4/27、5/3;休息日放假為4/22、5/8;休息日
出勤為 5/16,本公司未於4週起迄內給予員工○○○休息日及例
假日至少8日(109年4月19日至109年 5月16日為四週起迄)。問
請問貴事業單位『本次抽查員工』○○○109年4月份至6月份休
息日出勤情形?答 員工○○○休息日出勤日期為4/18、5/16、
5/23、6/27。......」該會談紀錄並經○君簽名確認在案。是訴
願人於109年4月19日至5月16日4週起迄期間僅排定○君109年4月
22日、5月8日及5月16日計3日為休息日、109年4月27日及5月3日
計2日為例假日,並有○君員工刷卡明細表、109年五月份班表等
影本在卷可憑。
2.依前開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規定,可知訴願人給予○君
之例假日尚不足 2日,休息日尚不足1日。是訴願人應給付○君1
09年5月5日休息日(以109年4月19日至5月16日4週起迄期間出勤
時數最少者為休息日)出勤工作7.5小時之工資1,635元【(2,40
0+4,700+25,400+650)/30/ 8*(2*4/3+5.5*5/3)】,及加倍發
給○君109年5月6日及5月7日例假日(以109年4月19日至5月16日
4週起迄期間出勤時數最少者為例假日)出勤工作之工資2,210元
【(2,400+4,700+25,400+650) /30*2】,惟訴願人均未給付;
是訴願人有分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4條第2項規定
之事實,洵堪認定。其縱於109年10月30日補發○君3,845元(1,
635 +2,210),亦屬事後改善行為,不影響本件違規行為之成立
。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雖有疏忽,惟實非故意一節。查本件訴願人既為雇
主,就勞動基準法相關勞工保護規範自有知悉及遵行之義務,難認
不可歸責,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受罰;訴願主張,不
足採據。是以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審酌訴願人上開
違規情節,且為乙類事業單位,分別處訴願人2萬元罰鍰,合計處4
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無不合,原處分應
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