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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5.03.06 府訴二字第 1146089028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訴願人因產業發展獎勵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北市產
業工字第 114300672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
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擬具「○○○○○○○○○○○○○○○○○○創業計畫」〔計畫期間:
自民國(下同)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於 114 年 8
月 22 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創業補助,經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
辦法等規定完成初審意見後,將該案提請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
(下稱審議委員會)114 年 10 月 27 日第 154 次會議審議,經審議委員會依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第 8 條第 5 項規定之事項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審查結果以鑑於該計畫目標明確,且納入臨床團隊合作,產品應可貼近臨床需求
,具臨床應用潛力;擬開發產品應已完成臨床前技術開發與 AI 模型工程確效工
作,然計畫對於先期已完成工作內容欠缺產品規格及已完成效能驗證測試詳細說
明,難以佐證產品效能規格與競爭優勢;另對於擬進行之先導性臨床試驗,缺乏
說明所開發工具降低傳統侵入性心導管檢測需求及提升早期風險預測效能之具體
試驗方法等,決議不予補助。原處分機關乃據以 114 年 11 月 24 日北市產業
工字第 1143006720 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所請。原處分於 114 年 11 月 26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4 年 12 月 8 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12
月 12 日補具訴願書,12 月 18 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5 年 1 月 5 日北市產業工字第 11430097
591 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原處分,並以 115 年 1 月 5 日北市產業工
字第 11430097592 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
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陳 陽 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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