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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1.02.15. 府訴二字第110610959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訴願人因陳情等事件,不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 110年11月11日 W
10-1101102-00053號、W10-1101102-00035號、W10-1101102-00085號、W1
0-1101103-00207號、W10-1101102-00200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提起訴
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
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
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為本市中山區○○○路○○段○○巷○○號建築物所有權人,
於民國(下同) 110年11月2日陳情閱覽及影印「110.01.21北市中山
區○○路○○段○○巷○○,○○號之 109.12.10震後履勘出席簽到
簿正本」、「103.11.14 會議出席公會代表及鑑定技師之出席費領據
正本,匯款紀錄,報稅紀錄,敬請遮蓋全名以外之個資」、「109年1
1月921地震黃單解列之 4大公會會議紀錄,出席簽到簿正本,公會代
表之出席費領據正本,匯款紀錄,報稅紀錄,敬請遮蓋全名以外個資
」等 3件,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以 110年11月11
日W10-1101102-0 0053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回復略以:「……依『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規定,閱卷申請除
當事人得以申請外,其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需確能舉證證明其利害關
係,始得申請閱卷。請依前開規定檢具閱卷申請書,填妥申請項目事
由、相關公文字號,並備齊本案法律上利害關係及建物權利相關證明
文件後,遞送本處俾憑辦理……」
三、訴願人於 110年11月 2日另案分別陳情閱覽、影印「大安區○○○路
○○段○○號、南港區○○○路○○號、中正區○○○路○○段○○
巷○○號」之 921黃單解列之補強簽證證明文件及 110.10.29北市○
○○路○○段○○巷○○號震後履勘簽到簿 2頁正本」經建管處分別
以110年11月11日W10-1101 102-00035號及W10-1101102-00085號單一
陳情系統回復信回復略以:「……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處理閱卷作業要點』規定,閱卷申請除當事人得以申請外,其他法律
上利害關係人需確能舉證證明其利害關係,始得申請閱卷……」、「
……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規定,閱
卷申請除當事人得以申請外,其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需確能舉證證明
其利害關係,始得申請閱卷。請依前開規定檢具閱卷申請書,填妥申
請項目事由、相關公文字號,並備齊本案法律上利害關係及建物權利
相關證明文件後遞送本處,俾憑辦理……」
四、訴願人復於110年11月3日陳情閱覽、影印「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
3年11月1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364523300號函」、「上開函發文前草
稿」;經建管處以110年11月11日W10-1101103-00207號單一陳情系統
回復信回復略以:「……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
作業要點』規定,閱卷申請除當事人得以申請外,其他法律上利害關
係人需確能舉證證明其利害關係,始得申請閱卷。請依前開規定檢具
閱卷申請書,填妥申請項目事由、相關公文字號,並備齊本案法律上
利害關係及建物權利相關證明文件後遞送本處,俾憑辦理……」其間
,訴願人於 110年11月2日陳情請建管處解釋「109.10:42處921黃單
清冊、 109.11.4:28處921黃單清冊、109.12.18:29處921黃單清冊
、110.5.18:30處921黃單清冊」、110.7.01:39處921黃單清冊」之
數字變化等,經建管處以110年11月11日W10-1101102-00200號單一陳
情系統回復信回復略以:「……本處列管之921、331地震受損建物相
關名單均於本處網站公告並提供民眾查詢,如您有查詢需要時,歡迎
利用本處網址 https://dba.gov.taipei/網路系統宣導專區點選921
……331地震項目查詢……」訴願人不服110年11月11日W10-1101102-
00053號、W10-1101102-00035號、W10-1101102-00085號、W10-11011
03-00207號、W10-1101102-00200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於110年11
月1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建管處檢卷答辯。
五、查建管處 110年11月11日W10-1101102-00053號、W10-1101102-00035
號、W10-1101102-00085號、W10-1101103-00207號、W10-1101102-00
200 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其內容僅係就訴願人陳情及請求閱覽影
印資料等,說明地震受損建物名單,得於該機關網站查詢;若要申請
閱覽、影印文件,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
規定,應檢具閱卷申請書,填妥申請項目事由、相關公文字號;若為
其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者,需舉證證明其利害關係,備齊法律上利害
關係及建物權利相關證明文件等;核其性質應屬就陳情事項回復說明
及就訴願人請求閱覽影印事項通知訴願人補正文件之觀念通知,尚不
因而對其發生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
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六、另訴願人申請調查調閱本案諸文件、申請鑑定或准予交付鑑定及言詞
辯論等節,經審酌無調查調閱、鑑定及言詞辯論之必要;至訴願人請
求查處建管處涉違一節,非屬訴願審議範圍;併予敘明。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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