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臺北市政府87.12.17. 府訴字第八七0五七二九九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代 理 人 ○○○會計師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營業稅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
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係兼營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免稅貨物之
營業人,經原處分機關查獲訴願人於八十四年度及八十五年度進口貨物金額計新臺幣(下同
)二四、一八五、0七一元,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報繳進口貨物應納
營業稅額,致逃漏營業稅合計一、0八三、一二五元(八十四年度為七六九、六四二元;八
十五年度為三一三、四八三元),經原處分機關南港分處查獲後,依法審理核定應補徵營業
稅一、0八三、一二五元(訴願人已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繳納),並按所漏稅額處三倍
罰鍰計三、二四九、三00元(計至百元為止),訴願人對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案經
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北市稽法乙字第八六一八0一二四00號復查決定:「
原罰鍰處分改按申請人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上開決定書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送達,
訴願人仍表不服,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
理 由
一、按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項規定:「左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九、
依法登記之報社、....電視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
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
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第九條規定:「進口左列貨物免徵營業稅:一、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
三十款之貨物。二、關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貨物......三、本國之古物。」第十九條
第三項規定:「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
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進口供營業用
之貨物,除乘人小汽車外,於進口時免徵營業稅。但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
者,其進口貨物,應徵營業稅之比例及報繳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
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二條規定:「兼營營業人應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
算營業稅額部分,適用本辦法之規定。前項稱兼營營業人,指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
計算稅額,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當期或當
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以下簡稱不得扣抵比例),係指各該期間免稅
銷售淨額及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部分之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之比例。但
土地及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之銷售額不列入計算。....
。」第五條規定:「兼營營業人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除乘人小汽車外,應依左列公式
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進口
稅捐+商港建設費+貨物稅)×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第七條規定規定:「兼
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
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左: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
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
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
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二、各稅法所
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財政部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臺財稅第八七一九三00一五號函釋:「....二、關於兼
營營業人進口貨物或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應納額、當期按
不得扣抵比例計算稅額錯誤或未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致逃漏營業稅者,同
意參照貴局意見,參照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
五款違章情形一(四)『營業人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
額者』規定之裁罰倍數處罰。三、至於其他有關兼營業人進口貨物,未依規定申報或短
漏報,......致逃漏營業稅等違章情形請本於職權,依個案情節適用相關規定辦理。」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有關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兼營營業
人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者,按所
漏稅額處一倍罰鍰。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訴願人依原有報稅習慣及方式申報營業稅,係按經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採用四0一
申報表申報,依成例未將進口貨物金額填報,並無逃漏稅之意圖,不應遭受處罰:訴願
人八十四及八十五年度依原有報稅習慣及方式申報各期營業稅,並按經營銷售應稅貨物
或勞務,採用四0一申報表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行為時有線電視節目播
送系統經營業者所取得之節目播映收入,並無明確法令規定應否課徵營業稅,以致業者
無法遵循,訴願人為合法經營,乃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應稅方式申報營業稅,於法並無
不合。
(二)本件係訴願人視訊收入接受原處分機關輔導,由應稅改為免稅所衍生之兼營營業人年終
調整進項稅額按不得扣抵比例報繳營業稅之問題,不應認屬違章案件處罰:訴願人係接
到原處分機關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北市稽南港(甲)字第六一一三號函通知,接受原
處分機關輔導後,始知悉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所取得之節目播映收入應免納營業稅,
訴願人已自動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重按四0三申報表向原處分機關補報訴願人八十
四及八十五年度進口貨物金額,並加計利息補繳進口貨物調整增加之應納稅額。
(三)訴願人八十四年一至九月視訊收入之營業稅申報,原處分機關以再訴願人年底計算調整
時,未將該項銷售額併入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認定再訴願人虛報進項
稅額,逃漏營業稅乙案,有關罰鍰部分,前經市府撤銷在案,本件案情相同,請予以比
照撤銷。
(四)稽徵機關既已充分掌握兼營營業人每期申報資料,卻坐視廠商申報出錯,而予補稅處罰
,違反行政革新與愛心辦稅之原則,於情於理亦有未合,基上事實及理由,本件係訴願
人視訊收入接受原處分機關輔導,由應稅改為免稅所衍生之兼營營業人年終調整進項稅
額按不得扣抵比例報繳營業稅之問題,不應認屬違章案件,且訴願人已自動向原處分機
關補報並補繳調整增加之應納稅額,並無短漏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不應遭受處罰。懇
請 貴府基於輔導營業人依法納稅之立場及愛心辦稅之德政,惠准適用原處分機關八十
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北市稽南港(甲)字第六一一三號函釋,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
之一規定,免除逃漏稅之處罰。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八十年十一月四日設立登記經營本市內湖、南港地區因無線電視收視不
良之區域共同天線業務。嗣於八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公布施行有線電視法,行政院新聞局
依該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授權,以八十二年十一月九日強廣(四)字第二一六0
六號函頒「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訴願人遂依法向本府新聞處申請登
記在案,並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取得行政院新聞局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同年七月二
十八日變更登記營業項目關於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務,自此依法經營有線電視
節目播送系統業務,其所取得之節目播映收入及其他收入均應依法開立應稅之統一發票
並繳納營業稅,合先敘明。
四、再查訴願人係屬兼營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其於八十四年及八十五年度進口非屬營業稅法
第九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自應依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但書及兼營營業人營
業稅額計算辦法第五條規定計算應納之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再依同
辦法第七條規定於申報八十四及八十五年之各年度最後一期銷售額與稅額時,應按各該
年度之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而訴願人均未依上開規定辦理
,致逃漏營業稅。原處分機關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三倍罰鍰,嗣於復查
決定時,依前揭財政部函釋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改按所漏稅額
處一倍罰鍰之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至訴願人訴稱其八十四年一至九月「視訊收入」未併同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調整併同
繳納之罰鍰處分乙案,與本件案情相同,業經本府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府訴字第八六0
九一六七七0一號訴願決定:「原處分關於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部分撤銷,其餘訴願
駁回。」本案應比照撤銷乙節,惟查本件係訴願人於八十四年及八十五年「進口貨物」
未依規定報繳進口貨物應納稅額,與前開訴願決定撤銷理由略以:「....足徵原處分機
關就系爭節目播映收入是否免徵營業稅乙節尚無定論,準此,訴願人將八十四年一月至
九月有線電視之節目播映收入,以應稅方式申報,業盡其注意義務,尚難謂有何故意或
過失可言,原處分機關未斟酌及此,遽以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與首揭司法院釋字第
二七五號解釋意旨不合,應予撤銷。....」係訴願人於八十四年度一月至九月將可免稅
之視訊收入開立應稅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於年底計算調整時,未將該項銷售額併入
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致虛報進項稅額之情形不同,尚難為相同處理。
又訴願人請求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免除逃漏稅之處罰乙節,按原處分機
關南港分處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北市稽南港(甲)字第六一一三號函知訴願人若於八
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前自動向該分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其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
進行調查之案件,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免除逃漏稅之處罰。惟查訴
願人雖於八十六年六月十四日申請將八十五年度視訊收入部分由應稅改為免稅並補報補
繳八十五年度年終調整之應納稅額五八六、0四七元,然其並未將本案「進口貨物」之
稅基「併入計算」補報補繳,而遲至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始補繳本案所漏稅款,係在
南港分處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北市稽南港創字第九0二五四八號函查日之後,職是,
本案並無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免罰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鄭傑夫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黃昭元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市長 陳水扁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公假
執行秘書 王曼萍 代行
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財
政部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府。
(財政部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二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