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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11.08. 府訴二字第110610502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即○○館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7月13日北市都
築字第1103057663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本市大同區○○○路○○段○○號○○樓至○○樓建築物(下稱系爭
建築物),位於都市計畫特定專用區(供一般商業使用),訴願人於
該址獨資經營「○○館」,經本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下稱大同分局)
於民國(下同) 109年10月13日查認系爭建築物違規使用為性交易場
所,乃以 109年10月27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93025511號刑事案件報
告書將訴願人等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偵辦,
另以109年11月16日北市警同分行字第 1093040659號函通知原處分機
關並查報系爭建築物為「正俗專案」列管執行對象。嗣經原處分機關
審認系爭建築物違規使用為性交易場所,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8條及臺
北市政府107年12月18日府都規字第10760567391號公告「修訂臺北市
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規定,乃依都市計畫
法第79條第 1項及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電工
作方案暨裁罰基準第4點等規定,以109年12月14日北市都築字第1093
1269712號函檢送同日期北市都築字第10931269711號裁處書處訴願人
新臺幣(下同)20萬元罰鍰,並勒令訴願人停止違規使用。另以同日
期北市都築字第 10931269713號函通知系爭建築物所有權人○○○,
依建築物所有權人責任,停止違規使用,如系爭建築物再遭查獲仍有
違規使用情事,將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 1項規定,停止違規建築物
供水、供電,且其將受20萬元之罰鍰;同函並副知訴願人。訴願人不
服 109年12月14日北市都築字第10931269713號函,於109年12月28日
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110年1月20日追加不服109年12月
14日北市都築字第 10931269712號函及補充訴願理由,案經本府以訴
願書未經訴願人簽名或蓋章,經通知訴願人限期補正,惟其仍未補正
簽名或蓋章,乃以110年3月10日府訴二字第1096087504號訴願決定:
「訴願不受理。」在案。
二、嗣大同分局於110年4月13日再次查獲系爭建築物有從業女子與男客從
事性交易情事,乃將訴願人等人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另以110年7月
2日北市警同分行字第1103028760號函(下稱110年7月2日函)檢送相
關資料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將系爭建築物
違規使用為性交易場所,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8條及臺北市政府107年1
2月18日府都規字第10760567391號公告「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
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規定,乃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 1項
及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電工作方案暨裁罰基
準第4點等規定,以110年7月13日北市都築字第11030576631號裁處書
(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30萬元罰鍰,並停止違規建築物供水、供電
。原處分於 110年7月1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0年8月2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110年8月17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都市計畫法第 4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第38條規定:「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
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第79條第 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
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
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
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
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
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
,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
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
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
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電工作方案暨裁罰基準
第2點規定:「依據法令(一)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3點
規定:「執行對象(一)查獲妨害風化或妨害善良風俗案件之營業場
所……。」第 4點規定:「停止供水、供電原則及裁罰基準(一)本
市建築物之使用,有本基準第三點各款情形之一,而違反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如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應將使用人移送該
管司法機關,並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勒令建物使用
人、所有權人停止違規使用。(二)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
項案件裁罰基準:1.第一階段處使用人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勒令使
用人、所有權人停止違規使用。2.第二階段處使用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罰鍰、所有權人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停止違規建築物供水供電。…
…」
臺北市政府 104年4月29日府都築字第10433041900號公告:「主旨:
公告『都市計畫法第79條』有關本府權限,委任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
,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公告事項:『都市計畫法第79條』有關
本府權限,委任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以該局名義行之。」
107年12月18日府都規字第10760567391號公告:「主旨:核定公告本
市都市計畫『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
案』計畫書,並自 107年12月19日零時起生效。……公告事項:一、
詳如都市計畫書。……」附件:臺北市都市計畫書(節錄)「……詳
細說明:壹、計畫緣起與範圍 ……二、計畫範圍 本計畫範圍北至○
○○路、東至○○○路○○段以東進深30公尺、南至○○○路以南進
深30公尺、西至○○○路,行政區包括大同區○○里(全部)、○○
里、○○里、○○里、○○里及○○里(以上均部分)……參、發展
概況一、土地使用現況……本計畫範圍按使用性質及定位,分別規劃
為……(二)特定專用區(二)(供一般商業使用)總面積約 10.82
公頃,主要位於○○○路○○段二側地區……伍、修訂計畫內容……
三、修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
』……修訂後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詳如附表一。……」
附表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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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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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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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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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專用區(二)(供一般商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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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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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雙併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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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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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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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職業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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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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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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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戶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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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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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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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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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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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寄宿住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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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修理服務業
|
○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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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教保服務設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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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娛樂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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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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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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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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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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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健身服務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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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區遊憩設施
|
○
|
34
|
特種服務業
|
╳
|
|
7
|
醫療保健服務業
|
○
|
35
|
駕駛訓練場
|
╳
|
|
8
|
社會福利設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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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殮葬服務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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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社區通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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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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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
○
|
|
10
|
社區安全設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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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倉儲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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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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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遊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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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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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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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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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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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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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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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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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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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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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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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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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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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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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一般旅館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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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人民團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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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觀光旅館業
|
○
|
|
15
|
社教設施
|
○
|
43
|
攝影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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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文康設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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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宗祠及宗教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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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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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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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用品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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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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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
╳
|
|
18
|
零售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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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7
|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
|
╳
|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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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零售業甲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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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
╳
|
|
20
|
一般零售業乙組
|
○
|
49
|
農藝及園藝業
|
╳
|
|
21
|
飲食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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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農業及農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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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2
|
餐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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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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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公害最輕微之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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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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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特種零售業甲組
|
╳
|
52
|
公害較輕微之工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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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特種零售業乙組
|
╳
|
53
|
公害輕微之工業
|
╳
|
|
26
|
日常服務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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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公害較重之工業
|
╳
|
|
27
|
一般服務業
|
○
|
55
|
公害嚴重之工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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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一般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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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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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危險性工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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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允許使用。
△ 附條件允許使用。
╳ 不允許使用。
(1)該組別限第一層及以下樓層。
(12)該組別限第二層及以下樓層。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一直以來都告誡同仁們不能從事性交易活
動,只能從事按摩等相關合法經營行為,且在員工入職前明確告知並
與員工簽訂切結書,培訓期間也反覆告誡。惟因訴願人員工在外賭博
,債務纏身,私下從事違法行為,訴願人毫不知情,深感抱歉與自責
。因為疫情原因,訴願人已停止營業將近 3個月,加上先前虧損嚴重
,請撤銷對違規建築物停止供水、供電之處罰,讓訴願人可以恢復正
常經營。
三、查系爭建築物位於都市計畫特定專用區(供一般商業使用),訴願人
於系爭建築物獨資經營○○館,經大同分局於110年4月13日在系爭建
築物內再次查得涉嫌妨害風化罪情事,有系爭建築物地籍套繪都市計
畫使用分區圖、大同分局 110年7月2日函及所附刑事案件報告書、調
查筆錄、相關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因員工在外賭博,債務纏身,私下從事違法行為,訴願
人毫不知情云云。經查:
(一)按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為都
市計畫法第38條所明定。次按本府107年12月18日府都規字第10760
567391號公告核定之本市都市計畫「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
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本市大同區○○○路○○段
兩側地區規劃為特定專用區(二)(供一般商業使用)。又按都市
計畫法第 1條載明該法制定目的係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
、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而色情行業之存在難免傷風敗俗,
故限制色情行業之存在空間,使其遠離居民正常之生活環境,自為
都市計畫法立法目的所涵蓋。
(二)查本案依大同分局民生西路派出所於110年4月14日分別詢問男客○
○○(下稱○男)、從業女子○○○(下稱○女)之調查筆錄記載
略以:「……問 警方於110年4月13日22時27分在台北市大同區○
○○路○○段○○號○○樓 301包廂發現你正在從事性交易是否實
在?答 是。實在。問 你當時在○○館消費時,編號幾號小姐與
你從事性交易?詳細過程為何?答 我與 5號小姐從事性交易。…
…問 你與 5號小姐如何從事性交易?為何未談好價錢便開始進行
性交易行為?答 我們是做全套的服務。因為我之前有來過這邊(
○○館),但是我之前都是做半套服務(即打手槍服務),這裡半
套價格額外多收新臺幣(以下同) 500元,以為沒有談好的話完待
性交易完成後我會多給她1000元。……。」「……問 據客人○○
○於警詢時指出妳在按摩的過程中,有幫她從事全套性服務,是否
屬實?答 是,實在。……。」上開筆錄並分別經受詢問人○男、
○女簽名在案;且○男及○女並經大同分局分別以110年4月16日北
市警同分刑字第1103007210號及第 11030072101號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案件處分書以其從事性交易為由,處以罰鍰,其等並未聲明異
議在案;次查訴願人於系爭建築物經營○○館,為系爭建築物使用
人,其對於業務執行、受雇人等之行為有監督之責,對於其使用之
建築物亦應負合法使用之責。本件既經查得訴願人之員工於系爭建
築物為男客進行性交易,難認訴願人已盡其經營管理監督及合法使
用系爭建築物之責任。是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使用系爭建築物作
為性交易場所,應無違誤。訴願人尚難以從業人員已簽訂切結書等
為由,冀邀免責。
(三)末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
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
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
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
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
,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本件訴願人使用系爭建築
物作為性交易場所之行為,觸犯刑法第 231條及違反建築物使用人
依都市計畫法第38條等規定合法使用建築物之義務;而涉犯刑法第
231 條妨害風化罪嫌部分,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9月13日
對訴願人作成110年度偵字第11306號不起訴處分書。是以,本件原
處分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 1項前段規定裁處之行政罰,應無
一事二罰之情事。從而,原處分機關裁處訴願人30萬元罰鍰,並停
止違規建築物供水、供電,揆諸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並無不合,
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另訴願人申請陳述意見一節,因本件訴願人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8條及
臺北市政府107年12月18日府都規字第10760567391號公告「修訂臺北
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規定之事證已臻明
確,核無進行陳述意見之必要;至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機關執行停止系
爭建築物供水供電之措施一事,業經本府以 110年9月8日府訴二字第
1106106433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依聲明異議程序辦理,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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