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2.07.10. 府訴三字第112608167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節能家電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駁回申請補助之處分,提起
    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以其新購1級能效冷氣1臺,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22日以線上填
    寫申請資料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方式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11年臺北市住宅
    汰換節能家電補助(案件編號: web022092200090,下稱系爭補助,並以
    行動電話號碼xxxxx經OTP認證通過)金額新臺幣(下同) 3,000元,經原
    處分機關委託代辦廠商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下稱中華
    電信)審視後,發現訴願人申請時檢附資料之電費單用電地址不完整且未
    載明用電類型,於 111年10月25日及26日發送簡訊至訴願人上開行動電話
    ,通知訴願人略以:「您申辦之 111年臺北市住宅汰換節能家電補助,北
    市環保局委託中華電信代辦,經審查尚需補件,請至:https://www.北市
    節能.tw/補件」,惟因訴願人未依 111年度臺北市住宅汰換節能家電補助
    計畫(下稱系爭補助計畫)第伍點規定於通知後 7工作天內完成補正,原
    處分機關乃駁回其申請,惟未主動將審查結果通知訴願人。嗣訴願人洽詢
    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爰以 112年3月9日北市環候字第1123020308號單
    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通知訴願人上開審查結果。訴願人不服,於112年3
    月2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6月7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訴願人於訴願書中雖未載明所不服之行政處分,惟該訴願書載明:「
      ……本人於 111年9月依規定網路申請節能家電補助(案件編號:web
      022092200090),因補助款遲未收到,近期致電環保局承辦機關,方
      得知申請附件不符規定(附件用電證明地址有遮擋),逾期未修正補
      件,本申請自動駁回……但因本人未收到退件或駁回通知,以為本申
      請尚在環保局流程作業中,致未能於補助計畫公告期限內重提申請,
      權益受損……」,揆其真意,應係對原處分機關駁回其申請補助之處
      分不服。又訴願人係於原處分機關以 112年3月9日北市環候字第1123
      020308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通知訴願人審查結果係駁回其申請
      ,於112年3月29日提起訴願,是本件並無訴願逾期之問題,合先敘明
      。
    二、按111年度臺北市住宅汰換節能家電補助計畫第壹點規定:「緣起 臺
      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家戶落實節能減碳,特
      訂定臺北市住宅汰換節能家電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透過補
      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家庭住宅汰換耗能家電,提升節電效
      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第貳點規定:「申請對象 用電地址(即
      設備安裝地址)位於本市轄內之家庭住宅均可提出申請。」第參點規
      定:「申請時間 自本計畫公告日(111年7月18日)起至111年11月3
      0日止,原核定補助金額為9,000萬元,現增加補助金額650萬7,000元
      至申請截止日或經費用罄為止,補助數量有限,請提前申請以避免向
      隅。」第肆點規定:「補助項目、金額與數量 一、補助項目:符合
      經濟部能源局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1級……且於本計畫補助
      期間仍有效之下列產品……(一)冷氣: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1級之冷
      氣(含窗型冷氣、分離式冷氣)。……二、補助金額:每臺冷氣、電
      冰箱補助新臺幣 3,000元整。三、補助數量:本計畫補助冷氣、電冰
      箱總數量共32,169臺,為擴大參與,每一申請人以補助 5臺為限。」
      第伍點規定:「申請文件、程序、經費撥發:一、……申請者,應至
      本計畫書所附之附件 1申請書欄位填寫(採網路及臨櫃申請者免附申
      請書),並檢附本計畫所規定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一)申請人身
      分證明文件……(二)最近半年內其中一期臺灣電力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表燈用戶電費單影本(含電號),申請人應確實居住於申請地址,
      如有不實本局得拒絕或取消補助。(三)載明產品型號之購買證明文
      件……(四)汰舊換新佐證文件……(五)申請人之銀行或郵局等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二、申請人請於本計畫申請時間內,依
      下列方式擇一提出申請:……(二)網路申請:請網路連結至臺北市
      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填寫及提供相關資料。……三、申請補
      助案件經審查後符合規定者,本局將於14工作天內完成補助款撥款作
      業,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後應於 7工作天內完成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一律駁回申請。四、申請人若有申辦疑問
      ,可撥打專線服務電話,市話請撥0800-661-668,手機請撥02-8978-
      8816。五、審核作業:(一)申請補助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查
      ,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四)經審核通過之請領補助案件
      ,本局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已受補助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
      (銀行、郵局)指定帳號。……」第柒點規定:「……三、本局保留
      補充、修正及解釋本計畫之權利。」
    三、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於111年9月依規定網路申請節能家
      電補助,因遲未收到補助款,近期致電原處分機關始知本件因逾期未
      補正遭自動駁回,依系爭補助計畫原處分機關應有通知駁回之動作,
      網站申辦流程說明補正逾期退件為電話通知,原處分機關雖於 111年
      10月25日及26日有發簡訊通知補件,但因訴願人未收到退件或駁回通
      知,以為本申請尚在原處分機關作業中,致未能於系爭補助計畫公告
      期限內重提申請,權益受損。
    四、查訴願人於111年9月22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系爭補助,經原處分機關
      委託代辦廠商中華電信審視發現訴願人所檢附申請文件中電費單之用
      電地址遮罩及未載明用電類型,經中華電信分別於 111年10月25日及
      26日發送簡訊至訴願人上開行動電話通知訴願人補正,有訴願人所上
      傳電費單列印畫面及中華電信簡訊通知明細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
      機關審認訴願人未依系爭補助計畫第伍點規定於通知後 7工作天內完
      成補正,駁回其申請,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未收到退件或駁回通知,以為本申請案尚在作業中,
      致未能於系爭補助計畫公告期限內重提申請云云。按系爭補助計畫第
      貳點及第伍點規定,用電地址(即設備安裝地址)位於本市轄內之家
      庭住宅均可提出申請,以網路方式提出申請者,應連結至「市民服務
      大平臺」填寫及提供相關資料,包括最近半年內其中一期臺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表燈用戶電費單影本等,如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經通知
      後應於 7工作天內完成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一律駁回申請
      。查本件訴願人所上傳電費單之用電地址記載「○○路○○段○○巷
      ○○弄○○號○○樓」,因用電地址不完整致無法認定其確實之用電
      地址,經中華電信於 111年10月25日及26日發送簡訊通知訴願人補正
      ,訴願人亦於訴願書中自承知悉該 2件簡訊通知補件,惟訴願人未依
      系爭補助計畫第伍點規定於通知後 7工作天內完成補正,原處分機關
      駁回其申請,並無違誤。次查本府為提供民眾便捷服務,建置網路申
      辦單一窗口網站(即市民服務大平臺),並提供各類「全程式網路申
      辦」服務,申請人可於網路填送申請書表、檢附應備證件及繳納所需
      費用,並可網路領取申請之書證或其他結果,申請人全程無須臨櫃辦
      理。依系爭補助系統網頁所載,系爭補助計有郵寄申辦、網路申辦(
      全程式)、臨櫃申辦 3種申請方式,其中網路申辦即採全程式網路申
      辦服務,藉由網路完成各項申請流程,以達提升行政效能及便民之目
      的,民眾以網路申辦方式申請系爭補助者,須先以手機進行 OTP驗證
      ,確認以該手機號碼做為該申請案之聯絡方式,始得受理申請,審核
      通過者,原處分機關即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逕行撥入申請人提供
      之金融帳戶。本件訴願人於111年9月22日線上申請系爭補助時,以行
      動電話號碼xxxxx經OTP認證通過,表示訴願人同意以該手機號碼做為
      本件申請案之聯絡方式,其既經由手機簡訊知悉有應補正事項,即應
      予補正,如有疑義,可洽詢原處分機關,而非容任補正期間經過不予
      處理,其未為之,即有可歸責之事由。又原處分機關雖未主動通知訴
      願人駁回申請之事實,惟已在線上申請網頁中提供「民眾自助線上申
      請流程」、「民眾自助線上查詢流程」說明查看案件申請狀態。是案
      件之申請結果係由申請人自行在線上查看案件申請狀態之方式呈現,
      且於受理訴願人之申請後已發送簡訊略以:「台端您好,已收到您申
      辦之 111年臺北市住宅汰換節能家電補助。進度查詢:https://www.
      北市節能.tw/查詢」提醒訴願人可隨時查詢申請進度,補助系統並載
      明:「處理時限 1.一般申辦(非網路):29日 2.網路申辦:29日
      ……」,訴願人既已使用線上方式申請系爭補助,本應主動了解相關
      程序並追蹤其進度,尚難以其未收到駁回通知一節,主張其權益受損
      ,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
      ,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12年8月14日以前)或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8
    月15日以後)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
    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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