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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2.23. 府訴二字第111608843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訴願人因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聘書屆期換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 年11月2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9735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
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理。
事實
訴願人為依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民國〔下同〕110年7月
1 日起名稱修正為臺北市危老都更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授予聘書之臺北
市危老重建推動師(下稱推動師,編號:109北市建師字第xxxxx號,聘期
自109年9月24日起至111年9月23日止),前申請輔導位於本市松山區○○
段○○小段○○、○○、○○、○○、○○、○○、○○、○○、○○地
號等9筆土地(共計5棟25戶)重建計畫(下稱系爭重建計畫)報核,經原
處分機關以111年7月2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041965號函備查;其間,案
外人○○股份有限公司於 111年5月9日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
辦理系爭重建計畫報核,經都發局以 111年10月17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04
4222號函核准在案。訴願人主張系爭重建計畫業經核准,其於推動師聘書
有效期限內應獲得積分30分,以111年10月20日函(下稱111年10月20日函
)向原處分機關表示略以:「主旨:為本人的推動師編號: 109北市建師
字第 xxxxx,因輔導申請報備案『松山區○○路○○、○○、○○、○○
、○○號,○○街○○號,○○○路○○段號等五棟25戶,位於臺北市松
山區○○段○○段○○、○○、○○、○○、○○、○○、○○、○○、
○○地號等九筆土地重建計畫報核、核准後』,申請推動師報備案輔導的
積分……說明:……三、……本人輔導申請報備重建計畫案……應獲積分
30分……於本人推動師聘期111年9月23日止前,已獲得積分及回訓講習測
驗合格,應符合危老推動師藉期換證規定。……五、……懇請貴司襄助辦
理准以核計推動師報備案輔導的積分,完成推動師藉期換證事宜。……」
經原處分機關以 111年11月2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97352號函(下稱原
處分)回復略以:「……說明……二、按『臺北市危老都更推動師培訓執
行計畫』第柒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略以)推動師得自行遴選有輔導需求
之社區進行輔導,執行機關將視個案輔導績效,核予輔導服務積分。爰此
,就重建計畫之輔導服務積分原則以重建計畫經本府都市發展局核准之日
為依據。三、有關本案重建計畫經本府都市發展局 111年10月17日北市都
建宇第1116044222號核准,是以,輔導服務積分計算日期為 111年10月17
日。」訴願人不服,於111年12月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
理由
一、查訴願人 111年10月20日函主旨欄雖記載申請推動師報備案輔導的積
分,惟依該函之說明內容,應係申請推動師聘書屆期換發;復查原處
分係原處分機關就訴願人 111年10月20日函之申請,回復訴願人系爭
重建計畫之輔導服務積分計算日期為 111年10月17日,即已逾訴願人
原聘書有效期限,原處分之內容足認係就訴願人所提推動師聘書屆期
換發之請求,有否准之意思表示,即含有駁回訴願人申請之法律效果
,應認係行政處分,合先敘明。
二、按臺北市危老都更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第1點規定:「計畫目的 鑒於
本市老舊建築物更新重建之需求殷切,為協助市民瞭解『都市危險及
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內涵,爰培訓有志於推動老屋重建的專
業人士,經集訓整軍後成為『危老重建推動師(以下簡稱推動師)』
,免費為市民提供法令解說、協助社區住戶整合意願、輔導申請耐震
能力評估,凡經評估可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重建者,即協助提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另對於結構快篩判認有潛在
危險疑慮的建築物,輔導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階段性補強;對未成立
管理組織的老舊公寓,輔導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舉管理負責人; 6層
以下的老舊集合住宅,亦可輔導增設昇降設備或辦理修繕。主管機關
並視推動師各階段輔導成效,衡酌個案戶數多寡,核予適度之輔導推
動費,藉以激勵推動師擔綱社區重建或修繕改良的總顧問角色,提供
宣導、諮詢、輔導、整合等有關事務,全程服務,俾加速本市老舊建
築物之更新、補強修繕,改善市容觀瞻,並達到都市防災之目的。」
第 2點規定:「主管機關: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第 4點規定:「推動師
組別與培訓講習……四、推動師資格證明(一)推動師證件之換發:
推動師聘書或認可證及識別證有效期限為 2年,逾期失其效力。推動
師得提具有效期限內累計達30分以上之輔導服務積分證明、換證回訓
講習課程合格證明,填具換證申請書,向培訓機構申請換發,由培訓
機構依當年度之號序製作新證,並送主管機關用印後轉送申請人收執
。……」第7點規定:「推動師之輔導 一、推動師之輔導積分(一)
按重建階段核給輔導服務積分:為協助本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
建,推動師得自行遴選輔導社區或接受執行機關媒合有輔導需求之社
區,夥同土地開發、建築企劃、設計、施工、銷售等協力廠商進行輔
導。執行機關將視個案輔導績效,核予輔導服務積分(完成耐震初評
者10分、完成耐震詳評者10分、重建計畫報核者30分)。……」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系爭重建計畫於 111年5月9日報核提送、111年8
月4日補正後提送含100%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的重建計畫,
訴願人於111年9月23日推動師聘期屆滿前已獲輔導積分30分。沒有任
何文件、資料、宣導、法規、行政命令,明確規定推動師輔導服務積
分計算日為重建計畫核准日,原處分明確侵害訴願人推動師聘期屆滿
換證事宜。
四、按臺北市危老都更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之主管機關為都發局;推動師
聘書有效期限為 2年,逾期失其效力;推動師得提具有效期限內累計
達30分以上之輔導服務積分證明、換證回訓講習課程合格證明,填具
換證申請書,向培訓機構申請換發,由培訓機構依當年度之號序製作
新證,送主管機關用印;臺北市危老都更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第 2點
、第 4點已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願人申請推動師聘書屆期換
發一事,自應由都發局核處。詎原處分機關逕以其名義為原處分,姑
不論是項處分實質上是否妥適,其行政管轄終究難謂適法。從而,應
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理
。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李 建 良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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