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2.03.28. 府訴二字第112608051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1月10日北市都建字
    第11260815251號函及第11260815252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一、關於 112年1月10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0815251號函部分,訴願不受理
      。
    二、關於 112年1月10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0815252號裁處書部分,訴願駁
      回。
      事實
    一、本市中山區○○○路○○號○○樓等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領有
      55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訴願人係經內政部認可之建築物公共安全
      檢查專業檢查人員,其自民國(下同)110年9月17日至110年9月30日
      辦理系爭建物 110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及申報,並作成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下稱系
      爭報告書)。原處分機關於111年9月14日配合本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辦
      理聯合稽查,發現系爭建物現況○○樓通往樓梯設有 2扇門扇,與系
      爭報告書F2-4現況簡圖○○F僅繪有 1扇門不符,另其中1扇防火門無
      法往避難層方向正常開啟,影響防火門開啟之迴轉半徑等,涉有簽證
      不實之情事,乃依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
      實認定與懲處作業要點(下稱懲處要點)第2點規定,以111年11月25
      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198027號函通知訴願人所屬○○有限公司請訴願
      人陳述意見。
    二、經訴願人以111年12月1日陳述書表示意見,復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下稱建管處)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案小組於 111年12月27日召開會
      議決議略以:「……1.本案○○樓通往樓梯設有 2扇門扇,且申報書
      內現況照片亦有2扇門,惟圖面僅有1扇門,現況與申報檢查紀錄圖說
      不相符,另其中 1扇防火門無法往避難層方向正常開啟,影響建築物
      之公共安全,依……懲處作業要點……第 4點規定,屬情節嚴重,將
      依建築法第91條之1第1款規定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物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處以專業檢查人○○○12萬元罰鍰並限期30日內重新辦
      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2.另防火門無法往避難層方向正
      常開啟部分,請轄區同仁函請場所限期30日內改善或補辦相關手續。
      」原處分機關爰審認專業檢查人即訴願人有懲處要點第 4點規定之情
      事,依建築法第91條之1第1款及行為時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4點附表二項次21規定,以112年1月10日北市都建
      字第11260815251號函(下稱112年1月10日函)檢送同日期第1126081
      5252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2萬元罰鍰,
      並限期30日內重新辦理系爭建物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原
      處分於112年1月12日送達,訴願人不服112年1月10日函及原處分,於
      112年1月3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壹、關於112年1月10日函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
      起訴願者。」
    二、查前開原處分機關112年1月10日函僅係原處分機關檢送原處分等予訴
      願人之函文,核其內容僅係觀念通知,而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
      ;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貳、關於原處分部分:
    一、按建築法第2條第1項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
      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77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直轄市、縣(市)(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
      生之構造與設備。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
      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
      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
      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第三項之檢查簽
      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第91條
      之1第1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師、專業技師、專業機
      構或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檢查員或實施機械遊樂設施安全檢查人員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辦理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
      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款、第
      2款、第3款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專業機構:指依本
      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
      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之技術團體。……三、檢查員:指由專業機構指
      派其所屬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之人員。」第 3條規定:「建
      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如下:一、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
      檢查。……」第4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以下
      簡稱申報人)規定如下:一、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為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第 6條規定:「標準檢查專業機
      構或專業人員應依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項目表……
      辦理檢查,並將標準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標準檢查報告書。……」第12
      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核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申報文件,應就下列規定項目為之:一、申報書。二、標準檢查報告
      書或評估檢查報告書。三、標準檢查改善計畫書。四、專業機構或專
      業人員認可證影本。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文件。前項標
      準檢查報告書或評估檢查報告書,由下列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依本法
      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簽證負責:一、標準檢查:標準檢查專業機構
      或專業人員。……」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5條規定:「防火設備種類如左:一
      、防火門窗。……。」第76條第 5款規定:「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
      防火窗……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五、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
      。……」
      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與懲處作業
      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依建築
      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申報案件之書面審查及申報
      場所複查。業務承辦人如查涉有簽證不實案件,應先通知簽證檢查人
      於七日內提出陳述書,再併同下列文件檢送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以下簡稱建管處)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審
      議:……(二)屬申報場所複查發現簽證不實者,應檢附簽證不實說
      明書、申報書原卷、檢(複)查紀錄表。必要時,得補充受檢場所照
      片佐證說明。」第 4點規定:「專業機構或人員受託辦理申報案件,
      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處以
      罰鍰,並副知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處理:(一)未依規定之檢查簽
      證項目執行檢查,或法令引用錯誤,情節嚴重者。(二)未依申報場
      所實際使用現況或範圍檢查,且未於檢查報告書內『專業檢查人綜合
      意見及簽證欄』附註具體說明者。(三)提出不合法令規定之改善計
      畫,情節嚴重者。(四)檢查報告書內檢附不實文件,係可歸責於專
      業檢查人者。(五)申報場所複查不符規定,卻簽證為合格,情節嚴
      重者。(六)其他違規事項情節嚴重者。」
      行為時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4點規定:「
      違反本法之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二。」
      附表二、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節略)

    項次

    21

    違反事件

    建築師、專業技師、專業機構或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檢查員或實施機械遊樂設施檢查人員違反執業有關規定。

    法條依據

    第91條之1(第1款)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分類

    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內容不實。

    第1次

    處12萬元罰鍰。

    裁罰對象

    專業機構或人員

    備註

    並副知所有權人、使用人改善並重新辦理申報。


      臺北市政府95年 7月5日府工建字第09560103901號公告:「……公告
      事項:一、本府依建築法規定主管之建築管理業務之事項,自95年 8
      月1日起依規定委任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於110年5月初次現勘檢查系爭建物時,即
      輔導系爭建物使用人將樓梯改善為安全梯、增設 1樘防火門、拆除舊
      有防火門以符合現行規定之迴轉半徑檢討,使用人拆除舊有防火門後
      ,訴願人依卸除舊有防火門現況繪製簡圖並無作假;訴願人對於使用
      人於111年9月14日聯合檢查時將舊有防火門裝回去並不知情;又依訴
      願人現勘佐證照片, 2樘防火門均朝避難方向正常開啟,原處分所述
      防火門無法往避難層方向正常開啟,顯與事實相違;原處分機關以涉
      及簽證不實,情節嚴重,重罰12萬元,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
      般法律原則,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辦理系爭建物 110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公共安全
      檢查簽證及申報,嗣原處分機關稽查發現系爭建物現況○○樓通往樓
      梯設有2扇門扇,與申報之檢查紀錄圖說不相符,另其中1扇防火門無
      法往避難層方向正常開啟,有系爭建物使用執照及原核准圖說、系爭
      報告書及檢附文件、111年9月14日原處分機關建築物公共安全動態項
      目檢查紀錄表、訴願人 111年12月1日陳述書及111年12月27日建管處
      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案小組會議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輔導系爭建物使用人將樓梯改善為安全梯等後,依卸
      除舊有防火門現況繪製簡圖並無作假;又其對於使用人於111年9月14
      日聯合檢查時將舊有防火門裝回去並不知情;原處分機關以涉及簽證
      不實,情節嚴重,重罰12萬元,違反一般法律原則云云。經查:
    (一)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
       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
       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標準檢查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應依防
       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項目表辦理檢查,將標準檢查
       簽證結果製成標準檢查報告書,由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簽證負責;
       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如查涉有簽
       證不實案件,應先通知簽證檢查人於 7日內提出陳述書,再併同簽
       證不實說明書、申報書原卷、檢(複)查紀錄表等文件檢送建管處
       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案小組審議;上開申報案件,經查有未依規定之
       檢查簽證項目執行檢查,或法令引用錯誤,情節嚴重者、未依申報
       場所實際使用現況或範圍檢查,且未於檢查報告書內「專業檢查人
       綜合意見及簽證欄」附註具體說明者、提出不合法令規定之改善計
       畫,情節嚴重者、檢查報告書內檢附不實文件,係可歸責於專業檢
       查人者、申報場所複查不符規定,卻簽證為合格,情節嚴重者、其
       他違規事項情節嚴重者等情形之一,應依建築法第91條之1第1款關
       於辦理檢查簽證內容不實之規定處12萬元罰鍰,並副知中央主管建
       築機關依法處理;建築法第77條第3項、第4項、第91條第1項第1款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6條第 1項、第12條第2項
       第1款、懲處要點第 2點、第4點、行為時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
       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4點附表二項次21定有明文。
    (二)查原處分機關稽查發現系爭建物現況○○樓通往樓梯設有 2扇門扇
       ,與系爭報告書F2-4現況簡圖○○F僅繪有1扇門不符,即現況與訴
       願人申報之檢查紀錄圖說不符,另其中 1扇防火門一經開門即撞到
       另 1扇舊有防火門,無法往避難層方向正常開啟,影響防火門開啟
       之迴轉半徑等,爰以 111年11月25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198027號函
       請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陳述意見後,復經建管處建築物公共
       安全專案小組於 111年12月27日召開會議決議,以訴願人辦理建築
       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內容不實屬情節嚴重;有系爭建物使用執照及
       原核准圖說、系爭報告書及檢附文件等影本在卷可憑,是原處分機
       關據以審認訴願人辦理申報案件,有懲處要點第4點第6款所定其他
       違規事項情節嚴重之情事,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及行為時臺
       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4點附表二項次21規
       定,以原處分處訴願人12萬元罰鍰等,並無違誤。訴願人雖主張使
       用人拆除舊有防火門後,其依卸除舊有防火門現況繪製簡圖並無作
       假,然依系爭報告書所附○○樓該處照片顯示現場包含 2扇門,並
       非如訴願人所陳當時已卸除 1扇,亦與系爭申報書F2-4現況簡圖○
       ○樓僅繪有 1扇門不符;是訴願人尚難以其係依卸除舊有防火門現
       況繪製簡圖,又對於使用人將舊有防火門裝回去並不知情等為由推
       諉卸責。又本件原處分機關已審酌訴願人違規情節,依行為時臺北
       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4點附表二項次21規定
       ,處訴願人12萬元罰鍰等,核無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行政法
       上一般法律原則之情事。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
       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部分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部分為無理由;
      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前段及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李 建 良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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