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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11.08. 府訴二字第110610638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民國 110年7月5日北市建
地登字第1107008475號移文單及110年10月5日北市建地登字第1107013095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
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原所有之本市萬華區○○段○○小段○○土地及其上門牌「○
○路○○巷○○號」建物,位於本府興辦○○國小擴建工程範圍內,
前經報奉行政院民國(下同)77年5月2日臺(77)內地字第595001號
函核准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並分別經本府地政處( 100年12月
20日起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下稱地政局)77年12月20日北市地
四字第58092號公告徵收土地、80年1月7日北市地四字第00327號公告
徵收建築改良物;其土地徵收補償費業經訴願人於78年 3月13日具領
完竣,建物徵收補償費因訴願人逾期未領,於80年12月10日以80年度
存字第4833號提存書提存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並經訴願人於
83年6月3日洽提存所聲請領取在案,完成徵收補償程序。嗣訴願人以
110年 7月2日書面請求撤銷變更所有權登記等,經臺北市建成地政事
務所以其涉及撤銷徵收事宜,屬地政局權管,乃以 110年7月5日北市
建地登字第1107008475號移文單(下稱 110年7月5日移文單)移請地
政局處理並副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 110年9月6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經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以110年10月5日北市建地登字第110701
3095號函(下稱 110年10月5日函)檢送訴願答辯書等,訴願人於110
年10月13日補充訴願理由,並追加不服110年10月5日函。
三、查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110年7月5日移文單,係該所就訴願人110年
7月2日陳情撤銷變更登記等事項移請權責機關地政局處理,並副知訴
願人知悉,110年10月5日函係該所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檢具訴願答辯
書及相關資料予本府法務局,並副知訴願人之觀念通知,核屬機關間
所為職務上意思表示;均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
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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