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1.03.01. 府訴三字第110610939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12月3日北市勞
    動字第1106025949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經營其他綜合商品零售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原處
      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110年10月12日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與
      其所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下稱○君)約定 110年每小時基本工
      資為新臺幣(下同) 160元,以每15分鐘為基點計算工時;並查得:
      (一)○君於110年5月1日出勤4.75小時、5月4日出勤3小時、5月7日
      出勤4小時、5月8日出勤5小時及5月11日出勤3小時,扣除110年4月及
      5月份個人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 225元及255元,應給付○君該月工資
      2,680元(19.75小時×160-225-255=2,680),惟訴願人自○君薪資中
      扣除雇主應負擔之110年4月及5月份勞工新制退休金共計720元,僅給
      付該月工資 1,960元,其未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勞動基準
      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二)○君於109年9月5日工作時間為5.25小時
      ,依規定至少應有 1次30分鐘休息時間,惟訴願人使○君該日工作時
      間 4小時以上,未給予其30分鐘之休息時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
      規定。(三)訴願人使○君於110年1月28日至 2月4日連續出勤8日,
      未給予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違
      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四)○君於110年1月1日(中華民
      國開國紀念日)及5月1日(勞動節)國定假日出勤工作,惟訴願人未
      給付○君國定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
    二、原處分機關乃以 110年11月12日北市勞動字第1106125064號函檢送勞
      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予訴願人,並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11
      0 年11月19日書面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規事證明確,
      且為乙類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第35條、第36條
      第1項及第39條規定,乃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 1款、第80條之1第1項
      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
      )第3點及第4點項次13、38、39、48等規定,以110年12月3日北市勞
      動字第11060259492號函(下稱 110年12月3日函)檢送同日期北市勞
      動字第1106025949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各處訴願人2萬元罰鍰
      ,合計處 8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
      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原處分於110年12月7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0年12月1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記載:「……訴願請求……發文日期:110年12月3日 發
      文字號:北市勞動字號11060259492號 裁處字號:北市勞動字第110
      60259491號 請求撤銷罰鍰……」惟原處分機關110年12月3日函僅係
      檢送原處分等予訴願人,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對原處分不服,合先
      敘明。
    二、按勞動基準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22條第 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
      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
      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
      行調配其休息時間。」第36條第 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
      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37條第 1項規定:「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  管機關
      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
      、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
      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
      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
      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至第二
      十五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第80條之1第1項
      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
      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 3規定:「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
      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1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
      之規定。」第2條第1項第 1款規定:「紀念日如下:一、中華民國開
      國紀念日:一月一日。」第3條第1款規定:「前條各紀念日……其紀
      念方式如下: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放假一日。」第 5條規定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五、勞
      動節:五月一日……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二、勞動節:
      勞工放假……。」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下稱前勞委會)
      87年 9月14日(87)台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三
      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
      ,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94年6月23日勞動4字第0940034012號函釋:「一、查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4條第1項及36條第1項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
      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此一規定係要求雇主須於勞雇雙方
      原議定發給之工資以外,另行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的
      個人專戶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而非將前述提繳之數額『內含於勞雇
      雙方原本已議定之工資』,造成工資不完全給付勞工之情事。二、雇
      主如將提繳之退休金內含於原議定之工資中,已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之規定……。」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雇
      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屬之: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2.資本額達新臺幣 8千
      萬元以上之公司。3.僱用人數達 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含分支機構
      )。(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單位。」第 4點規定:「臺
      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節錄)
    項次 違規事件 法條依據(勞基法)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13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者。 第22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2分之1。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2.乙類:
    (1) 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
    38 雇主使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未給予至少30分鐘之休息者。 第35條、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39 雇主未使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者。 第36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48 雇主未給付勞工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或特別休假日之工資;或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而未加倍發給工資者。 第39條、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
      公告『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
      『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項次 16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委任事項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君110年 4月份、6月份未出勤,勞工退休金由其自行提撥,因此
       將110年5月份薪資匯款予○君時將4月份勞工退休金、6月份勞保費
       210元與勞工退休金120元從中扣除,匯款1,960元,所謂5月份扣除
       勞工退休金與事實不符。
    (二)訴願人公司合約中約定員工上班4小時須休息30分鐘,而○君於109
       年9月5日下班時向主管表示當天該休息未休息30分鐘,要求將休息
       時間併入當天工作時間以爭取薪資,經主管同意並告知不可再犯。
    (三)○君2月有事請假,需自110年2月5日起請假至15日,原排班時段離
       過年時間過近,因住南部想提前時間回家,並與其他同事調班,於
       2月1日至4日出勤,訴願人為給員工方便而同意。
    (四)○君狀況特殊,班表皆是假日或國定假日,所以在簽約之前有先告
       知,○君亦同意,出勤皆是○君自行給班排定。以上違規事實,原
       處分機關應先勸導訴願人改善,請撤銷原處分。
    四、原處分機關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實施勞動檢查,查認訴願人有事實欄所
      述之違規事實,有原處分機關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 110年10月12日
      訪談訴願人代表人○○○(下稱○君)所製作之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
      錄(下稱會談紀錄)、○君刷卡紀錄表、薪資請領清冊、勞保被保險
      人名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雇主提繳)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
      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給付○君110年5月份薪資係扣除4月份勞工退休金、6
      月份勞保費與勞工退休金,而非扣除5月份勞工退休金;109年9月5日
      係○君自行要求將應休息未休息時間併入當天工作時間;○君110年1
      月28日至2月4日連續出勤,係因其與其他同事調班,於2月 1日至4日
      出勤;○君狀況特殊,班表皆是假日或國定假日云云。經查:
    (一)原處分關於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部分:
      1.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者,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
       鍰,且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
       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
       罰;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 1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 1項規定係要求雇主須
       於勞雇雙方原議定發給之工資以外,另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
       6%之個人專戶退休金,而非將應提繳之數額內含於勞雇雙方原本已
       議定之工資,造成工資不完全給付勞工之情事;雇主如將提繳之退
       休金內含於原議定之工資中,已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規
       定,亦有前勞委會94年6月23日勞動4字第0940034012號函釋意旨可
       參。
      2.查本件依 110年10月12日會談紀錄略以:「……問:貴公司勞工○
       ○○(下稱○員)任職期間、約定工資、工時為何?答:○員於10
       9年8月12日到職,至110年6月10日離職,約定為部分工時人員,10
       9年約定時薪158元,110年約定時薪為160元,計時以15分鐘為單位
       ……。問:貴公司如何給付○員工資,是否有給予工資明細?答:
       每月工資於次月10日給付,除110年5月工資於110年6月10日匯款至
       ○員銀行帳戶,其餘皆為給付○員現金並給予工資明細。問:貴公
       司是否有為○員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情形為何,答:公司於 109年
       12月16日投保勞工保險,投保級距為1萬1,100元,至110年6月12日
       退保。問:○員110年5月出勤情形為何?工資如何給付?答:○員
       於110年5月1日出勤4.75小時;5月4日出勤3小時;5月7日出勤 4小
       時,5月8日出勤5小時,5月11日出勤3小時,合計出勤19.75小時,
       當月工資按每小時160元計,給付3,160元,實際給付 1,960元。扣
       項為 4月份勞保自付額225元、5月份勞保自付額255元及4月份勞工
       退休金提繳360元、5月份勞工退休金提繳360元,合計扣項1,230元
       ,公司僅扣款 1,200元。問:貴公司如何提繳○員每月勞工退休金
       ?答:○員每月提繳工資為6,000元,提撥率為百分之6,每月提撥
       退休金為 360元,公司表示經與○員協議,由○員自行負擔提繳金
       額,因110年5月工資以匯款方式給付,故由公司代扣該退休金提繳
       金額。……。」並經○君簽名確認在案。是訴願人自○君工資扣除
       雇主應負擔提繳之退休金,其有未全額給付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
       第22條第2項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訴願人雖主張其給付○君110
       年5月份薪資係扣除 4月份勞工退休金、6月份勞保費與勞工退休金
       ,而非扣除 5月份勞工退休金,惟○君於會談紀錄自承訴願人於薪
       資中扣除雇主應負擔提繳之4月份及5月份勞工退休金,訴願主張亦
       與上開事證不符,不足採據。另其主張雙方協議由○君自行負擔勞
       工退休金雇主應負擔之提繳金額,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亦不
       足採。
    (二)原處分關於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部分:
      1.按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違反者,處2萬元
       以上 100萬元以下罰鍰;且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勞動基準法第35條前段、第79條第1項第1
       款、第8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2.依卷附○君109年 9月刷卡紀錄表影本記載,109年9月5日上班時間
       「14:56」、下班時間「20:15」,且記載「未休30mins」,亦為
       ○君於原處分機關 110年10月12日會談紀錄中所自承,並核定該日
       5.25小時工時。是該日○君連續工作 5小時19分,訴願人未給予○
       君繼續工作 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
       條規定之情事,洵堪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三)原處分關於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部分:
      1.按雇主原則上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勞工每 7日中應有2日之
       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違反者,處2萬元以上100萬
       元以下罰鍰,且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
       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為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 1款、第
       80條之1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定有明文。
      2.查○君於 110年10月12日會談紀錄自承○君於110年1月28日至2月4
       日連續出勤工作,且依卷附○君110年 1月至2月份刷卡紀錄表影本
       顯示,○君於110年1月28日至2月4日連續出勤 8日。是訴願人未給
       予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 1項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訴願主張,不足
       採據。
    (四)原處分關於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部分:
      1.按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應
       加倍發給工資;違反者,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公布其
       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
       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為勞動基
       準法第37條第1項、第39條、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 1第1項
       定有明文。次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3條第
       1款及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為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
       之節日,勞動節勞工放假1日。
      2.查本件○君於會談紀錄自承○君於110年5月出勤19.75小時(含5月
       1日出勤4.75小時),工資按每小時160元計算,給付該月工資3,16
       0元,另依卷附○君110年1月份、5月份刷卡紀錄表顯示,○君於11
       0年 1月1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5月1日(勞動節)皆有出勤
       ,惟依○君薪資請領清冊影本顯示,訴願人僅依○君110年 1月及5
       月工作時數分別為87.75小時、19.75小時,以每小時工資 160元計
       算,分別給付 1萬4,040元(87.75x160)、3,160元(19.75x160)
       ,並未給付○君國定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是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
       第39條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五)本件訴願人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35條、第36條第1項
       及第39條規定之事實,業論述如上。又違反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
       並無先勸導改善再為處罰之規定。訴願理由,核不足採。從而,原
       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各處訴願人2萬元罰鍰,合計處8
       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
       及罰鍰金額,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