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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4.09.23 府訴三字第 1146084797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訴願人因青年創新回饋計畫身分資格審查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青年局民國 114 年
6 月 19 日青綜字第 1143005395 號公告關於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之身分資格審核
結果,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下稱青年局)以民國(下同)114 年 5 月 14 日青綜字第 114
3003996 號公告「114 年度臺北市萬華區青年社會住宅 1 區及南港區南港機廠社會
住宅 1 區『青年創新回饋計畫』受理提案計畫徵選申請」及其附件「114 年度青年
1 區&南港機廠 1 區社會住宅青年創新回饋計畫徵件簡章」(下稱徵件簡章)等,
經主要提案人○○○(下稱○君)與共同提案人○○○(下稱○君)及訴願人等 3人
於 114 年 6 月 5 日線上提出申請(收件編號:xxxxx-xxxx-xxxx),提案主題:
「○○○○:○○.○○.○○○○○○○」(下稱系爭提案),申請本市萬華區青
年社會住宅 1 區及南港區南港機廠社會住宅 1 區,房型為三房型,經由原處分機
關進行身分檢核,查認訴願人設籍新北市新莊區,且其所檢附○○○○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公司)114 年 5 月 18 日開立之在職證明書(下稱系爭在職證明)於備
註欄載明「……113 年 3 月 4 日迄今留資停薪」,其不符合未設籍本市而在本市
就業之要件,乃審認系爭提案之共同提案人即訴願人身分資格審查結果不合格,嗣由
青年局以 114 年 6 月 19 日青綜字第 1143005395 號公告(下稱 114 年 6 月
19 日公告)含系爭提案在內等 166 案之資格審查結果,記載其等 3 人之系爭提
案身分資格審查結果為不合格。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機關審認其身分資格審查結果為不
合格之處分(下稱原處分),於 114 年 7 月 7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青年局
檢卷答辯。
理 由
一、本件訴願人於訴願書載明不服青年局 114 年 6 月 19 日公告,惟查本府已委
託原處分機關經營管理本市社會住宅,並辦理承租者資格審查及准駁事宜,青年
局 114 年 6 月 19 日公告僅係將含系爭提案在內之 166 案資格審查結果公告
周知,揆其真意,應係不服原處分。
二、按住宅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二、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七)社會住宅之興辦。……。」第 8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
設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住宅相關業務。」第 19 條第 1 項第 8 款
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興辦社會住宅:……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定之方式。」第 25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
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
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興辦
之社會住宅,得自行或委託經營管理。」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第 1 條規定:「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為積極推動本市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保障居住權益,改善生活環境,提升
都市機能,特設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自治
條例。」第 3 條規定:「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社會住宅之受託管理。
……七、經市政府指示辦理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
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
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第 4 條第 3 項規定:「本辦法所稱社
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指都發局、本府委託經營管理社會住宅之受託人、本府指
示辦理及委託經營管理社會住宅之行政法人或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
」第 5 條規定:「申請承租社會住宅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一、已成年之
中華民國國民。二、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設有戶籍,或未設籍本市且在本
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社會住宅之出租
應辦理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一、坐落地點、類型、樓層、戶數。……三、申
請人應具備之各項資格條件。……五、申請人應檢附之各種文件。六、受理申請
之起訖日期。七、申請案件送交方式、收件單位名稱及地點。……九、其他與社
會住宅出租有關之事項。」
內政部 109 年 7 月 22 日台內營字第 1090810527 號函釋:「……本法(按
即住宅法)第 2 條立法理由指興辦社會住宅包含營運及管理維護,貴府委託行
政法人經營管理社會住宅,本部得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
第 8 款規定認定屬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方式之一,爰貴市社會住宅行政法人
受託經營管理,得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規定辦理社會住宅招租、簽約作業
及承租者之資格審查及准駁等事項。……」
臺北市政府 111 年 12 月 15 日府授都服字第 11130936323 號函:「主旨:有
關本府委託貴中心經營管理本市社會住宅所涉承租者資格審查及准駁等事宜……
說明:一、本府自 111 年 7 月 1 日起將社會住宅分階段委託貴中心經營管
理,以辦理出租、管理維護、住戶服務等業務。二、按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
心設置自治條例第 3 條規定(略以):『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七、經市政
府指示辦理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有關委託之社會住宅所涉承租者資格審查及
准駁等事宜,本府指示貴中心辦理。」
青年局 114 年 5 月 14 日青綜字第 1143003996 號公告:「主旨:公告 114
年度臺北市萬華區青年社會住宅 1 區及南港區南港機廠社會住宅 1 區『青年
創新回饋計畫』受理提案計畫徵選申請。公告事項:一、租賃標的、期限及費用
:(一)標的位置:1 、青年社會住宅 1 區(下稱青年 1 區)位於本市臺北
市萬華區青年路 188 號。2、南港機廠社會住宅 1 區(下稱南港機廠 1 區)
位於本市南港區忠孝東路七段 2-1 號。(二)戶數:依本計畫獲得評選入住之
青創戶上限為 44 戶。1、 青年 1 區徵選 9 戶:……(3) 三房型:預計可
選戶數上限 3 戶。(4) 最終可選房型戶數上限及坪數將視青創種子徵選結果
適當調整,並以後續公告為準。2、 南港機廠 1 區徵選 35 戶:……(3) 三
房型:預計可選戶數上限 3 戶。(4) 最終可選房型戶數上限及坪數以後續公
告為準。……二、申請資格:(一)採個別提案之申請人(主要提案人)或共同
提案之申請人及共同提案人,皆需符合承租資格條件。(二)申請人及共同提案
人皆為計畫共同執行者(不一定為家庭成員),非屬計畫執行者請勿列入共同提
案人申請名冊。……(四)資格條件(為求公平性,相關審查倘未特別註明,均
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1 、年齡:申請
人須為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以申請日為其年齡及設籍期限之計算基準日),
並符合居住社宅之身分資格。2 、戶籍:在本市設有戶籍,或未設籍本市且在本
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3 、人口與房型:依本計畫以個別提案(1 個住宅
單元)或共同提案(無須有親屬關係,可選擇 1 個或多個住宅單元)方式申租
。每個住宅單元之人口數與房型認定依下列所示且每位家庭成員需個別進行身分
資格審查。採共同提案者原則至多申請 3 戶(不限房型),申請人數以 10 人
為限。……(3) 三房型:3 人共同提 1 案,或 1 人提案+2 位以上家庭成
員(人口數限 3 口以上)。……三、申請方式:(一)公告徵件期間:114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上午 10 時起至 114 年 6 月 6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截止。(二)申請方式:為響應環保及加速審查流程,本案一律採線上申請,
於受理截止日前至臺北市政府安心樂租網……以線上系統一次繳交全部資料。若
為紙本郵寄到件,恕不受理,且不另行通知。(三)申請文件經送出後,不得更
換主要提案人及其團員名單。如有撒案需求可於徵件期間線上提出撒案(次數上
限為 3 次,超過上限則須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撒案申請)。……(五)補件原則
:1 、本案不受理臨櫃辦理,並依線上交件時間依序進行身分資格審查並通知補
件(不包含提案計畫書),補件作業需於 114 年 6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完成,敬請儘早繳交資料。2、 提案計畫書以首次上傳資料為準,徵件期
間截止後不接受補件、抽換作業,另提案計畫書內容為空白、失效、無法開啟或
未依照要求的格式者,於身分資格審查時將列為不合格。(六)應備資料: 1、
申請書(含申租房型志願),採線上填寫。2、 在學證明或工作證明(未設籍本
市但在本市就學、就業者需提供)。……8 、提案計畫書。(七)徵選流程與評
選原則:詳徵件簡章規定。(八)徵選類型:詳徵件簡章規定。……四、相關期
程:……(二)第一階段推薦評選……(三)第二階段簡報評選……五、其他:
(一)本市現已成立住都中心,主責入住資格審查、簽約公證、租金收繳及社區
管理等相關業務。……七、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適用住宅法、臺北市社會住宅
出租辦法、其他相關之法令規定。」
附件 114 年度青年 1 區&南港機廠 1 區社會住宅青年創新回饋計畫徵件簡
章:「……肆、青創申請資格與申請方式一、申請資格 A.資格條件(為求公平
性,相關審查倘未特別註明,均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
及計算基準。)a.年齡:申請人須為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以申請日為其年齡
及設籍期限之計算基準日),並符合居住社宅之身分資格。b.戶籍:在本市設有
戶籍,或未設籍本市且在本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c.人口與房型:依本計
畫以個別提案(1 個住宅單元)或共同提案(無須有親屬關係,可選擇 1 個或
多個住宅單元)方式申租。……3.三房型:3 人以上共同提 1 案,或 1 人提
案+2 位以上家庭成員,或 2 人提案+1 位以上家庭成員(人口數限 3 口以
上)。……G.個別提案或共同提案 a .採個別提案之申請人(主要提案人)或共
同提案之申請人及共同提案人,皆須符合承租資格條件。……二、申請方式 A.
徵件時間 114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10:00 起至 114 年 6 月 6 日
(星期五)17:00 止。……C.申請方式a.線上申請:1.為響應環保及加速審查
流程,本案一律採線上申請,於受理截止日前至臺北市政府安心樂租網,以線上
系統依序填寫資料並一次繳交上傳全部審查文件資料。……c.補件原則:1.本案
不受理臨櫃辦理,並依線上交件時間依序進行身分資格審查並以電話或 Email
通知補件(不包含提案計畫書,請務必注意來電及電子信箱),補件作業須於
114 年 6 月 13 日(星期五)17:00 前完成,故請盡早繳交資料。2、 提案
計畫書以首次上傳資料為準,徵件期間截止後不接受補件、抽換作業,……另提
案計畫書內容為空白、失效、無法開啟或未依照要求的格式者,於身分資格審查
時將列為不合格。……D.應備資料清單
(節錄)文件名稱
說明
1
申請書
採線上填寫。
2
在學證明或工作證明(未設籍本市但在本市就學、就業者需提供)。
應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在學證明、在職證明、服務證加薪資條(須能識別公司名稱及公司所在地地址)或其他可證明在職之文件影本。
……陸、徵選流程與評選原則
(節錄)流程
期程
徵件公告:發布會
114年5月19日
徵件開始
114年5月20日
徵件截止
114年6月6日
身份資格審查完成
114年6月13日
第一階段:推薦評選
114年6月19日至6月23日
一、身分資格審查申請人於期限內繳交本次徵選所需申請資料,由住都中心進行
身分檢核,符合資格者,則可進入第一階段推薦評選審查。……」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因家庭照顧因素辦理短期留停,未終止勞動契約,且
系爭在職證明表示對在職身分之認定,屬實質在職狀態,符合「本市就業」之申
請資格條件。徵件簡章未明文排除留職停薪之資格,亦無要求正在提供勞務為要
件,本案應透過補件處理,非逕行駁回申請,請撤銷原處分並重行審查。
四、查本件訴願人與○君、○君等 3 人於 114 年 6 月 5 日提出線上申請,並
檢附系爭提案等資料,經由原處分機關進行身分檢核,查認訴願人設籍本市新莊
區,且其檢附之系爭在職證明於備註欄載明「……113 年 3 月 4 日迄今留資
停薪」,其不符合未設籍本市而在本市就業之要件,有訴願人 114 年 6 月 5
日線上申請書及系爭在職證明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系爭在職證明表示在職身分之認定,屬實質在職狀態,符合「本市
就業」之申請資格條件云云。按青年局 114 年 5 月 14 日公告之公告事項二
、申請資格、三、申請方式及附件之徵件簡章肆、青創申請資格與申請方式之一
、申請資格、二、申請方式均已規定,採個別提案之申請人(主要提案人)或共
同提案之申請人及共同提案人,皆須符合承租資格條件;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
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其中關於申請資格之戶籍條件,以在本市
設有戶籍,或未設籍本市且在本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申請應備資料包括
在學證明或工作證明,而工作證明(未設籍本市且在本市就學、就業者須提供)
,依應備資料清單之說明,應檢附申請日前 1 個月內之在學證明、在職證明、
服務證加薪資條(須能識別公司名稱及公司所在地地址)或其他可證明在職之文
件影本等為佐證。復依徵件簡章陸、徵選流程與評選原則規定,身分資格審查係
依申請人於期限內繳交該次徵選所需申請資料,由原處分機關進行身分檢核,符
合資格者,可進入第 1 階段推薦評選審查。查主要提案人○君與共同提案人○
君及訴願人等 3 人於 114 年 6 月 5 日以系爭提案提出線上申請本市萬華
區青年社會住宅 1 區及南港區南港機廠社會住宅 1 區,並檢附應備資料。訴
願人未設籍本市,其檢附系爭在職證明為工作證明,惟查系爭在職證明備註欄記
載:「……民國 113 年 3 月 4 日迄今留資停薪」。復依卷附原處分機關以
114 年 7 月 15 日臺北住都契福字第 1140005501 號函記載略以,○○公司體
恤員工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多元學習與進修需求,制定留資(職)停
薪之福利規範,編制內員工符合資格者,經核准得保留其資歷(或職務)及停止
支薪。另參考銓敘部 112 年 4 月 20 日部法二字第 11255631721 號令,考
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之人員,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不在職情形
,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無工作事實留職停薪人員,應屬不在職之情形。訴
願人保留其資歷或職務並停止支薪,然留資停薪期間並未提供勞務予該公司,無
工作事實,應屬不在職,而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資停薪原因消滅後,方得申請復
職。是原處分機關於身分資格審查階段,認定訴願人提出申請時,既未設籍本市
且於本市無就業事實,非在職狀態。本件既經原處分機關進行身分檢核認定訴願
人不符未設籍本市而在本市就業之要件,乃審認系爭提案身分資格審查結果為不
合格,並無違誤。至訴願人主張本案應透過通知補件處理等語,經查徵件簡章肆
、申請資格之資格條件規定,業已載明相關審查倘未特別註明,均以申請日所具
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於申請時出具之系爭在
職證明進行審查,其為留資停薪人員,不符在本市就業之要件,亦無違誤。該審
核要件並非得以通知補正方式事後變更,本案自無須通知補正。訴願主張,不足
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之系爭提案身分資格審查結果為不合格,揆
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