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0.02.19. 府訴三字第110610033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年11月23日廢
    字第41-109-11282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內湖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25日18時
    25分許,發現訴願人將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之垃圾包(內容物為紙類、廚餘
    等雜物)棄置於本市內湖區○○路○○號前之行人專用清潔箱內,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乃拍照採證,並掣發109年9月25日第X1060
    826 號舉發通知書予以舉發。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規事實明確,乃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規定,以109年11月23日廢字第41-109-112 820
    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1,200元罰鍰。原處
    分於 109年12月17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同日經由本府單一陳情系統向
    本府陳情,經原處分機關於 109年12月24日回覆訴願人原舉發及原處分仍
    予維持。訴願人仍不服,於 109年12月2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
    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
      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第 4條規定:「本法
      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5條第1項
      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第
      12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
      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
      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第
      50條第 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
      千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第63條前段規定:
      「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處罰之。」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
      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二、資源垃圾:指依本法第五條第六項公告之一般
      廢棄物回收項目(廚餘除外)及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四
      、廚餘:指被拋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有機性
      一般廢棄物。五、一般垃圾:指巨大垃圾、資源垃圾、有害垃圾、廚
      餘以外之一般廢棄物。......」第 5條規定:「一般廢棄物除依本辦
      法規定外,應依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收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
      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第14條第 1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
      依下列方式分類後,始得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二、資源垃
      圾:(一)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
      或受託機構之資源垃圾回收車回收。(二)依各地區設置資源回收設
      施分類規定,投置於資源回收桶(箱、站)內。(三)屬本法規定之
      應回收廢棄物得自行交付原販賣業者或依回收管道回收。......四、
      一般垃圾:(一)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
      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垃圾車清除。(二)投置於執行機關設置之一般
      垃圾貯存設備內......。」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1條規定:「本準則依廢棄物
      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第 1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
      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
      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
      資力: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適用
      附表一。」
      附表一 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節錄)
    項次
    裁罰事實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訂定之規定
    違反法條 第12條
    裁罰依據 第50條第2款
    裁罰範圍 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污染程度(A) A=1~3
    污染特性(B) (一)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含)回溯前1年內,未曾違反相同條款規定者,B=1
    ……
    危害程度(C) C=1~2
    應處罰鍰計算方式(新臺幣) 6,000元≧(A×B×C×1,200元)≧1,200元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 2條規定:「本市一般
      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按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規定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得採販售專用垃圾袋徵收方式....
      ..徵收之。前項所稱專用垃圾袋,指有固定規格、樣式,由塑膠或其
      他與一般廢棄物具相容性之材料製成,具固定容積,經臺北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公告專用以盛裝一般廢棄物之袋狀容器,其規
      格、樣式及容積,由環保局訂定公告之。......」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1年 3月7日北市環三字第09130580801號公告
      :「主旨:公告本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依據:廢
      棄物清理法第3條。」
      108年4月23日北市環清字第 10830232281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市
      一般廢棄物清運時間、地點及排出方式......公告事項:一、家戶、
      政府機構、公立中小學、市場、事業單位及其他非家戶之廢棄物(垃
      圾、廚餘及資源回收物),交本局清運者應依下列方式排出:(一)
      家戶:屬一般廢棄物,除巨大垃圾須與本局各區清潔隊個別約定排出
      外,一般垃圾(需以本市專用垃圾袋或新北市專用垃圾袋(含環保兩
      用袋及商品萬用袋)盛裝)、廚餘及資源回收物需由民眾自行至本局
      定時、定點之垃圾車停靠點交本局車輛清運,或於本局公告開放時間
      內自行送至本局公布限時收受點投置於各類一般廢棄物貯存設施內。
      ......二、排出方式:(一)一般垃圾:除巨大垃圾、資源垃圾、化
      糞池污物及專案核准以量計價者應依其各別規定方式排出清除外,應
      依『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及『臺北市一般廢
      棄物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作業要點』之規定,使用本市專用垃圾袋或
      新北市專用垃圾袋(含環保兩用袋及商品萬用袋)將垃圾包紮妥當,
      依本局規定時間,於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置於垃圾車內
      。......(三)資源垃圾:由本局收運之資源垃圾依性質由排出人依
      舊衣類、廢紙類、乾淨塑膠袋、乾淨保麗餐具類保麗龍緩衝材類及一
      般類(含部分有害垃圾)等類別,分開打包排出,如須以塑膠袋盛裝
      併同資源垃圾送交回收車清運,則該袋應為可由外觀辨明內容物之透
      明或半透明材質。(四)廚餘:為瀝乾水份之生、熟固體食物及有機
      垃圾,家戶廚餘屬可回收再利用物,家戶廚餘分類方式如下:1.養豬
      廚餘:......2.堆肥廚餘:纖維較多之菜葉(烹煮前撿剩的菜葉、菜
      根、玉米葉、玉米心、筍殼、瓜果皮等)、水果渣(水果外皮像西瓜
      皮、橘子皮、柚子皮、柳丁皮等,惟不含榴槤皮、椰子殼)、咖啡渣
      、茶渣、豬隻無法消化之貝殼類(蟹殼、文蛤殼、貝類等)或果核(
      龍眼、茘枝殼及子等)、落葉、花材等不適合養豬者......三、收運
      時間:(一)本局清運本市一般垃圾之作業時間,除特殊狀況另行通
      告者外,每週清運五日;週日、週三為非清運日,當日垃圾車不停靠
      各垃圾車定時停靠地點。(二)資源垃圾收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
      依下列方式辦理: 1、夜間定時定點收運:依排定之垃圾車停靠時間
      、地點俟資源回收車到達後直接交回收車收運。且星期一、五收運廢
      紙類、舊衣類及乾淨塑膠袋類......(三)週日、週三仍有排出垃圾
      需求者,可於指定時間內自行送至本局指定之垃圾收受點排出。....
      ..四、廢棄物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家戶垃圾及事業廢棄物不得投置
      於行人專用清潔箱或其他未經指定之處所。......六、未依本公告規
      定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或第27
      條規定,以同法第50條規定處罰......。」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丟10張廣告紙及 1個玉米梗就受罰,令人
      不服,讓小市民知所警惕即可,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原處分機關執勤人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發現訴願人未使用專用
      垃圾袋,且未依規定棄置垃圾包之事實,有現場採證照片、原處分機
      關所屬環保稽查大隊收文號第1093054236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等影
      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予以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丟10張廣告紙及 1個玉米梗就受罰,讓小市民知所警
      惕即可云云。按一般垃圾須以臺北市專用垃圾袋或新北市專用垃圾袋
      (含環保兩用袋及商品萬用袋)盛裝、廚餘及資源回收物須由民眾自
      行至原處分機關定時、定點之垃圾車停靠點交原處分機關車輛清運,
      或於原處分機關公告開放時間內自行送至原處分機關公布限時收受點
      投置於各類一般廢棄物貯存設施內,廢棄物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家
      戶垃圾及事業廢棄物不得投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或其他未經指定之處
      所,揆諸前揭原處分機關 108年4月23日北市環清字第10830232281號
      公告自明。查原處分機關所屬環保稽查大隊收文號第1093054236號陳
      情訴願案件簽辦單載以:「......1090925/1825巡查員......巡經○
      ○路○○號前行人專用清潔箱,發現行人○○○棄置......於行人專
      用清潔箱內,立即前往開單告發,陳情人將家中藥外包莊紙盒及藥袋
      及其他紙類廚餘棄置行人專用清潔箱內,明顯違規,依法告發無誤..
      ....」,且系爭垃圾包之內容物亦經原處分機關查證係紙類、廚餘等
      雜物,並有採證照片影本附卷可稽。本件既經原處分機關執勤人員當
      場查獲訴願人棄置垃圾包於行人專用清潔箱內,且系爭垃圾包之內容
      物亦經原處分機關現場查認屬家戶垃圾。是訴願人違規事實,洵堪認
      定。又廢棄物清理法並無得以行政指導取代裁罰之規定,訴願主張,
      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準則,審酌訴願人違
      規情節包括:污染程度(A)(A=1)、污染特性(B)(B=1)、危害
      程度(C)(C=1),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1,200元(A×B×C×1,200=
      1,200)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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