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2.01.11. 府訴二字第111608714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願人等2人因公寓大廈報備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11年
    9月28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049584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屬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
      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
      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
      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
      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第 3點規定:「報備事項:(一)公
      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報備。……。」第4點第1款規定:「申請程序:(一)申請人
      應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二、本市中正區○○街○○號等建築物(領有 102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
      )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所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管理委員會
      (下稱○○管委會),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12日辦理第 1次管理
      組織報備。案經本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以111年9月28日北市
      都建字第1116049584號函(下稱111年9月28日函)同意備查。訴願人
      等2人不服111年9月28日函,於111年10月1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0月
      18日、10月25日補正訴願程式,11月10日、12月 7日補充訴願理由,
      並據都發局檢卷答辯。
    三、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規定之報備
      ,性質上屬報請備查,而地方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
      所為之同意報備函,僅係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文件齊全之事實,所
      為之觀念通知,不生權利與(或)義務之發生、變更、消滅或確認之
      法效果,若對報備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效力有所爭執,得以民事程
      序爭訟之。據此,本件都發局111年9月28日函內容,乃係該局就○○
      管委會成立管理組織等事項辦理報備,回復同意備查;核其性質,僅
      係對管理委員會檢送之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事項之觀念通知,自非行政處分。訴願人等 2人遽向本府提起
      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李 建 良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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