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0.05.17. 府訴三字第110608069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1月25日音字第
    22-110-010087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車牌號碼xxx-xxxx機車〔出廠及發照年月:民國(下同)
      104年8月、104年9月,廠牌:○○;車型序號:○○,排氣量: 124
      c.c.;下稱系爭機車〕,經通報有妨害安寧情形,原處分機關所屬環
      保稽查大隊乃依噪音管制法第13條等規定,以 109年9月7日北市環稽
      車噪字第109005290號噪音車限期檢驗通知書,通知訴願人於109年10
      月24日前至指定地點(原處分機關機動車輛噪音檢測站:本市內湖區
      ○○路○○巷○○號)接受噪音檢驗,該通知書於109年9月14日送達
      。嗣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未依指定期限檢驗,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
      條規定,以109年12月3日MM000573號舉發通知書予以舉發,嗣依同法
      第28條規定,以 110年1月25日音字第22-110-010087號裁處書(下稱
      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1,800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10年2月3
      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2月25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以110年2月22日北市環稽字第1103005024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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