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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5.01.15 府訴二字第 1146088053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4 年 9 月 30 日北市勞動
字第 11460130191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訴願人經營餐館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14
年 7 月 29 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訴願人表示,與行政人員約定每日工時為
14 時至 15 時彈性上班,22 時至 23 時彈性下班,繼續工作 4 小時休息 0
.5 小時;一週週期為週一至週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發薪日為次
月 10 日發放前一個月工資,以匯款方式給付,考勤及薪資週期為每月 1 日至
月底。訴願人另表示未經勞資會議同意實施變形工時制度,並查得:
(一)訴願人與勞工○○○(下稱○君)約定工資項目薪資金額、全勤獎金及伙食費
。訴願人使○君於 114 年 2 月 8 日休息日出勤,出勤時間為 14 時 5
分至 22 時 54 分,休息時間 0.5 小時,當日扣除休息時間後,工作時間為
7 小時 19 分,應給付○君休息日出勤工資新臺幣(下同)2,420 元〔(本薪
50,400 元+ 全勤獎金 0 元+ 伙食費 2,400 元)/240*(4/3*2+5/3*5
)〕,訴願人未給付○君休息日出勤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
規定。
(二)以勞工○○○(下稱○君)為例,114 年 2 月 11 日、12 日及 3 月 17
日皆未有上班時間紀錄,3 月 6 日亦未有下班時間紀錄;另其他勞工○○○
(下稱○君)、○○○、○○○(下稱○君)、○○○(下稱○君)等人於抽
查區間皆有未記載每日上下班時間之情形,訴願人有未逐日計載勞工出勤情形
至分鐘為止,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6 項規定。
(三)勞工○君、○○○、○○○(下稱○君)等人 114 年 2 月平日有延長工時
情形,○君於 114 年 2 月 8 日休息日亦有出勤之情事,訴願人未經勞資
會議同意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之情形,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
(四)勞工○君 114 年 2 月 14 日至 2 月 20 日連續出勤 7 日,114 年 3
月 11 日至 3 月 19 日連續出勤 9 日,訴願人未使勞工每 7 日中有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
(五)勞工○君為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時薪為每小時 200 元,114 年 2 月 28
日(和平紀念日)有出勤情形,出勤時間為 18 時 54 分至 23 時 31 分,工
時為 4.5 小時,訴願人未給付國定假日出勤加倍工資 900 元(200 元﹡4.5
小時)。訴願人另表示月薪制勞工國定假日未有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之情形,月
薪制及部分工時人員國定假日出勤皆未加倍給付工資,其他勞工○君、○○○
(下稱○君)、○○○(下稱○君)、○君、○○○等人皆有相同情形,訴願
人未給付勞工國定假日加倍工資之情形,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
二、原處分機關以 114 年 8 月 12 日北市勞動字第 1146093585 號函檢送檢查結
果通知書暨陳述意見書,通知其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 114 年 8 月 21 日書
面陳述意見在案。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第
30 條第 6 項、第 32 條第 1 項、第 36 條第 1 項及第 39 條規定,乃依
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等規定,以 114 年
9 月 30 日北市勞動字第 11460130191 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各處訴願人
2 萬元罰鍰,合計處 10 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
、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原處分於 114 年 10 月 2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4 年 10 月 31 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
理 由
一、本件訴願書之行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欄位記載:「……北市勞動字第 11460
130192 號」惟查原處分機關 114 年 9 月 30 日北市勞動字第 11460130192
號函僅係檢送原處分等予訴願人之函文,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對原處分不服,
合先敘明。
二、按勞動基準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
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
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
上。」第 30 條第 5 項、第 6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
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
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
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
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 39 條規
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
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第 7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
六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行為時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1 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
規定。」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紀念日如下:……二、和平紀念日:二
月二十八日。」第 3 條:「前條各紀念日……其紀念方式如下:……二、和平
紀念日……放假一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之 1 規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
如下: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第 22 條之 3 規定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
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
工作逾六日。」
臺北市政府 112 年 12 月 29 日府勞秘字第 1126121098 號公告:「主 旨:公
告……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
:一、公告將『工會法等 15 項中央法規』所定本府有關裁處權限委任本府勞動
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件。」
附表(節錄)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8
勞動基準法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為中小企業,平日遵守法令,因人力不足與法規理解
不足,致在工時與假期計算出現疏漏,屬初犯且情節輕微,罰鍰達 10 萬元對規
模有限之中小企業為重大負擔,顯有違比例原則,依行政罰法第 8 條但書規定
、第 18 條規定,請撤銷原處分或酌予減輕。
四、查訴願人有如事實欄所述之違規事實,有原處分機關 114 年 7 月 29 日訪談
訴願人之行政人員○君所製作之勞動檢查會談紀錄(下稱 114 年 7 月 29 日
會談紀錄)、出勤紀錄、薪資表等資料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原處分關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部分:
(一)按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為延長工作時間;其工
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3 分之
1 以上;工作 2 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3 分之 2 以上,違反者,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且公布
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
、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80 之 1 第 1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之 1 定有明文。
(二)依卷附 114 年 7 月 29 日會談紀錄影本記載略以:「……問 貴事業單位
是否有召開勞資會議通過實施變形工時?答 未實施任何變形工時,單週週
期為週一至週日,行政人員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其餘人員皆依排班……出
勤。……問 貴事業單位是否經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採延長工時一個月 54 小
時,三個月總時數 138 小時?如有,週期為何?答 未有採延長工時調整
。……問 貴事業單位與勞工約定每日工時為何?答 約定每日工時依本次受
檢所提供出勤紀錄上手寫之時間為主,正職休息 1 小時,兼職滿 4……給休
息 0.5 小時……行政人員約定上班時間為 14:00-15:00 彈性上班,22:00
-23:00 彈性下班,以○○○為例,○員單週週期為週一至週日,週六休息日
,週日例假日,114 年 2 月 8 日係依照行政機關行事曆辦公出勤,當日出
勤時間為 14 :05-22:54,○員仍依滿 4 小時工時給予 0.5 時休息……問
貴事業單位加班制度?加班費計算方式?答 正職人員如出勤時間達 1:31
,本公司則會計算 1 :00-1:30 半小時加班費,如出勤時間未達 1:31,縱
使出勤時間為 1:29 也不會給付加班費,加班費計算方式為(薪資金額+全勤
獎金+伙食費)/240 ……計算……」經○君簽名在案。
(三)復依卷附行政人員出勤紀錄顯示,○君於 114 年 2 月 8 日休息日出勤,
出勤時間為 14 時 5 分至 22 時 54 分,扣除休息時間 0.5 小時後,工作
時間為 7 小時 19 分,依法應給付○君休息日出勤工資 2,420 元〔(本薪
50,400 元+全勤獎金 0 元+伙食費 2,400 元)/240*(4/3*2+5/3*5)〕
。惟依卷附 114 年 2 月薪資表影本記載,訴願人未給付○君休息日出勤工
資。是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
六、原處分關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6 項部分:
(一)按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 5 年;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至分鐘為止;違反者,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
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
其改善等;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第 6 項、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本旨在於勞雇雙方對於工時
、工資及休息等認定上易生爭議,致損及勞雇關係和諧,為使勞工之工作時間
紀錄明確化,故課予雇主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一定期間之義務,俾勞資雙方日
後對工作時間發生爭執時,得作為佐證依據。
(二)依卷附 114 年 7 月 29 日會談紀錄影本所示,○君表示本次抽查勞工於
114 年 2 月至 4 月皆有人員忘刷上下班卡之情事。經查 2 月、3 月、4
月出勤紀錄影本所載,訴願人未記載○君 114 年 2 月 11 日、12 日之上
班記錄、114 年 3 月 6 日之下班紀錄及 114 年 3 月 17 日之上班紀錄
,○君 114 年 2 月 9 日、4 月 29 日之下班紀錄,○○○114 年 2 月
9 日、3 月 17 日、3 月 29 日之下班紀錄及 114 年 4 月 29 日之下班紀
錄,○君 114 年 3 月 19 日之下班紀錄,○君 114 年 3 月 9 日及 4
月 24 日之下班紀錄。是訴願人未覈實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違
反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6 項規定,洵堪認定。
七、原處分關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部分:
(一)按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
位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違反者,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
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
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定有明文
。
(二)依卷附 114 年 7 月 29 日會談紀錄影本所示,○君表示未曾召開勞資會議
同意延長工時;次依卷附 114 年 2 月出勤紀錄影本所載,○君於 114 年
2 月 3 日、27 日,○○○於 114 年 2 月 3 日,○君於 114 年 2
月 3 日均有平日延長工時情形,○君於 114 年 2 月 8 日休息日亦有出
勤之情形。是訴願人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卻未經工會或經勞資會議
同意;訴願人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事,洵堪認定。
八、原處分關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部分:
(一)按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雇
主除依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規定調整例假者外,不得使勞
工連續工作逾 6 日;違反者,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
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1 項
、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之 3 定有明文。
(二)依卷附 114 年 7 月 29 日會談紀錄影本記載略以:「……問 請問○○○
114 年 2 月 14 日至 20 日出勤狀況如何?答 ○員於 114 年 2 月 14
日至 20 日皆有出勤執行工作上事務。另○員於 114 年 3 月 11 日至 19
日亦皆有出勤執行工作上事務。……」並有○君 114 年 2 月出勤紀錄影本
附卷可憑。是訴願人有未依法給予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之事實,洵
堪認定。
九、原處分關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部分:
(一)按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
日,均應休假;2 月 28 日為和平紀念日,應放假 1 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
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違者,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
罰鍰;且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
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為勞動基準法
第 37 條第 1 項、第 39 條、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行為時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條第 2 款所明定。
(二)依卷附 114 年 7 月 29 日會談紀錄影本記載略以:「……問 貴事業單位
國定假日是否經勞工同意調移?是否有相關資料佐證?答 本公司國定假日未
有調移。正職人員及部分工時人員國定假日出勤皆未加倍給付工資。問 請問
○○○114 年 2 月份薪資如何計算?答 ○員為部分工時人員,約定時薪 2
00 元,約定出勤時間為 19:00-22:302 月 12 日實際出勤時間為 19:00-
22:31,工時計算 3.5 小時 2 月 14 日實際出勤時間為 18:58-23:02,
工時計算 4 小時 2 月 19 日實際出勤時間為 18:59-22:38,工時計算 3
.5 小時 2 月 21 日實際出勤時間為 18:53-23:31 ,工時計算 4.5 小
時 2 月 28 日實際出勤時間為 18:54-23:31,工時計算 4.5 小時 114 年
2 月份合計工時 20 小時,給付工資為 4000 元(20 小時﹡ 200 元)。2 月
28 日國定假日未加倍計算工資。……」經○君簽名在案。又訴願人既已自承
正職人員及部分工時人員國定假日出勤皆未加倍給付工資,復依卷附 114 年
2 月出勤紀錄顯示○君、○君、○君、○君、○君、○○○,有於 114 年 2
月 28 日國定假日出勤之紀錄。是訴願人未給付勞工國定假日加倍工資,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
十、按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
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該條所稱之按其情節,係指行為人之不知法規,是否具有
不可歸責之情事,而得減輕或免除行政責任而言。訴願人既為雇主,對於勞動基
準法相關規範自有知悉、瞭解及遵行之義務,尚難認有行政罰法第 8 條但書規
定之適用。至訴願人主張為初犯且情節輕微,僅為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考量訴願人違規情節裁處罰鍰金額高低之
事由。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業已審酌訴願人之違規情節,就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第 30 條第 6 項、第 32 條第 1 項、第 36 條第 1 項及
第 39 條規定,依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等
規定,各處法定最低額 2 萬元罰鍰,合計處 10 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
、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無違誤,亦難謂違反比例原
則。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維持。
十一、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委員 陳 陽 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