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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2.10. 府訴二字第111608851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訴願人因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年
11月21日裁處字第0025973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之車牌號碼 xxx-xxx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民國
(下同)111年11月4日14時54分許,未經許可行駛於本市○○公園,違反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 4款規定,原處分機關乃依同自治條例
第17條規定,以111年11月21日裁處字第0025973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
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2,400元罰鍰。原處分於111年11月25日送達,訴
願人不服,於111年12月2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
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查本件訴願書記載:「……111年11月22日北市工水管字第116062884
5 號……訴願請求事項:一、願請……免去……臺北市公園自治條例
……之行政罰鍰……」惟查原處分機關 111年11月22日北市工水管字
第 11160628845號函僅係檢送原處分等予訴願人之函文,揆其真意,
應係對原處分不服,訴願書所載文號應屬誤繕,合先敘明。
二、按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 2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所稱公園,指
依都市計畫所開闢之市管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配合其他
公共工程興建或其他依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第3條第1項第
3 款規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並以下列機關為
管理機關:……三、配合公共工程興建供公眾遊憩之場所為該公共工
程管理機關。」第13條第 4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第17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
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
,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
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本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節略)項次
3
違反規定
第13條第4款: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法條依據
第17條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
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情節狀況
未經許可駕駛車輛。
處分
依違規次數
1.第1次:處2,400元以上至3,600元以下罰鍰。
……
」
臺北市政府107年11月22日府工水字第10760407412號公告:「主旨:
修正公告本市轄河濱公園區域範圍……自中華民國 107年12月15日起
生效。……公告事項:本市轄河川低水河槽岸頂至堤內道路臨堤側路
緣石(若無則為堤內側坡趾)間,包括常流量情況下無水流之堤外高
灘地、堤防之堤頂及護坡等,公告為河濱公園區域。」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因巡視基隆河河川是否有障礙物流入基隆
河至淡水河造成河川阻塞並通報相關單位及時處理才誤入河濱公園。
四、查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地點未經許可駕駛系爭機車之事實,有
系爭機車行駛現場之照片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因巡視基隆河河川是否有障礙物流入基隆河至淡水河造
成河川阻塞並通報相關單位及時處理才誤入河濱公園云云。按本府為
加強公園管理,維護公園環境設施,特制定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予以規範,該自治條例第13條第 4款規定,未經許可不得於公園內駕
駛車輛;違反者,依該自治條例第17條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
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3規定,第 1次處行為
人2,400元以上至3,600元以下罰鍰。查本件系爭機車未經許可行駛於
本市○○公園,有違規駕駛系爭機車之照片影本附卷可稽;次依原處
分機關訴願答辯書理由四記載略以,訴願人未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系爭
機車之河濱公園通行證即進入本市○○公園範圍內;且該公園入口處
有「禁行汽機車」之告示,以為提醒,有告示(牌)照片影本在卷可
憑。是訴願人在本市○○公園範圍內違規駕駛系爭機車之事實,堪予
認定。訴願人於進入本市○○公園範圍之時,即應注意相關入園所應
遵守之規定,訴願人雖主張係巡視是否有障礙物流入基隆河至淡水河
,惟其既未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通行證業如前述,尚難對其作有利之認
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裁罰訴願人,並無不合,原處分應
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李 建 良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