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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1.03.29. 府訴二字第111608033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年12月20日北市都
企字第1103110249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2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10年度住宅租金補
貼(收件編號:1101B01345),經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所欲辦理租金補
貼之建物(地址:本市內湖區○○路○○段○○巷○○弄○○號○○樓,
下稱系爭建物),位於都市計畫第 2種工業區(不得作住宅使用),核與
原處分機關 110年6月18日北市都企字第11001227371號公告(下稱110年6
月18日公告)之公告事項第11點規定不符,乃以 110年12月20日北市都企
字第1103110249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審查結果列為不合格。原
處分於110年12月2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1年 1月11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111年1月25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住宅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第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
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
理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其補貼種類如下:……三
、承租住宅租金。」第12條第 1項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三款補貼之申請資格、應檢附文件、自有一戶住宅之認定、無自有住
宅或二年內建購住宅之認定、租金補貼額度採分級補貼之計算方式、
評點方式、申請程序、審查程序、住宅面積、期限、利率、補貼繼受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下稱補貼辦法)第 1條規定
:「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3條規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辦理公告;並應於所轄鄉(鎮、市
、區)公所張貼公告,或輔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周知:一、申請資格
及評點方式。……」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
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
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主要
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
舍』字樣。(二)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
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三)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
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
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
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四)非位於工業
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
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
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5條規定:「在第二種工業區之
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不允許使用(一)第一組:獨立、
雙併住宅。(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臺北市政府 104年11月3日府都服字第10439213600號公告:「主旨:
公告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6條規定,將該辦法
有關住宅補貼案件相關事項,委任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並自 104年
11月24日生效……。」
原處分機關 110年6月18日北市都企字第11001227371號公告:「主旨
: 110年度住宅補貼(租金補貼……)公告。依據:自建自購住宅貸
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3條。……公告事項:……十、申請租金補
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
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
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
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
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
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
』、『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
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4、非位於工業區或
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款用途使
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
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十一、申請人租賃
之建物違反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規定,或其消防安全及
室內裝修不符合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經查
獲將駁回申請,並停止及追繳租金補貼。……十八、其他事項悉依『
住宅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辦理。」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申請租金補貼只要符合補助辦法第18條第1項第1
款各目其中「之一」要件,即符合規定。訴願人向臺北市中山地政事
務所調閱租賃地址建物與土地登記第 2類謄本,顯示系爭建物主要用
途為住家用。又系爭建物坐落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類別均顯示為「空
白」,未見任何工業區、工業用途之記載。原處分機關認定系爭建物
坐落土地為第2種工業區恐係誤解,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本件訴願人所欲申請租金補貼之系爭建物位於都市計畫第 2種工業
區(不得作住宅使用),與原處分機關110年6月18日公告之公告事項
第11點規定不符,有系爭建物之建物標示部等相關部別、土地使用分
區查詢系統列印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申請租金補貼只要符合補貼辦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各目
其中之一要件,即符合規定云云。經查:
(一)按補貼辦法第3條第1款及原處分機關110年6月18日公告之公告事項
第11點規定,直轄市主管機關得就租金補貼之申請資格辦理公告;
申請人租賃之建物違反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規定,經
查獲將駁回租金補貼申請。次按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35條第1款規定,第2種工業區不得作為獨立住宅、雙併住宅及多
戶住宅使用。
(二)查本件訴願人所欲申辦租金補貼之系爭建物,依卷附土地使用分區
查詢系統列印資料影本所示,為第 2種工業區(不得作住宅使用)
,原處分機關依前開110年6月18日公告之公告事項第11點規定,審
認訴願人租用系爭物作住宅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土地使用管制之
限制,不符租金補貼申請之資格,應駁回租金補貼之申請,並無違
誤。訴願人雖主張申請租金補貼只要符合補貼辦法第18條第1項第1
款各目其中之一要件,即符合規定,惟查申請租金補貼除符合第18
條第1項第1款各目其中之一要件外,其申請租賃之建物亦不得違反
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規定,始符合申請住宅租金補貼
之資格,業如前述。訴願主張,尚難採之而對其為有利之認定。從
而,原處分機關否准訴願人之申請,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原
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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