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0.12.27. 府訴三字第110610711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9月22日北市勞
    職字第1106081146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前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越南籍○○○(護照號碼:Nxxxxxxx,下稱○
    君)擔任家庭看護工之聘僱許可,聘僱許可期限至民國(下同)107年9月
    9日屆滿,並未續聘。嗣訴願人於109年間起,另行聘僱許可失效之○君於
    臺北市文山區○○路○○段○○號○○樓(下稱系爭地址)從事家庭幫傭
    工作,因○君逾期居留欲返鄉,乃於110年7月14日協同○君至內政部移民
    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下稱專勤隊)自行到案,經專勤隊訪談○
    君及訴願人並製作調查、詢問筆錄後,以110年7月29日移署北北勤字第11
    08229094號書函移由原處分機關查處。經原處分機關以110年 8月4日北市
    勞職字第1106082066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訴願人以110年8月10日書
    面陳述意見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 1款規定
    ,乃依同法第63條第 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
    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41等規定,以110年 9月22日北市勞職字
    第11060811462號函檢送同日期北市勞職字第11060811461號裁處書(下稱
    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5萬元罰鍰。原處分於110年9月24日
    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0年9月2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雖於訴願書載明:「……訴願請求:請求撤銷行政處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 9月22日 北市勞職字第11060811462……」
      惟查原處分機關110年 9月22日北市勞職字第11060811462號函僅係檢
      送原處分等予訴願人,揆其真意,應係對原處分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就業服務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
      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
      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第48條第 1
      項、第 2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一、各級政
      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二、外
      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三、受
      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57條第 1款規定:「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
      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第63條第 1項規定:「違反……第五十七
      條第一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75條規定:「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
      處罰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6條第1項規定
      :「外國人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
      定外,雇主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
      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項次 41
    違反事件 雇主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者。
    法條依據(就業服務法) 第57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1.違反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第1次:15萬元至30萬元。
    ……

                                   」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下稱前勞委會)
      91年 9月11日勞職外字第0910205655號令釋:「查『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
      工作。』係指『自然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有未依
      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所為其從事
      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若二者間具聘僱關係,則為本法第
      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
      國人。』所規範。又上開有無聘僱關係,應依客觀具體事實認定,如
      該外國人有勞務提供,而該自然人或法人對之有指揮監督關係,或有
      勞務報酬之約定者,則難辭無聘僱關係存在。」
      93年10月21日勞職外字第0930206923號函釋:「查『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所稱之『聘僱』,係以有否提供勞務之事實而為認定
      ,故尚非僅限於民法規定之『僱傭關係』始構成本法之聘僱關係,至
      其『承攬關係』亦包括在內。」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
      公告『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
      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
      。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9 就業服務法 第63條至第70條、第75條「裁處」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於110年7月14日勸導並帶領○君至專勤隊
      自首,惟當日專勤隊人員訊問○君製作筆錄時,對其恫嚇,且未徵得
      其同意強行使用其手機,並擷取手機內私人內容,嗣以不當得來的片
      面手機訊息與手機內容,臆測訴願人與○君間有僱傭關係並通報原處
      分機關裁罰,請撤銷原處分。
    四、查訴願人聘僱許可失效之○君於系爭地址從事家庭幫傭工作,有專勤
      隊110年7月14日訪談○君之調查筆錄、110年7月26日訪談訴願人之詢
      問筆錄、○君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
      容、移工動態查詢系統查詢網頁列印資料等影本及訴願人與○君間LI
      NE語音訊息影音檔光碟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專勤隊人員110年7月14日訊問○君製作筆錄時對其恫嚇
      ,且未徵得其同意強行使用其手機並擷取手機內私人內容,嗣以不當
      得來的片面手機訊息與手機內容,臆測訴願人與○君間有僱傭關係云
      云。按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違反者
      ,處雇主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 1項、第
      57條第1款、第63條第 1項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就業服務法所稱之聘僱,係以有否提供勞務之事
      實而為認定,尚非僅限於民法規定之「僱傭關係」始構成就業服務法
      之聘僱關係;有無聘僱關係,應依客觀具體事實認定,如該外國人有
      勞務提供,而該自然人或法人對之有指揮監督關係,或有勞務報酬之
      約定者,則難辭無聘僱關係存在;有前揭前勞委會91年 9月11日、93
      年10月21日令、函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一)依專勤隊110年7月14日訪談○君之調查筆錄記載略以:「……問:
       你是否會聽、說中文?答:我會聽、說中文,不須請通譯。問:你
       於本(110)年7月14日11時許至本隊所為何事?是否係自行到案?
       答:因為我想回家,所以今天由我的老闆○○……帶我至貴隊辦理
       自行到案。問:……自行到案是否係經由他人協助?……答:……
       我今天是由我的雇主○○……帶我來的,我都稱呼她為太太。……
       問:你的雇主姓名為何?如何聯絡?在臺工作性質及地址為何?答
       :我的雇主就是今天陪同我來自行到案的○○女士,我都透過LINE
       和電話跟太太聯絡,工作地址就是太太住的地方,地址是臺北市文
       山區○○路○○段○○號○○樓。……問:是否同意本隊檢視你的
       手機並翻拍記錄?答:好的。問:你是於何時持何簽證及護照入境
       來臺?來臺目的為何?為何在臺逾期居留?答:我忘記確切入境日
       期(經查為2017年 1月15日),來臺灣是擔任監護工,剛開始是在
       太太家照顧阿公,阿公過世後,我就繼續照顧阿嬤,2018年 9月我
       的居留期限屆期,我擔心不能繼續留在臺灣,於是自己搬至現住地
       ,剛開始我自己找打零工的工作,直到2019年我跟太太開始聯絡,
       我會到太太家幫忙打掃、採買東西,她2020年開始給我薪水,月薪
       新臺幣 1萬元。……問:該雇主都如何稱呼你?……答:太太都稱
       呼我『○○』。……問:你何時間始於民宅『臺北市文山區○○路
       ○○段○○號○○樓』工作迄今?你於該處從事之工作項目為何?
       何人指派你工作?工作時間為何?月休幾日?工作薪資如何計算?
       薪水由何人支付?幾號發薪水?有無打卡?是否有保勞健保?積欠
       薪資?是否提供食宿?答:我在上址工作14年,我照顧的阿公過世
       後,我就開始照顧阿嬤,也會照顧她兒子,我工作期滿擔心要回越
       南,我就搬出去,直到2019年開始跟老闆聯繫,我會到她家打掃、
       採買東西,2021年開始因為我沒有其他工作,我會1、2天就去太太
       家,早上 7時左右到太太家,我會幫她準備早餐,打掃家裡。因為
       到她家的次數和時間沒有固定,我有到她家工作她才會給我薪水,
       我跟太太都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由太太以現金支付,每次支付
       薪水為新臺幣 1萬元整。我住在○○路上址,太太需要我過去打掃
       或是送東西,我就會過去。無打卡。無勞健保。無積欠薪資。有時
       候太太會讓我在她家吃飯。問:經檢視你的手機,太太於2020年11
       月11日下午14時02分傳的語音訊息:『○○我跟先生星期四才回家
       ,你有收到包裹嗎?我們有買米。』以及下午22時許『○○,你明
       天中午在嗎?我朋友要來拿淨水器去修?』等訊息意義為何?答:
       我早上幫太太準備好早餐,太太出門後,我就會在太太家幫忙打掃
       、整理家裡,他們全家出門我也會顧家,所以太太會叫我幫忙收包
       裹或處理家務。問:經檢視你的手機,太太於2020年12月 5日下午
       15時43分傳的語音訊息:『○○,樓下有包裹,你可以去拿了。』
       訊息意義為何?答:我在太太家的時候,太太會叫我去拿包裹。問
       :經檢視你的手機,太太於2021年2月1日下午10時29分傳的語音訊
       息:『○○,你星期三就回來。』訊息意義為何?答:太太會跟我
       說什麼時候可以去她家幫忙打掃。問:經檢視你的手機,太太於20
       21年 4月18日下午13時52分傳的語音訊息:『○○,我要泡澡幫我
       放熱水。』訊息意義為何?答:太太會叫我做家務事,我會幫她放
       熱水讓她泡澡。問:經檢視你的手機,太太於2021年6月2日下午16
       時20分傳的語音訊息:『○○幫我拿飲料,檸檬口味易開罐,還有
       幫我拿先生理髮的東西,我要幫先生理髮。』等訊息意義為何?答
       :因為太太家包含十樓及十一樓,所以我會幫太太拿樓下的東西給
       先生和太太。問:你如何進出老闆家(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路
       ○○段○○號○○樓)?是否有鑰匙?答:大樓警衛認識我,會幫
       我用磁扣感應電梯讓我上樓,然後我按門鈴,太太就會幫我開門,
       我現在已經沒有家裡鑰匙。……」並經○君簽名確認在案。
    (二)再依專勤隊110年7月26日訪談訴願人之詢問筆錄記載略以:「……
       問:本隊人員受理你陪同○工(按:指○君)……自行到案,○工
       坦承於民宅『臺北市文山區○○路○○段○○號○○樓』工作,該
       工是否為你所非法聘僱工作之○工?答:她不是我聘僱的,因為她
       說她在附近工作,可以幫我買早餐,有時候我想吃煎蛋而已,所以
       她煮好就會幫我整理,她最近2、3個月很常來我家,因為我家的門
       是可以用指紋感應開門,所以她可以直接感應指紋進出我家。問:
       ○工於107年9月在臺工作期滿前離開原工作地,居留屆期未出境,
       你為何未通報相關單位?答:○工於107年8月底時就離開我家,說
       要買機票自己回越南,但我之後幾個月還是會收到就業安定費的繳
       費通知,後來我有打電話跟勞工局說這位移工已經要自行離境,勞
       工局知悉此情況後致電健保局,也退回我溢繳的就業安定基金費用
       。問:你如何認識○工?如何聘僱○工?是否給付仲介費?答:約
       10幾年前是仲介公司介紹我聘雇她為看護工,後來幾年才轉為直聘
       ,直聘後就無支付仲介費。問:○工自107年8月離開後,你與她如
       何聯繫?自何時開始聯繫?答:她離開我們家之後我就沒有跟她聯
       繫,我不清楚她 107年是否真的出境,本年初開始她開始跟我重新
       聯繫,她說她在我們家附近工作,她說她可以到我家,在最近這 2
       、 3個月間很頻繁到我家,原本是我要幫她開門或是給她一次性的
       密碼,但她很常過來,我就為她在門口建指紋方便她進出我家。問
       :○工於 110年至你家從事何事?時間為何?是否支付她薪資?答
       :○工早上會幫我買早餐,我家是10樓、1l樓,我都在11樓,所以
       都用語音訊息跟她溝通聯繫,但○工來我家都是在10樓的客廳、廚
       房,她會用我的廚房煮飯自己吃,煮早餐給我吃。她到我家的時間
       不固定,應該是她在附近工作,所以會到我家,我沒有提供她住宿
       。我沒有支付她薪資,但本年他媽媽生病時我有幫助她一些家用。
       問:你何時知悉○工在臺系逾期居留移工?答:因為○工2、3個月
       前開始很常到我家,她又身體不舒服,但她跟我說她沒有健保卡,
       我才知道她在臺灣為逾期居留身分,所以我一直勸她到貴隊自行到
       案回越南。問:你都如何稱呼○工?○工如何稱呼你?答:我都叫
       她『○○』,她都叫我『太太』。問:你如何和○工聯絡?以何種
       語言交談?答:我都跟她用打電話或是LINE語音訊息連繫。問:依
       就業服務法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許可,不得聘僱或容留外國人在臺
       工作,你是否知道?答:我知道……」並經訴願人簽名確認在案。
    (三)查本件○君於上開調查筆錄中自承其於 108年間開始到系爭地址從
       事打掃、採買東西等勞務,訴願人則於 109年間開始對○君不定期
       支付薪資 1萬元,並使○君於系爭地址從事代收包裹、看家、代為
       購物、處理家務(準備洗澡水)等工作,亦有訴願人與○君間LINE
       語音訊息影音檔光碟附卷可稽。訴願人要求○君於指定時間至系爭
       地址從事勞務,堪認訴願人對○君有指揮監督關係。是○君為訴願
       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雙方間具有提供勞務及給付工資報酬之對價
       關係,依前勞委會91年 9月11日、93年10月21日令、函釋意旨,訴
       願人與○君間已成立僱傭關係。訴願人明知○君之聘僱許可已失效
       ,卻仍聘僱許可失效之○君於系爭地址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之違規事
       實,洵堪認定。至訴願人主張專勤隊人員於訊問○君時對其恫嚇,
       且未徵得其同意強行使用其手機並擷取手機內私人內容一節,依調
       查筆錄所載,○君表示其會聽、說中文,不須請通譯,且同意專勤
       隊人員檢視其手機並翻拍記錄,該調查筆錄並經專勤隊人員當場向
       ○君朗讀確認無訛後,方由○君簽名。復依卷附○君於110年7月14
       日接受專勤隊訊問時之錄影畫面顯示,並無○君於接受專勤隊人員
       訊問時遭到恫嚇之情事,○君係自行解鎖其手機密碼供專勤隊人員
       檢視其內容。訴願主張,委難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
       係第 1次違規,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 1項及裁罰基準等規定,處
       訴願人法定最低額15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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