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4.11.28 府訴二字第 1146086954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室內裝修企業社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訴願人因申請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4 年 9 月 15
    日北市產業科字第 1143005747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4 年 8 月 4 日以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申請書及事業
    計畫書(下稱融資貸款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
    貸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貸款期限 5 年(含本金寬限期 1 年),貸款用途
    為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及營運週轉金,勾選之申貸銀行為○○○○○○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行)。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
    點(下稱實施要點)第 17 點第 2 項規定,審酌○○銀行就訴願人之資格、財務結
    構、資金用途、營業狀況、產業前景及相關財務信用狀況等事項提出之審核意見,審
    查結果為經查申貸戶近年營收狀況、經營情形及整體財務結構與票據往來情形,考量
    其財務負擔及授信風險,審認訴願人有實施要點第 27 點所定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
    款之不予核貸條件(下稱不予核貸條件)第 17 點所定情事,爰以 114 年 9 月 15
    日北市產業科字第 1143005747 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所請礙難辦理。原處
    分於 114 年 9 月 17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4 年 9 月 22 日向本府提起
    訴願,114 年 10 月 30 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  由
    一、按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 1 點規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為活絡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協助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信用保
      證,特訂定本要點。」第 2 點規定:「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
      以下簡稱產業局)。本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承
      貸金融機構提供資金辦理。」第 3 點第 3 款規定:「登記於本市且實際營業
      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三)第三類:符合中小
      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且非屬第二類之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第 5 點
      規定:「本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第 16 點第 1 項規定:「本貸款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一)
      貸款申請書。(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事業計畫書。(四)切結
      書。(五)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其他依法登記
      證明文件。(六)申請人、負責人及其配偶之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查詢處理授權書
      。(七)其他經產業局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第 17 點規定:「本貸款由產業
      局設置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
      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產業前景、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限期
      年限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申請貸款額度
      三百萬元以下者,得免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由產業局逕依承貸銀行出具之審查
      意見報告表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並應提報審查小
      組會議備查。……」第 25 點規定:「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其核
      貸作業辦法、徵授信規定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第 27 點規定:「本要點所定
      書表格式及本貸款不予核貸之條件,由產業局定之。」
      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之不予核貸條件第 17 點規定:「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
      不予核貸者或經主管機關依承貸金融機構審查意見表進行書面審查決議不予核貸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114 年 9 月 17 日接到原處分,經詢問經辦得知是不動產
      設定問題,但這只是片面問題,訴願人完全符合貸款條件,且依要求完成申貸手
      續。
    三、查本件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經原處分機關審酌○
      ○銀行提出之審核意見,決議不予核貸,有 114 年 8 月 4 日融資貸款申請
      書、○○銀行審核意見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 114 年 9 月 17 日接到原處分,經詢問經辦得知是不動產設定
      問題,但這只是片面問題,其完全符合中小貸款條件,且依要求完成申貸手續云
      云:
    (一)按申請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額度 300 萬元以下者,得免經審查小組會議
       審查,由原處分機關逕依承貸銀行出具之審查意見報告表進行審查,審查通過
       者,由原處分機關發給核定通知書,並應提報審查小組會議備查;承貸金融機
       構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徵授信規定及實施要點等規定辦理;經主管機關依承
       貸金融機構審查意見表進行書面審查決議不予核貸者,不予核貸;為實施要點
       第 17 點第 2 項、第 25 點及不予核貸條件第 17 點所明定。
    (二)依卷附訴願人 114 年 8 月 4 日融資貸款申請書影本記載略以,訴願人申
       請貸款額度 300 萬元,並勾選「簡易貸」。原處分機關乃依其勾選,不經審
       查小組會議審查,由原處分機關逕依承貸銀行(即○○銀行)出具之審核意見
       進行審查。次依原處分機關於 114 年 10 月 13 日訴願答辯書理由三陳明略
       以:「……依○○銀行評估報告……顯示,經查借戶票信異常,現有未清償註
       記退票 1 張/金額 800 仟元,惟負責人另有提供銀行收取支票存款戶『提
       存備付』註記手續費收據,佐證借戶已於 114 年 9 月 10 日將 800 仟元
       存入付款銀行(○○),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辦理清償註記。又負責
       人名下具八處不動產目前皆多順位設定,且皆遭個人名義設定抵押權,及皆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235 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案
       件訴訟繫屬中。綜上,違反銀行徵授信辦法,爰提供審查意見為『經查申請人
       近期有支票退票記錄,負責人名下不動產均已高額設定且存在多筆民間私人設
       定情況,不符合銀行准入要求,本案所請礙難辦理。』……」原處分機關爰審
       酌前述○○銀行提出之審核意見,依實施要點第 27 點所定不予核貸條件第
       17 點規定,未同意本案所請。準此,原處分機關係依實施要點第 17 點第 2
       項規定,按承貸銀行審核意見進行審查,經查訴願人近年營收狀況、經營情形
       及整體財務結構與票據往來情形,考量其財務負擔及授信風險,依不予核貸條
       件第 17 點規定,以原處分否准訴願人之申請,自屬有據。訴願主張,不足採
       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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