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0.02.19. 府訴三字第110610032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11月1
    9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9309588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
    藥署)接獲民眾檢舉,賣家「○○」於「○○○」網站刊登販售如附表所
    示食品(下合稱系爭食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並查得賣
    家「○○」之實際使用人係訴願人,及其地址位於本市,乃分別以民國(
    下同) 109年9月4日新北衛食字第1091707624號及1 09年9月29日FDA北字
    第1092005638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經原處分機關分別以 109年9月8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931509532號及109年10月8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9308
    44552號函通知訴願人至原處分機關說明,訴願人以109年10月20日書面陳
    述意見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於「○○○」網站刊登販售系爭食品為
    國外膠囊、錠狀食品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所列貨
    品(輸入規定 F02),其等輸入時未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有關資訊,違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條第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47條及臺北市政府衛
    生局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
    3點項次45等規定,以109年11月19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93095881號裁處書
    ,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8萬元罰鍰(共10件產品,第1件處3萬元罰鍰
    ,每增加 1件加罰1萬元,第1次違規處3萬元至8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
    109年11月20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9年12月7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
    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3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輸入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
      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輸入第一項
      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
      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第47條第14款規定:「有下列行
      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
      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
      新登錄:......十四、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
      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行政罰法第 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
      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處
      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依本法
      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
      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
      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
      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行政院衛生署(102年 7月23日改制為衛福部,下稱前衛生署)100
      年 2月18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015號公告:「主旨:公告修正輸入規
      定F01與F02說明欄內容,並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二、修
      正輸入規定 F02: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或含有食品,應依照行政院衛
      生署發布『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食
      品藥物管理局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衛福部 103年1月8日部授食字第1021351782號公告:「主旨:訂定『
      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
      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103年9月23日部授食字第1031302603號公告:「主旨:公告『中華民
      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103年11月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條第1項。」
      節錄:
    貨品號列 貨名 輸入規定
    2106.90.99.20-8 錠劑、膠囊狀食物製品 F01
    3503.00.90.90-8 其他動物膠,屬第3501節之酪蛋白膠除外 F02

      臺北市政府108年9月17日府衛食藥字第1083076536號公告:「主旨:
      公告修正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公告
      事項:本府前於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略以:『
      ......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七)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惟法規名稱已
      修正,爰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處理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罰鍰單位:新臺幣
    項次 45
    違反事件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未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輸入產品資訊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法條依據 第30條第1項
    第47條第14款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 一、裁罰基準
    (一)第1次處罰鍰3萬元至8萬元整,每增加1件加罰1萬元。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不知食品類商品不能於網路販售,訴願人
      非職業賣家,為補貼家用而在網路販售。訴願人目前為家庭主婦,沒
      有工作及收入,有 2個小孩需要照顧,且住在北部開銷大,訴願人為
      第1次違規,8萬元實在過高,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於「○○○」網站刊登販售之系爭食品,輸入時未申請查驗
      並申報產品有關資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 1項規定,
      有系爭食品網頁列印畫面資料、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109年9月4日新北
      衛食字第1091707624號及食藥署109年 9月29日FDA北字第1092005638
      號函所附賣家「○○」會員帳號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
      予以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不知食品類商品不能於網路販售云云。經查:
    (一)按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違者處 3萬元
       以上 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
       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
       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 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為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 1項、第47條第14款所明定。又輸入「中華民
       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之食品(含錠劑、膠囊狀食物製
       品、其他動物膠)時,亦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申請查驗並
       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亦有前揭前衛生署100年2月18日、衛福部10
       3年1月8日、103年9月23日及108年4月16日公告可參。
    (二)經查本案刊登販售系爭食品之「○○○」網站賣家「○○」之實際
       使用人為訴願人,系爭食品為「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 F02 貨品
       分類表」所列之錠狀或膠囊狀或含動物膠之國外食品,有卷附系爭
       食品刊登網頁列印資料顯示其等產品外包裝標示為「 Capsule」(
       即膠囊狀)或Tablet(即錠狀)或膠原蛋白可稽。依前揭前衛生署
       及衛福部公告,其輸入時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 1項規
       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訴願人以10
       9年 10月20日書面陳述意見時雖主張系爭食品係由在澳洲的妹妹從
       國外帶回,惟未提供相關資料供核,尚難對其為有利之認定。是訴
       願人於「○○○」網站刊登販售之系爭食品,輸入時未申請查驗並
       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訴願人於訴願時亦自承系爭食品為其所販售
       ,其違反上開規定,依法自應受罰。至訴願人主張其非職業賣家,
       不知相關法令一節;按行政罰法第 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
       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上開規定所
       稱之按其情節,係指行為人之不知法規是否有不可歸責性之情事,
       而得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責任而言。本件訴願人並無不可歸責之情
       事,故無行政罰法第 8條但書規定之適用;另其是否第 1次違規僅
       為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 1項規定於法定罰鍰額度內就訴
       願人違規情節所作裁量之事由,亦無行政罰法第18條第 3項規定之
       適用。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公告
       及裁罰基準,處訴願人8萬元罰鍰(共10件產品,第1件處 3萬元罰
       鍰,每增加1件加罰1萬元,爰處第1次違規之罰鍰上限 8 萬元罰鍰
       ),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倘訴願人繳交罰鍰有困難者,得
       另案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罰鍰,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附表:
    序號 產品名稱 網址 下載日期
    1 ○○鋅片120顆 https:xxxxx/○○鋅片120顆-100793960388 109年8月5日
    2 ○○益生菌 60粒 https:xxxxx/○○益生菌-60粒-100709346929 109年8月5日
    3 ○○蛋白粉 3g*30袋 https:xxxxx/○○蛋白粉-100856391689 109年8月5日
    4 ○○葡萄糖胺 Glucosamine 1500mg (180顆) https:xxxxx/○○葡萄糖胺-Glucosamine-1500mg-100858336152 109年8月5日
    5 ○○膠囊 90粒 https:xxxxx/○○膠囊-90粒-100750308813 109年8月5日
    6 ○○膠囊40000MAX 120粒 https:xxxxx/○○膠囊40000MAX-120粒-100749266981 109年8月5日
    7 《現貨》 ○○胎盤素 Go Placenta 20000 180粒 https:xxxxx/《現貨》-○○胎盤素-Go-Placenta-200-100793710912 109年8月5日、10月6日
    8 《現貨》新包裝 ○○蜂王乳 1000mg 365顆 https:xxxxx/《現貨》新包裝-○○-蜂王乳-1000mg-365顆-100699267024 109年8月5日
    9 《現貨》○○Tablets 100顆 準備懷孕/懷孕中/哺乳期 https:xxxxx/《現貨》○○-100581911259 109年8月5日
    10 《現貨》○○300粒VitminD https:xxxxx/《現貨》○○300粒-Vitamin-D-100556048975 109年8月26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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