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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12.27. 府訴三字第110610711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9月22日北市勞
職字第1106081146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前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越南籍○○○(護照號碼:Nxxxxxxx,下稱○
君)擔任家庭看護工之聘僱許可,聘僱許可期限至民國(下同)107年9月
9日屆滿,並未續聘。嗣訴願人於109年間起,另行聘僱許可失效之○君於
臺北市文山區○○路○○段○○號○○樓(下稱系爭地址)從事家庭幫傭
工作,因○君逾期居留欲返鄉,乃於110年7月14日協同○君至內政部移民
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下稱專勤隊)自行到案,經專勤隊訪談○
君及訴願人並製作調查、詢問筆錄後,以110年7月29日移署北北勤字第11
08229094號書函移由原處分機關查處。經原處分機關以110年 8月4日北市
勞職字第1106082066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訴願人以110年8月10日書
面陳述意見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 1款規定
,乃依同法第63條第 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
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41等規定,以110年 9月22日北市勞職字
第11060811462號函檢送同日期北市勞職字第11060811461號裁處書(下稱
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5萬元罰鍰。原處分於110年9月24日
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0年9月2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雖於訴願書載明:「……訴願請求:請求撤銷行政處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 9月22日 北市勞職字第11060811462……」
惟查原處分機關110年 9月22日北市勞職字第11060811462號函僅係檢
送原處分等予訴願人,揆其真意,應係對原處分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就業服務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
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
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第48條第 1
項、第 2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一、各級政
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二、外
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三、受
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57條第 1款規定:「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
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第63條第 1項規定:「違反……第五十七
條第一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75條規定:「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
處罰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6條第1項規定
:「外國人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
定外,雇主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
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項次 41 違反事件 雇主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者。 法條依據(就業服務法) 第57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1.違反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第1次:15萬元至30萬元。
……
」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下稱前勞委會)
91年 9月11日勞職外字第0910205655號令釋:「查『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
工作。』係指『自然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有未依
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所為其從事
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若二者間具聘僱關係,則為本法第
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
國人。』所規範。又上開有無聘僱關係,應依客觀具體事實認定,如
該外國人有勞務提供,而該自然人或法人對之有指揮監督關係,或有
勞務報酬之約定者,則難辭無聘僱關係存在。」
93年10月21日勞職外字第0930206923號函釋:「查『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所稱之『聘僱』,係以有否提供勞務之事實而為認定
,故尚非僅限於民法規定之『僱傭關係』始構成本法之聘僱關係,至
其『承攬關係』亦包括在內。」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
公告『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
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
。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9 就業服務法 第63條至第70條、第75條「裁處」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於110年7月14日勸導並帶領○君至專勤隊
自首,惟當日專勤隊人員訊問○君製作筆錄時,對其恫嚇,且未徵得
其同意強行使用其手機,並擷取手機內私人內容,嗣以不當得來的片
面手機訊息與手機內容,臆測訴願人與○君間有僱傭關係並通報原處
分機關裁罰,請撤銷原處分。
四、查訴願人聘僱許可失效之○君於系爭地址從事家庭幫傭工作,有專勤
隊110年7月14日訪談○君之調查筆錄、110年7月26日訪談訴願人之詢
問筆錄、○君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
容、移工動態查詢系統查詢網頁列印資料等影本及訴願人與○君間LI
NE語音訊息影音檔光碟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專勤隊人員110年7月14日訊問○君製作筆錄時對其恫嚇
,且未徵得其同意強行使用其手機並擷取手機內私人內容,嗣以不當
得來的片面手機訊息與手機內容,臆測訴願人與○君間有僱傭關係云
云。按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違反者
,處雇主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 1項、第
57條第1款、第63條第 1項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就業服務法所稱之聘僱,係以有否提供勞務之事
實而為認定,尚非僅限於民法規定之「僱傭關係」始構成就業服務法
之聘僱關係;有無聘僱關係,應依客觀具體事實認定,如該外國人有
勞務提供,而該自然人或法人對之有指揮監督關係,或有勞務報酬之
約定者,則難辭無聘僱關係存在;有前揭前勞委會91年 9月11日、93
年10月21日令、函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一)依專勤隊110年7月14日訪談○君之調查筆錄記載略以:「……問:
你是否會聽、說中文?答:我會聽、說中文,不須請通譯。問:你
於本(110)年7月14日11時許至本隊所為何事?是否係自行到案?
答:因為我想回家,所以今天由我的老闆○○……帶我至貴隊辦理
自行到案。問:……自行到案是否係經由他人協助?……答:……
我今天是由我的雇主○○……帶我來的,我都稱呼她為太太。……
問:你的雇主姓名為何?如何聯絡?在臺工作性質及地址為何?答
:我的雇主就是今天陪同我來自行到案的○○女士,我都透過LINE
和電話跟太太聯絡,工作地址就是太太住的地方,地址是臺北市文
山區○○路○○段○○號○○樓。……問:是否同意本隊檢視你的
手機並翻拍記錄?答:好的。問:你是於何時持何簽證及護照入境
來臺?來臺目的為何?為何在臺逾期居留?答:我忘記確切入境日
期(經查為2017年 1月15日),來臺灣是擔任監護工,剛開始是在
太太家照顧阿公,阿公過世後,我就繼續照顧阿嬤,2018年 9月我
的居留期限屆期,我擔心不能繼續留在臺灣,於是自己搬至現住地
,剛開始我自己找打零工的工作,直到2019年我跟太太開始聯絡,
我會到太太家幫忙打掃、採買東西,她2020年開始給我薪水,月薪
新臺幣 1萬元。……問:該雇主都如何稱呼你?……答:太太都稱
呼我『○○』。……問:你何時間始於民宅『臺北市文山區○○路
○○段○○號○○樓』工作迄今?你於該處從事之工作項目為何?
何人指派你工作?工作時間為何?月休幾日?工作薪資如何計算?
薪水由何人支付?幾號發薪水?有無打卡?是否有保勞健保?積欠
薪資?是否提供食宿?答:我在上址工作14年,我照顧的阿公過世
後,我就開始照顧阿嬤,也會照顧她兒子,我工作期滿擔心要回越
南,我就搬出去,直到2019年開始跟老闆聯繫,我會到她家打掃、
採買東西,2021年開始因為我沒有其他工作,我會1、2天就去太太
家,早上 7時左右到太太家,我會幫她準備早餐,打掃家裡。因為
到她家的次數和時間沒有固定,我有到她家工作她才會給我薪水,
我跟太太都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由太太以現金支付,每次支付
薪水為新臺幣 1萬元整。我住在○○路上址,太太需要我過去打掃
或是送東西,我就會過去。無打卡。無勞健保。無積欠薪資。有時
候太太會讓我在她家吃飯。問:經檢視你的手機,太太於2020年11
月11日下午14時02分傳的語音訊息:『○○我跟先生星期四才回家
,你有收到包裹嗎?我們有買米。』以及下午22時許『○○,你明
天中午在嗎?我朋友要來拿淨水器去修?』等訊息意義為何?答:
我早上幫太太準備好早餐,太太出門後,我就會在太太家幫忙打掃
、整理家裡,他們全家出門我也會顧家,所以太太會叫我幫忙收包
裹或處理家務。問:經檢視你的手機,太太於2020年12月 5日下午
15時43分傳的語音訊息:『○○,樓下有包裹,你可以去拿了。』
訊息意義為何?答:我在太太家的時候,太太會叫我去拿包裹。問
:經檢視你的手機,太太於2021年2月1日下午10時29分傳的語音訊
息:『○○,你星期三就回來。』訊息意義為何?答:太太會跟我
說什麼時候可以去她家幫忙打掃。問:經檢視你的手機,太太於20
21年 4月18日下午13時52分傳的語音訊息:『○○,我要泡澡幫我
放熱水。』訊息意義為何?答:太太會叫我做家務事,我會幫她放
熱水讓她泡澡。問:經檢視你的手機,太太於2021年6月2日下午16
時20分傳的語音訊息:『○○幫我拿飲料,檸檬口味易開罐,還有
幫我拿先生理髮的東西,我要幫先生理髮。』等訊息意義為何?答
:因為太太家包含十樓及十一樓,所以我會幫太太拿樓下的東西給
先生和太太。問:你如何進出老闆家(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路
○○段○○號○○樓)?是否有鑰匙?答:大樓警衛認識我,會幫
我用磁扣感應電梯讓我上樓,然後我按門鈴,太太就會幫我開門,
我現在已經沒有家裡鑰匙。……」並經○君簽名確認在案。
(二)再依專勤隊110年7月26日訪談訴願人之詢問筆錄記載略以:「……
問:本隊人員受理你陪同○工(按:指○君)……自行到案,○工
坦承於民宅『臺北市文山區○○路○○段○○號○○樓』工作,該
工是否為你所非法聘僱工作之○工?答:她不是我聘僱的,因為她
說她在附近工作,可以幫我買早餐,有時候我想吃煎蛋而已,所以
她煮好就會幫我整理,她最近2、3個月很常來我家,因為我家的門
是可以用指紋感應開門,所以她可以直接感應指紋進出我家。問:
○工於107年9月在臺工作期滿前離開原工作地,居留屆期未出境,
你為何未通報相關單位?答:○工於107年8月底時就離開我家,說
要買機票自己回越南,但我之後幾個月還是會收到就業安定費的繳
費通知,後來我有打電話跟勞工局說這位移工已經要自行離境,勞
工局知悉此情況後致電健保局,也退回我溢繳的就業安定基金費用
。問:你如何認識○工?如何聘僱○工?是否給付仲介費?答:約
10幾年前是仲介公司介紹我聘雇她為看護工,後來幾年才轉為直聘
,直聘後就無支付仲介費。問:○工自107年8月離開後,你與她如
何聯繫?自何時開始聯繫?答:她離開我們家之後我就沒有跟她聯
繫,我不清楚她 107年是否真的出境,本年初開始她開始跟我重新
聯繫,她說她在我們家附近工作,她說她可以到我家,在最近這 2
、 3個月間很頻繁到我家,原本是我要幫她開門或是給她一次性的
密碼,但她很常過來,我就為她在門口建指紋方便她進出我家。問
:○工於 110年至你家從事何事?時間為何?是否支付她薪資?答
:○工早上會幫我買早餐,我家是10樓、1l樓,我都在11樓,所以
都用語音訊息跟她溝通聯繫,但○工來我家都是在10樓的客廳、廚
房,她會用我的廚房煮飯自己吃,煮早餐給我吃。她到我家的時間
不固定,應該是她在附近工作,所以會到我家,我沒有提供她住宿
。我沒有支付她薪資,但本年他媽媽生病時我有幫助她一些家用。
問:你何時知悉○工在臺系逾期居留移工?答:因為○工2、3個月
前開始很常到我家,她又身體不舒服,但她跟我說她沒有健保卡,
我才知道她在臺灣為逾期居留身分,所以我一直勸她到貴隊自行到
案回越南。問:你都如何稱呼○工?○工如何稱呼你?答:我都叫
她『○○』,她都叫我『太太』。問:你如何和○工聯絡?以何種
語言交談?答:我都跟她用打電話或是LINE語音訊息連繫。問:依
就業服務法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許可,不得聘僱或容留外國人在臺
工作,你是否知道?答:我知道……」並經訴願人簽名確認在案。
(三)查本件○君於上開調查筆錄中自承其於 108年間開始到系爭地址從
事打掃、採買東西等勞務,訴願人則於 109年間開始對○君不定期
支付薪資 1萬元,並使○君於系爭地址從事代收包裹、看家、代為
購物、處理家務(準備洗澡水)等工作,亦有訴願人與○君間LINE
語音訊息影音檔光碟附卷可稽。訴願人要求○君於指定時間至系爭
地址從事勞務,堪認訴願人對○君有指揮監督關係。是○君為訴願
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雙方間具有提供勞務及給付工資報酬之對價
關係,依前勞委會91年 9月11日、93年10月21日令、函釋意旨,訴
願人與○君間已成立僱傭關係。訴願人明知○君之聘僱許可已失效
,卻仍聘僱許可失效之○君於系爭地址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之違規事
實,洵堪認定。至訴願人主張專勤隊人員於訊問○君時對其恫嚇,
且未徵得其同意強行使用其手機並擷取手機內私人內容一節,依調
查筆錄所載,○君表示其會聽、說中文,不須請通譯,且同意專勤
隊人員檢視其手機並翻拍記錄,該調查筆錄並經專勤隊人員當場向
○君朗讀確認無訛後,方由○君簽名。復依卷附○君於110年7月14
日接受專勤隊訊問時之錄影畫面顯示,並無○君於接受專勤隊人員
訊問時遭到恫嚇之情事,○君係自行解鎖其手機密碼供專勤隊人員
檢視其內容。訴願主張,委難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
係第 1次違規,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 1項及裁罰基準等規定,處
訴願人法定最低額15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