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0.03.15. 府訴二字第109608734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09年12月1
    1日北市都企字第109312017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
      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24日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
      )申請本市 108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收件編號:1081B01702),嗣訴
      願人以109年12月7日書面函詢該案之審查情形,案經都發局以109年1
      2月11日北市都企字第1093120171號函(下稱109年12月11日函)回復
      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臺端詢問 108年度住宅租金補貼審查進度
      ……說明:……二、查臺端於108年7月24日向本局申請租金補貼案,
      目前仍未審理完畢,後續申請案有審核結果將發函通知,仍請耐心等
      待。」訴願人不服該函,於 109年12月2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都
      發局檢卷答辯。
    三、查前開都發局 109年12月11日函之內容,係該局就訴願人函詢申請案
      件審查情形所為之回復,核其性質應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
      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此遽向本府提起訴願,
      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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