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0.11.09. 府訴二字第110610613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兼訴願代 ○○○
    理人
    訴願人等 2人因建築法事件,不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110年4月23
    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06147848號開會通知單,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
      起訴願者。」
    二、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得本市士林區○○大道○○段○○巷○○號
      ○○樓前圍牆,未經申請核准,擅自以金屬等材質,建造高約 1.5公
      尺,長約10公尺之構造物(下稱系爭構造物),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
      定,乃依同法第86條規定,以民國(下同)108年5月14日北市都建字
      第1083202912號函(下稱108年5月14日函)通知訴願人○○○,系爭
      構造物應予拆除。108年5月14日函於108年5月16日送達,訴願人○○
      ○不服,於109年5月1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經本府以109年8月24日府
      訴二字第 1096101432號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
    三、嗣訴願人○○○陳情系爭構造物執行拆除將衍生公安疑慮,經本市建
      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於110年2月19日辦理會勘後,審認因該
      處目前無水刀或電鋸工法,致系爭構造物有拆除困難之情事,於 110
      年 4月16日簽報提送臺北市公寓大廈及違反建築法爭議處理委員會(
      下稱委員會)審議,並以110年4月23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06147848號
      開會通知單(下稱110年4月23日開會通知單)通知訴願人○○○於11
      0年5月17日下午2時30分參與第1100504次委員會(嗣建管處以110年7
      月2日北市都建查字第 1106165172號開會通知單通知訴願人○○○改
      期至110年7月22日下午2時15分參與第1100705次委員會),嗣以本府
      110年8月2日府都建字第1106171232號函(下稱110年8月2日函)檢附
      該次會議紀錄予訴願人○○○在案。訴願人等 2人不服110年4月23日
      開會通知單及本府110年8月2日函,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經該部以110
      年9月 2日台內訴字第1100043286號函將訴願人等2人不服110年4月23
      日開會通知單之部分移由本府辦理,並據建管處檢卷答辯。
    四、查建管處110年4月23日開會通知單之內容,僅係該處通知訴願人○○
      ○於 110年5月17日參與第1100504次委員會,核其性質係屬事實敘述
      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等 2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
      人等2人對之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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