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0.11.09. 府訴三字第110610601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7月30日廢字
    第41-110-072329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環保稽查大隊(下稱稽查大隊)接獲民眾錄影檢舉,查認
    車牌號碼xxx-xxx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駕駛人於民國(下同)110年
    5月5日上午11時59分許,在本市松山區○○○路○○段○○巷○○弄與○
    ○路交叉路口前,將菸蒂隨手棄置於地面。稽查大隊查得系爭車輛為訴願
    人所有,乃以110年6月24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書
    ,通知訴願人於接到通知書後 7日內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書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 1款規定,乃開
    立110年7月23日第S104148號舉發通知書予以舉發,並依同法第50條第3款
    規定,以110年 7月30日廢字第41-110-072329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
    (下同)1,200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10年 8月2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
      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第 4條前段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5條第1項前段
      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第27條第
      1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
      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
      或其他一般廢棄物。」第50條第 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
      為之一。」第63條前段規定:「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處罰之
      。」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
      、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67
      條第 1項規定:「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
      資料,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1條規定:「本準則依廢棄物
      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第 1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
      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
      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
      資力: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適用
      附表一。」
      附表一 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節錄)
    項次 13
    裁罰事實 為第27條各款行為之一
    違反條文 第27條各款
    裁罰依據 第50條第3款
    裁罰範圍 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污染程度(A)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 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A=1~4
    ……
    污染特性(B) (一)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含)回溯前1年內,未曾違反相同條款規定者,B=1
    ……
    危害程度(C) C=1~2
    應處罰鍰計算方式(新臺幣) 6,000元≧(A×B×C×1,200元)≧1,200元

      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民眾
      於臺北市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敘明違規事實並
      檢附具體證據資料,向環保局或稽查大隊提出檢舉。」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1年 3月7日北市環三字第09130580801號公告
      :「主旨:公告本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依據:廢
      棄物清理法第3條。」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原處分機關提出之模糊照片,連有無在路邊抽菸
      都看不清楚,如何能證明系爭車輛旁邊的菸蒂是訴願人丟的。訴願人
      抽菸完畢一向丟在車輛前方之置物箱中,是否因沒丟準而掉落地面不
      得而知,但訴願人懷疑地上的菸蒂原本就存在,請原處分機關提供菸
      蒂從訴願人手中丟到地面的連續錄影畫面證明訴願人確實違法。
    三、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地丟棄菸蒂於地面之事實,
      有錄影畫面截圖列印資料、稽查大隊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等影本及錄
      影光碟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如何證明菸蒂是其所棄置,請提供連續錄影
      畫面證明云云。按在指定清除地區內不得有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
      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
      廢棄物等污染環境行為,違反者即應受罰;且原處分機關已依廢棄物
      清理法第 3條規定,公告本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
      揆諸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第50條第3款規定及原處分機關91年
      3月 7日北市環三字第09130580801號公告自明。查稽查大隊陳情訴願
      案件簽辦單載以:「有關○○○君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陳情訴願案件(
      S104148 號舉發通知書)查覆內容如下:一、本案係依據民眾檢舉車
      輛xxx-xxx駕駛於110年5月5日11時59分,行經本市松山區○○路○○
      段○○巷○○弄與○○路交叉口前,任意丟棄煙蒂污染路面。因影片
      包含行為人、車號、煙蒂及丟棄過程,已於110年6月24日通知(通知
      書號:110050000240)給車主,並檢附違規照片及陳述意見書,請其
      陳述意見。○君於7月2日陳述意見:『……時日太久,早已遺忘是否
      有在此地抽煙,……如果貴單位……清楚錄到我丟煙頭的連續影像,
      那就直接寄罰單給我……』,由於陳訴意見書未提出反證,且重新檢
      視影片丟棄行為明確,故依法於110年 7月23日掣單告發(S104148)
      。……職於8/27提供影片給○君,並於當日16:40電話聯絡○君確認
      違規行為屬實,○君同意重寄繳款單,擬維持原告發。」復依卷附採
      證光碟已明確拍攝系爭車輛駕駛人以右手持菸,並於吸菸後將菸蒂隨
      手棄置於地面,以左腳踩熄菸蒂之連續動作。是原處分機關既已查明
      系爭車輛係訴願人所有,復有錄影光碟在卷佐證,且業已提供該採證
      影片予訴願人,並向其確認違規行為屬實,是訴願人有前揭丟棄菸蒂
      之違規事實,堪予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
      前揭規定及裁罰準則,審酌訴願人違規情節包括:污染程度(A)(A
      =1)、污染特性(B)(B=1)、危害程度(C)(C=1),處訴願人法
      定最低額1,200元罰鍰(AxBxCx1,200=1,200),並無不合,原處分應
      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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