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1.03.22. 府訴三字第110610845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民國 110年10月14日北市職
    能工字第1106005415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
    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
      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以民國(下同)110年10月6日申請陳情書向臺北市職能發展學
      院(下稱職能學院)陳情表示,其報名參加該學院 110年04期水電技
      術班,因受到疫情 3級警戒影響,部分課程採線上視訊會議方式上課
      ,惟該課程為術科(室內配線丙級),必須由學員實際親自操作才能
      領悟,且職能學院准許同班次大部分學員於結訓後自110年10月4日起
      至 110年10月15日止返回該學院練習室內配線之考題,惟未准許訴願
      人回學院練習,違反平等原則,是職能學院應給予訴願人補上練習課
      等情,職能學院乃以 110年10月14日北市職能工字第1106005415號單
      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下稱 110年10月14日單一陳情回復表)復訴
      願人略以:「……有關您再次陳情參加本學院水電技術班,因疫情影
      響部分課程採線上而要求補實體課程一事,說明如下:本案業以臺北
      市職能發展學院北市職能工字第1106005132號函說明本班次授課時間
      並無短缺時數在案,諒達。 惟您本次提及同班次結訓學員於110年10
      月4日至110年10月15日返回學院練習一事,查學院對所有學員一視同
      仁,無差別待遇,且未有您所述本班次結訓學員返回練習之事。……
      。」訴願人不服110年10月14日單一陳情回復表,於110年11月10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12月27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職能學院檢卷答辯。
    三、查職能學院 110年10月14日單一陳情回復表,核其內容僅係就訴願人
      陳情事項之回復說明,核屬觀念通知,尚不因該回復而對其發生法律
      效果,並非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
      非法之所許。至本件訴願人請求調查證據乙節,因訴願人所不服者,
      非對其所為之行政處分,已如前述,所請調查證據乙節,核無必要,
      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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