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1.03.01. 府訴三字第110610920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年11月17日北市
    勞動字第1106025790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經營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原處分
      機關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28日實施勞動檢查,查得訴願人指派勞
      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工作;經勞資會議同意自 109年
      12月21日起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採用 8週變形工時制度;勞務
      提供地位於環保局之勞工,其出勤時間為 8時30分至17時30分(中午
      休息時間 1小時);計薪考勤週期為當月首日至當月末日,並於次月
      10日以轉帳方式發薪;每日遲到5分鐘以上,每次扣0.5小時工資;另
      因環保局要求上下班須紙本打卡(即攷勤表),勞工○○○(下稱○
      君)等人採紙本及線上打卡並行;出勤狀況以線上打卡紀錄為主,因
      110年8月線上系統異常,當月以紙本打卡紀錄作為核算當月出勤狀況
      之依據。另查得訴願人與勞工○君約定工資為月薪新臺幣(下同) 2
      萬8,800元,○君110年8月累計遲到時間為129分鐘,訴願人依其遲到
      時間之比例得扣發○君薪資為258元( 2萬8,800元/30日/8小時/60分
      鐘*129分鐘=258元),惟訴願人以○君110年8月中有9日均有遲到5分
      鐘以上,按每次扣0.5小時工資計算,自○君該月份薪資中扣除4.5小
      時(0.5小時*9次)薪資共計540元( 2萬8,800元/30日/8小時*4.5小
      時=540元),溢扣282元;另勞工○○(下稱○君)110年 7月累計遲
      到時間為36分鐘,訴願人依其遲到時間之比例得扣發○君薪資為81元
      ( 3萬2,500元/30日/8小時/60分鐘*36分鐘=81.25元,四捨五入以整
      數為81元),惟訴願人以○君110年7月中有2日均有遲到5分鐘以上,
      按每次扣 0.5小時工資計算,自○君該月份薪資中扣除1小時(0.5小
      時*2次)薪資共計135元(3萬2,500元/30日/8小時*1小時= 135.42元
      ,四捨五入以整數為 135元),溢扣54元。訴願人未全額給付工資予
      勞工○君、○君,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二、原處分機關爰以 110年10月13日北市勞動字第1106114570號函檢送勞
      動檢查結果通知書等予訴願人,並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
      110 年10月18日書面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為甲類事業單
      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第80條之1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第4點項次13等規定,以 110年11月17日北市勞動字第11060257901
      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 2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
      、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原處分於 110年11
      月1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0年12月9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
      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22條第 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
      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
      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規定。」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
      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
      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
      按次處罰。」
      勞動部104年11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417號書函釋:「……說明
      :……二、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
      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
      勞動契約約定。……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
      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雇主如允勞工得以請假方式辦理……其
      請假之最小單位,得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但雇主不得逕自規定該等
      遲到時間均應以請假方式處理。……。」
      109年 3月20日勞動條2字第1090130271號函釋:「主旨:有關雇主因
      勞工遲到而扣發工資等情,為保障勞工權益,請加強宣導轄內事業單
      位確遵法令……說明:……三、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
      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不發給工資,惟應依遲到
      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不得溢扣。……。」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雇
      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屬之: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2.資本額達新臺幣 8千
      萬元以上之公司。3.僱用人數達 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含分支機構
      )。……。」第 4點規定:「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
      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項次 違規事件 法條依據(勞基法)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13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者。 第22條第 2項、第79條第 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2分之1。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
      公告『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
      『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16 勞動基準法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請假作業系統僅能申請4小時以上,請假未滿4小時則填寫紙本請假
       單,每月月底收取紙本請假單提供給公司主管用印。○君於110年7
       月27日、8月 2日、8月11日、8月13日、8月17日、8月20日、8月25
       日、8月27日、8月30日、8月31日及○君於110年7月20日、8月12日
       、8月20日、8 月31日,皆為請事假未滿4小時,故填寫紙本請假單
       。原處分機關實施勞動檢查時,訴願人僅提供請假作業系統之出勤
       資料,漏未提供紙本請假單;原處分機關 110年10月13日北市勞動
       字第1106114570號函通知勞動檢查結果,有提及溢扣工資部分,訴
       願人始先歸還○君及○君工資,請撤銷原處分。
    (二)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條規定,勞工上班遲到以請假方式辦理
       ,尚非不可,其請假之最小單位,得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是訴願
       人據以紙本請事假最小單位依0.5小時計,請假作業系統為4小時。
    三、原處分機關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實施勞動檢查,查得訴願人有事實欄所
      述之違規事實,有原處分機關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原處分機關 110
      年9月28日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下稱會談紀錄)、勞工○君110年
      8月攷勤表、勞工○君110年 7月線上出勤紀錄及薪資明細表等影本附
      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君及○君皆有請事假未滿 4小時,而填寫紙本請假單
      之情事;原處分機關實施勞動檢查時,訴願人漏未提供紙本請假單云
      云。經查:
    (一)按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
       工;違反者,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應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為勞動基準法第22
       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 1款、第80之1第1項所明定。又勞工上班
       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僅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
       資,雇主如允勞工得以請假方式辦理,其請假之最小單位,得由勞
       雇雙方自行議定,但雇主不得逕自規定該等遲到時間均應以請假方
       式處理;復有前揭勞動部 104年11月17日及109年3月20日書、函釋
       意旨可資參照。
    (二)依原處分機關110年9月28日訪談訴願人之受託人○○○(下稱○君
       )所製作之會談紀錄略以:「……問:請問貴公司是否有訂定工作
       規則並報主管機關核備?答:本公司有訂定工作規則並於108年8月
       30日核備。……問:請問貴公司如何與勞工約定每日出勤、休息時
       間、休息日及例假日?答:……勞務提供地位於臺北市(環保局)
       約定出勤時間為8時30分至17時30分。皆為週休2日……實際是單週
       (週一至週日)出勤至第6天為休息日出勤,第7日為例假日。……
       勞務提供地位於臺北市(環保局)上班者,因環保局要求上班須打
       紙本卡,所以○○……○○○……會同時紙本打卡及線上打卡,平
       常原則上是以線上打卡為主,但110年8月線上系統異常,本公司有
       和環保局要110年8月紙本打卡紀錄(攷勤表),並以紙本打卡紀錄
       作為核算當月出勤狀況主要依據……110年 6月及7月系統正常,所
       以沒有和環保局另外要紙本打卡紀錄,以線上打卡紀錄為主……問
       :請問貴公司如何與勞工約定薪制及薪資、計薪考勤週期、給付日
       期?答:本次抽查皆為月薪制正職人員,計薪考勤為每月首日至末
       日,次月10日匯款給薪,例如110年7月1日至7月31工資、加班費及
       請假扣款於110年8月10日給付……問:請問貴公司遲到如何扣款,
       請以勞工○○○110年8月及○○110年7月為例說明。答:單日遲到
       5分鐘以上,每次扣0.5小時工資。以○○○110年8月紙本打卡紀錄
       為例,當月遲到 5分鐘以上共有9天……但扣薪是以4.5小時計(=9
       天x0.5小時),扣款540元(=28,800÷30÷8x4.5)。以○○110年
       7月線上打卡紀錄為例,7月20日遲到30分鐘、7月30日遲到6分鐘,
       但扣薪以1小時計(=2天x0.5小時),扣款135元(=32,500÷30÷8
       x1)……」該會談紀錄經○君簽名確認在案。
    (三)復依卷附勞工○君110年8月攷勤表所載,其於110年 8月2日遲到22
       分鐘、5日遲到1分鐘、9日遲到2分鐘、10日遲到4分鐘、11日遲到6
       分鐘、12日遲到4分鐘、13日遲到 8分鐘、17日遲到7分鐘、18日遲
       到4分鐘、19日遲到4分鐘、20日遲到6分鐘、24日遲到4分鐘、25日
       遲到8分鐘、26日遲到4分鐘、27日遲到 7分鐘、30日遲到20分鐘、
       31日遲到18分鐘,遲到共計 129分鐘。訴願人依○君遲到時間比例
       僅得扣發○君薪資 258元(2萬8,800元/30日/8小時/60分鐘*129分
       鐘=258元),惟○君於上開會談紀錄自承訴願人以○君當月遲到 5
       分鐘以上共有9天,扣薪540元,已溢扣工資 282元。另依卷附勞工
       ○君110年7月線上打卡紀錄所載,其於110年7月20日遲到30分鐘、
       30日遲到 6分鐘,遲到共計36分鐘。訴願人依○君遲到時間比例僅
       得扣發○君薪資81元(3萬2,500元/30日/8小時/60分鐘*36分鐘=81
       .25元,四捨五入以整數為 81元),惟○君於上開會談紀錄亦自承
       訴願人以○君當月遲到5分鐘以上共有 2天,扣薪135元,已溢扣工
       資54元。訴願人110年8月溢扣○君薪資 282元及110年7月溢扣○君
       薪資54元,是訴願人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
       第2項規定之情事,洵堪認定。
    (四)又依訴願人報核原處分機關之工作規則第31條及第33條規定:「員
       工因故必須請假者,應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核定後方可離開工作
       崗位或不出勤;如遇急病或臨時重大事故,得於一日內委託同事…
       …代辦請假手續。如需補述理由或提供證明,當事人應於三日內提
       送,其工作單位按權責核定之。」「……請假之最小單位,事假以
       小時計。……」訴願人雖主張勞工請事假之最小單位為 0.5小時,
       勞工遲到申請事假云云,惟此與訴願人所訂請假規則及程序不合,
       況訴願人於上開會談紀錄已自承遲到5分鐘以上即扣薪0.5小時,復
       於 110年10月18日書面陳述意見表示,有關工資未全額給付一事,
       扣除遲到分鐘數之薪資外,已全額歸還員工○君 282元、○君54元
       ,並檢附銀行匯款紀錄。是訴願人主張員工請事假,並檢附其等紙
       本請假單,既與上開事證不符,且係事後出具之資料,自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訴願人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機關就訴願人違反勞動基
       準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依前揭規定、書、函釋意旨及裁罰基準處
       訴願人 2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
       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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