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1.12.02. 府訴二字第111608637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訴願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8月12日北市工
    地審字第1113020321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21日會同訴願人及相關單位至本
      市南港區○○段○○小段○○、○○、○○地號等 3筆山坡地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現場會勘,發現訴願人開挖整地設置水泥鋪面(違規
      面積約 144平方公尺),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
      及維護,乃以111年4月29日北市工地審字第1113013401號函檢送會勘
      紀錄,請訴願人於 111年6月6日前完成改善;嗣原處分機關於 111年
      6月9日至系爭土地現場複查,發現訴願人現場水泥鋪面已敲除,惟尚
      未移除廢料並植生覆蓋,原處分機關考量訴願人已積極辦理改善等,
      爰以111年6月15日北市工地審字第1113016576號函檢送會勘紀錄,同
      意訴願人展延改善期限至111年8月1日。
    二、原處分機關於 111年8月4日再次辦理複查,發現違規情形並未改善,
      乃審認訴願人開挖整地鋪設水泥鋪面,未將破碎之水泥鋪面清除,未
      依上開會勘結論及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違反
      水土保持法第 8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 2
      項規定,以 111年8月12日北市工地審字第11130203211號函(下稱原
      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6萬元罰鍰,命完成限期改正事項:
      清除已破碎之新設水泥鋪面,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61條及第 141條
      規定加強植生覆蓋(覆蓋率應達80%)或敷蓋;並訂於111年9月12日
      派員複查改善情形。原處分於 111年8月15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
      11年 9月12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
      答辯。
      理由
    一、按水土保持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第 4條規定:「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
      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
      ,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第8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規定:
      「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
      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五、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
      發建築用地,或……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前
      項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33條第1項及第2
      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
      之處理與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
      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
      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
      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
      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 1條規定:「本規範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61條規定:「植生工程檢查方法
      如下:一、植生工程應依施工地區之立地條件、應用植物種類及植生
      方法,設計覆蓋率。一般土質坡面噴植或水土保持植生施工後之覆蓋
      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五、山坡地違規使用,經主管機關處分
      並限期恢復裸露地植生之地區,其恢復植生之認定,依第一款至第三
      款之規定辦理。」第 141條規定:「因天然災害或人為活動所導致土
      壤裸露之坡面,應儘速敷蓋,適時植生,以防止土壤流失或淺層崩塌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98年6月2日農授水保字第09818496
      25號令釋:「……說明:一、本會92年10月15日農授水保字第092182
      2017號函查與行政罰法相關規定不符,應予停止適用。二、共同違反
      水土保持法之行為人裁罰方式如下:(一)違反水土保持法之行為人
      與土地所有人各異時,仍應由實際行為人優先負責。如經詳細調查後
      仍無法認實際行為人,使得處罰土地所有人……」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
      第 3點規定:「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節錄)
                          單位:新臺幣

    項次

    4

    違反事件

    違反第8條第1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違反第22條第1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法條依據

    第8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第33條第2項。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

    統一裁罰基準

    依違規面積大小及違規次數多寡,處以罰鍰,其罰鍰基準詳如罰鍰處分基準表(附表)。


      (附表):罰鍰處分基準表 單位:違規面積:平方公尺/罰鍰金額
      :新臺幣

      違規次數
    違規面積

    第1次(原處分)

    500以下(含)

    6萬


                                   」
      臺北市政府 104年8月18日府工地字第10431665201號公告:「主旨:
      公告『水土保持法』……有關本府權限,委任本府工務局及其所屬大
      地工程處辦理,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公告事項:……二、下列
      事項,委任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辦理:……(三)違反水土保持法
      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相關處分及後續處理事項(水土保持法第22條
      至第24條、第33條、第35條、第36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5條)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系爭土地於81年之前現況即為水泥鋪設並建造房
      舍,從未做農業使用,且系爭土地為數人共有,為何只針對訴願人裁
      罰。
    三、查訴願人於系爭土地開挖整地鋪設水泥鋪面,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違規面積約 144平方公尺,有卷附山坡地
      查詢列印畫面、原處分機關111年4月21日、6月9日及8月4日會勘紀錄
      、現場採證照片、本府都市發展局歷史圖資展示系統航測影像等影本
      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系爭土地於81年之前現況即為水泥鋪設並建造房舍,從
      未做農業使用,且系爭土地為數人共有,為何只針對訴願人裁罰云云
      。經查:
    (一)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
       營人、使用人等,為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開挖整地等使用行
       為,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違者,除
       處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經限期改
       正而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揆諸水土保持法第 4
       條、第8條第1項第5款、第33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據原處分機關111年4月21日、6月9日及8月4日會勘紀錄影本分
       別記載略以:「事由 釐清本市南港區○○段○○小段○○、○○
       、○○等 3筆地號土地疑似鋪設水泥鋪面及新增貨櫃及圍籬案……
       壹、現場情形:一、現場○○段○○小段○○地號私有地東側有新
       設水泥鋪面,並延伸至同小段○○及○○地號私有地(長約21公尺
       ,寬約 4公尺),緊鄰南側既有擋土牆。二、另見有貨櫃、鐵門(
       ○○地號)及圍籬(○○、○○、○○地號)情事。貳、與會單位
       意見:一、○○○(○○○代,○○、○○、○○地號持分地主)
       :……現場水泥鋪面是本人所施作,……因為貨櫃需找地方臨時暫
       放,所以才環境整理並鋪設水泥鋪面,但不知有可能涉及違規行為
       ,本人願配合大地處規定及專業技師意見將水泥鋪面拆清除及植生
       覆蓋,另現場貨櫃、鐵門及圍籬願配合建管處規定處理。二、臺北
       市水土保持服務團:應拆清除新設水泥鋪面,並於土壤裸露面加強
       植生覆蓋。三、○○○(○○地號持分地主)、○○及○○○(○
       ○、○○地號持分地主):本人未收到通知土地要用來放貨櫃及鋪
       水泥鋪面等行為,不同意讓○○○使用土地……參、會勘結論:一
       、請水土保持義務人○○○於 111年6月6日前依本市水土保持服務
       團技師意見及『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辦理。不得有其他開挖整地及
       闢建施工便道行為,屆期未完成,將依水土保持法規定處分。……
       」「事由 複查本市南港區○○段○○小段○○、○○、○○等 3
       筆地號土地水土保持改善情形……壹、現場情形:……現場水泥鋪
       面已敲除,惟尚未移除廢料並植生覆蓋。貳、與會單位意見:一、
       ○○○(水土保持義務人):本人已積極辦理改善,因尚在處理妻
       子後事及疫情期間缺工等因素致未能如期完成,請大地處同意展延
       改正期限至111年 8月1日。二、臺北市水土保持服務團:儘速拆清
       除破碎之水泥鋪面後,以稻草蓆敷蓋裸露處。參、會勘結論:一、
       請水土保持義務人○○○於 111年8月1日前依本處限期改善事項及
       本市水土保持服務團技師意見辦理,不得有其他開挖整地及闢設施
       工便道,屆期未完成,將不再同意展期,並依水土保持法規定處分
       。……」「事由 複查本市南港區○○段○○小段○○、○○、○
       ○等3筆地號土地水土保持改善事宜……壹、現場情形:本處111年
       6月9日限期改善事項,儘速清除已破碎之新設水泥鋪面後加強植生
       覆蓋:未改善完成。貳、與會單位意見:一、○○○(水土保持義
       務人):經調閱民國80年航照圖當時就已有搭設建物及鋪設水泥情
       形,本人認為之後新設的水泥鋪面非違規行為,雖然鋪面已破碎但
       不同意配合清除。……。參、會勘結論:一、現場未依本處限期改
       善事項完成改善,將依水土保持法規定處分並限期改正……」是本
       件訴願人使用系爭土地開挖整地設置水泥鋪面,自屬水土保持法第
       4 條規定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其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
       持之處理與維護,其有違反水土保持法第8條第1項第 5款規定之事
       實,堪予認定。
    (三)復按農委會98年6月2日農授水保字第0981849625號令釋意旨,違反
       水土保持法之行為人與土地所有人各異時,仍應由實際行為人優先
       負責;本件依上開111年4月21日會勘紀錄,訴願人自承使用系爭土
       地放置貨櫃及施作水泥鋪面,其即為本件之違規行為人;復比對卷
       附臺北市歷史圖資展示系統96年、98年、99年、100年、101年、10
       2年、104年、106年、107年、108年、109年及 110年航測影像圖影
       本,系爭土地係至 110年始有設置水泥鋪面。是訴願人所訴,尚難
       採之而對其為有利之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
       揭規定及裁罰基準,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李 建 良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