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0.11.08. 府訴二字第110610584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2月26日北市都企
    字第110302284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
      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條第 7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
      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之母○○○(下稱○君)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28日向本府
      申請102年度租金補貼,前經本府以102年12月23日府都服字第102404
      75000號住宅補貼核定函(下稱102年12月23日核定函)核定為本府加
      碼租金補貼合格戶(核定編號: 1021B06487),並自103年1月至103
      年12月,按月核撥租金補貼新臺幣(下同) 5,000元,合計已核撥12
      期,計6萬元在案。嗣本府查得○君自103年1月1日即未實際居住於受
      補貼之住宅,乃以 104年9月23日府都服字第10438603100號函通知○
      君廢止102年12月23日核定函,並請繳還自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
      1日之溢領租金補貼款6萬元;惟○君並未繳還。原處分機關遂移請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下稱士林分署)執行之;經士林分署查認
      ○君無所得可供執行,雖有不動產,惟與應納金額顯不相當或拍賣顯
      無實益,乃核發 109年4月17日士執未106年返還補助費字第00005566
      號執行憑證,並載明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如發現義務人有可供執行之
      財產,得以該憑證,再移送執行。嗣原處分機關查得○君已於107年1
      1月4日死亡,乃以109年9月10日北市都企字第1093097874號函通知○
      君之法定繼承人即訴願人,請協助返還溢領租金補貼款 6萬元。訴願
      人不服,經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向本府提起訴願,經本府以
      109年 12月31日府訴二字第1096102373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
      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在案。
    三、嗣原處分機關另以110年2月26日北市都企字第1103022842號函(下稱
      原處分)請訴願人返還○君溢領之租金補貼6萬元。訴願人不服,於1
      10年3月4日經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向本府提起訴願,經本府以110年5
      月31日府訴二字第1106100851號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在案。
      訴願人復於 110年8月21日就原處分於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110
      年8月27日補具訴願書,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四、查本件訴願人對原處分不服,前於 110年3月4日經由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向本府提起訴願,業經本府110年5月31日府訴二字第1106100851號
      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在案。則訴願人復就已決定之訴願事件
      重行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另訴願人申請陳述意
      見及言詞辯論一節,經審酌依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乃無進行言
      詞辯論及陳述意見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7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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