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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6.20. 府訴二字第112608217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4月18日北市都企
字第1123023153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經內政部營建署核定為「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
」之租金補貼核定戶(核定編號:111B700170),每月補貼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萬1,200元,並自民國(下同)112年2月起領有租金補
貼。嗣訴願人於 112年2月17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11年度「臺北輕鬆
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收件編號: 111A04267),經
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家庭人口數 2人,每人每月平均所得2萬1,300
元,所得分階列為第 2階,中央核定金額與原處分機關加碼補貼合計
應為 6,300元,惟訴願人領有內政部營建署補貼金額為1萬1,200元,
已逾本市加碼標準,核與「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
補貼實施計畫第7點規定不符,乃以 112年4月18日北市都企字第1123
023153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審查結果應不予補貼。訴願人
不服原處分,於112年4月2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2年5月8日北市都企字第11230284
34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原處分,並另以112年5月16日北市都企字第11
23024659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
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行政訴訟庭(112年8月14日以前)或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8月
15日以後)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
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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