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1.08.22. 府訴二字第111608481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行道樹賠償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民
    國111年6月29日北市工公港字第1113032405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
    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記載不服之行政處分文號,惟記載:「……有關文山
      區○○公園綠地鄰道路預定地側之12株樹木遭砍除一案,本人對於貴
      處所提供之樹木追償金金額提起訴願……」並檢附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下稱公園處)民國(下同)111年6月29日北市
      工公港字第1113032405號函(下稱111年6月29日函)影本,經本府法
      務局於111年7月27日電洽訴願人據表示其係不服公園處111年6月29日
      函,有該局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八、對於……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
      起訴願者。」
    三、公園處查認本市文山區○○公園綠地鄰道路預定地側有3株烏心石、1
      株香楠、 1株樹杞、2株肯氏蒲桃、1株亞歷山大椰子、1株芒果及3株
      檳榔共12株公園綠地園樹,於110年8月17日經訴願人擅自砍除,造成
      全株毀損,乃依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第 4款規
      定之賠償標準,以111年6月29日函通知訴願人賠償新臺幣(下同)62
      0萬8,529元。訴願人不服,於 111年7月4日經由公園處向本府提起訴
      願,並據公園處檢卷答辯。
    四、查本件依公園處111年6月29日函所載內容,係該處就訴願人擅自砍除
      12株本市文山區○○公園綠地園樹事件,通知訴願人損害賠償,核屬
      管理機關代表本市管理市有財產之行為,訴願人對之有所爭執,乃屬
      私權爭執,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
      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後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