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87.11.04. 府訴字第八七0八四九三八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原處分機關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
    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事  實
      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銷售食品及洗髮、
    護髮產品之說明資料,其銷售之產品「○○、○○、○○、○○、○○、○○、○○、○○
    、○○、○○、○○、○○」所附仿單及說明書記載內容:「○○....糖尿病患者、高血壓
    患者、高膽固醇患者....長期食用○○,能幫助控制體重,使血糖、血壓下降,並去除血中
    多餘的膽固醇及改善病症....○○....有利尿整腸和降低血糖的作用....○○....有利尿整
    腸和降低血糖的作用....○○....骨骼受損,如骨折、跌傷等情形,○○可加速其癒合....
    具有高膽固醇血症、高血壓及心血管疾病患者,○○所含之卵磷脂可協助膽固醇的代謝,維
    持血管的暢通....○○....預防老年痴呆、風溼性關節炎等老化現象及抑制痛風。....有過
    敏體質,如過敏鼻炎、支氣管炎者,可提高其抵抗力....○○....肝臟負擔較重者,像....
    肝炎....○○....強化肝臟機能。....可改善其貧血症狀。....具氣喘、過敏體質者,○○
    所含....可保護氣管黏膜組織....避免乾眼症....並具止咳化痰....○○....可增強其免疫
    力....並可改善....脹氣及便秘現象....」誇大涉及療效,經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七年三月三
    十日函送○○公司所報備銷售產品之相關說明資料,移由原處分機關查處。旋原處分機關查
    得上開產品及其所附仿單、說明書均係○○公司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概括承受而來,遂函請所屬信義區衛生所查明,訴願人為○○公司之負責人,經信義區衛生
    所以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北市信衛二字第八七六0二0二九00號函檢附詢問訴願人之代理人
    ○○○之調查紀錄等資料陳報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
    條規定,乃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以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北市衛七字第八七二二三
    三六八00號處分書處以訴願人(○○○誤書為○○○)三千元(折合新台幣九千元)罰鍰
    。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件提起訴願日期距原處分書發文日期已逾三十日,惟原處分機關未查告處分書送達日
      期,訴願期間無從起算,自無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第七條規定:「本法所稱食品業者,係指經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調配、加
      工、販賣、貯存、輸入、輸出或經營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包裝、食品洗潔劑之製造、
      加工、輸入、輸出、販賣業者。」第二十條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用品洗
      潔劑,不得藉大眾傳播工具或他人名義,播載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宣傳
      或廣告。」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負責人三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九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者。」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衛署食字第八二二五二一一號函釋:「檢附有關廣
      告標示詞句涉及療效之認定總說明及(一)涉及療效的詞句,(二)非屬療效惟涉及誇大的
      詞句,(三)未涉及療效與誇大的詞句分類表請查照參辦。總說明:一、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九條規定....同法第二十條規定....以往違規食品標示及廣告案件,均由地方衛生
      機關先視個案違規情況斟酌研判處理,如有疑義,再函請本署釋示。....二、本署乃蒐
      集以往案例,相關詞句近百項,送請本署藥事委員會....討論....結果分為(一)涉及療
      效的詞句,(二)非屬療效但涉及誇大的詞句,(三)未涉及療效與誇大的詞句三大類....
      經討論確定。務期各級地方衛生機關據此辦理,以提高行政效率,並對業者加以輔導,
      使其有所適從。三、......未來可能出現之其他新詞句,亦請各級地方衛生機關隨時錄
      案洽詢,俾便本署增補判定標準。一、涉及療效的詞句:原則上涉及身體器官者屬之..
      ....(十三)其他:診斷、緩和、預防、治療各種疾病(或對某某疾病症狀有助益)。以
      上計十三類及其他意義相同之詞句。二、非屬療效但涉及誇大的詞句....延遲衰老、防
      止老化、回春........及其他意義相同之詞句。(三)未涉及療效與誇大的詞句....促進
      新陳代謝......營養補給....及其他意義相同之詞句。」
      行政法院三十九年度判字第二號判例:「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
      違法之事實。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訴願人公司因經營問題,已於八十六年十一月起全面停止營業,員工當時也全數辭職退
      保,而目前正在辦理停業中。同時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將公司原銷售之產品概括承受
      賣給○○公司,在辦公室退租之同時,除保留法定規定的帳冊外,所有公司任何文件資
      料都當垃圾處理,不再使用。
    (二)其後○○公司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多層次傳銷之報備,將其經銷的相關產品以原○○
      公司之產品包裝及其他文件作為說明附件,該公司○○○總經理原為○○公司副總,負
      責企劃部門,對這些宣傳文件之製作負責,今其以○○公司名義使用這些文宣,應由○
      ○公司負實際使用責任。○○公司自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起既未使用該等文宣資料,自
      無不實宣傳之情事。
    四、卷查○○公司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向○○公司買進「○○、○○、○○、○○、○○
      、○○、○○、○○、○○、○○、○○」等產品,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銷售食品及
      洗髮、護髮產品之說明資料,以上開產品所附仿單及說明書記載內容如事實欄所述,有
      誇大涉及療效,經行政院衛生署移由原處分機關查處。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七年四月二日
      北市衛七字第八七二一五九七二00號函請○○公司負責人攜帶相關資料前來說明,經
      ○○公司負責人○○○委託該公司總經理○○○說明上開產品及其所附仿單、說明書均
      係○○公司由○○公司概括承受而來,並提出雙方買賣契約書為證,此有○○○八十七
      年四月十四日、二十三日於原處分機關所作調查紀錄、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
      證明單、買賣契約書等影本附卷可稽,遂函請所屬信義區衛生所查明,經○○公司之負
      責人委託○○○說明案關仿單及說明書原為○○公司所製作,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將
      公司原銷售之產品概括承受賣給○○公司後即不使用。
    五、再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係在禁止食品業者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用
      品洗潔劑,以大眾傳播工具或他人名義,播載「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
      易生誤解」之宣傳或廣告。惟查上開仿單及說明書雖係訴願人公司所製作,經○○公司
      將公司名稱改載後,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備查時查獲該仿單及說明書記載誇大涉及療效,
      故本案查獲之仿單及說明書係以○○公司名義所為者,並非以訴願人公司之名義所為者
      ,合先敘明;又訴願人主張所查獲之資料係以○○公司名義使用這些文宣,應由○○公
      司負實際使用責任,訴願人公司自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起既未使用該等文宣資料,自無
      不實宣傳之情事云云,本案爭點應係訴願人公司是否有藉大眾傳播工具或他人名義而作
      誇張使人誤解其有醫療效能之宣傳或廣告?原處分機關倘不能確實證明訴願人有違法之
      宣傳行為存在,依首揭行政法院判例意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職是,本案原處分
      機關認定訴願人公司有宣傳行為之論據為何?遍查全卷猶有未明,爰將原處分撤銷,由
      原處分機關查明後另為處分。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鄭傑夫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清峰
                                      委員 黃昭元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四   日
                                   市長 陳水扁 請假
                                  副市長 林嘉誠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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