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臺北市政府 114.12.26 府訴三字第 1146087430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送 達 代 收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北市都新字第 1146007219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 條第 8
款後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
對於……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為時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第 1 點規定:「臺北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推動臺北市老舊建築物更新,藉由補助方式鼓勵其增
設電梯,以符超高齡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生活需求,增進整體生活環境品質,特
訂定本作業規範。」第 2 點規定:「本作業規範所稱電梯,指符合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備編昇降設備規定及可取得使用許可之昇降機。」第 3 點規定:「依
本作業規範申請補助者,其申請人應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之公寓大廈管理委
員會、管理負責人或施工範圍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選定之代表人一人(以下簡
稱選定代表人)。」第 4 點規定:「合法建築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
作業規範申請補助:(一)六層樓以下,且作為住宅使用比例達全棟二分之一以
上之無電梯集合住宅(二)非屬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認定之高級住宅。(三)領有
增設電梯相關建築許可,且屋齡自核發使用執照或營造執照日期起算達二十年以
上。合法建築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作業規範申請補助:(一)經
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公告列管須拆除重建。(二)
同一棟建築物業依其他法令或本作業規範申請增設電梯補助並獲核准。(三)依
本作業規範申請補助前已取得增設電梯使用許可。(四)整棟建築物之所有權屬
單一所有權人持有。」第 5 點規定:「補助額度:(一)每棟建築物補助一座
電梯。但地上一層共用部分(門廳),地上二層以上完全區劃獨立之建築物,得
依完全區劃獨立部分設置者,依其電梯座數補助。(二)前款補助金額及額度由
本府每年公告之。……」第 7 點規定:「申請人應於本府公告之受理期間內檢
附下列文件,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更新處)提出申請:(一)申請書
。(二)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核發之增設電梯相關建築許
可(含圖書文件)影本。(三)可自行排除違建及施工阻礙切結書。(四)公寓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申請電梯補助之紀錄。
(五)施工範圍廠商報價單。(六)建築物曾獲核准補助相關專案名稱及補助金
額之文件。(七)其他經更新處指定之文件。以選定代表人為申請人者,前項第
四款文件免檢附,應以施工範圍內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
計過半數之委託書代之。」第 8 點規定:「審查程序:(一)更新處就申請文
件進行書面審查。(二)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由都發局核發補助核准函。申
請人續依第九點規定辦理補助款請領事宜。……」
本府 114 年 1 月 17 日府都新字第 11460085461 號公告(下稱 114 年 1
月 17 日公告):「主旨:公告 114 年度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助
受理申請事宜。依據:本府 113 年 2 月 23 日府都新字第 11360078751 號令
修正之『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公告事項:一、依『
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如附件)受理 114 年度之申
請補助案,受理期間為 114 年 2 月 3 日起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止。二、
補助金額及額度:(一)每座電梯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為上限
。……」
三、本市文山區○○路○○段○○巷○○號及○○號等建築物,領有xx使字第xxxx號
使用執照,為地上 5 層,地下 1 層 1 棟 10 戶之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下
稱系爭建物),地上 1 層至 5 層用途為集合住宅,訴願人為系爭建物○○號
○○樓及○○樓之建物所有人。系爭建物經區分所有權人中 9 人(含訴願人)
同意,增設電梯 1 座,並選定案外人○○○(下稱○君)為代表人於民國(下
同)114 年 8 月 28 日檢具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申請
書(下稱 114 年 8 月 28 日申請書),及原處分機關核發之增設電梯相關建
築許可(含圖書文件)文件等資料,依行為時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
助作業規範及 114 年 1 月 17 日公告,向原處分機關所屬本市都市更新處(
下稱更新處)申請 114 年度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助(下稱系爭補
助)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經更新處書面審查通過,由原處分機關以 114
年 9 月 18 日北市都新字第 1146007219 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系爭補助金
額為 300 萬元。訴願人不服,於 114 年 10 月 13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四、查本府為加速推動本市老舊建築物更新,藉由協助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助方式
鼓勵其增設電梯,以符超高齡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生活需求,增進整體生活環境
品質,爰訂定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作為申請之依據。
另依本府 114 年 1 月 17 日公告,增設電梯每座補助金額以 300 萬元為上限
。訴願人選定之代表人○君依上開規定及 114 年 1 月 17 日公告向更新處申
請系爭補助金額為 300 萬元,並經核准補助 300 萬元,已達該補助之 114 年
度公告上限,至訴願主張均係施工管理、環境維護、結構安全、後續管理事項,
並非本件訴願所得審究範圍,亦與本件原處分無關,是訴願人對此提起訴願,並
無實益,且未損害訴願人權利或利益。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乃欠缺權利保
護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後段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委員 陳 陽 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