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臺北市政府87.12.24. 府訴字第八七0九二三七五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營業稅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
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事 實
緣訴願人於八十四年十二月購入冰箱,取得AQ一一三八八九0二號統一發票乙紙,金
額計新臺幣(以下同)四0、九五二元,稅額二、0四八元,而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充當進
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經原處分機關大同分處查認上開憑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
稅額,乃依法審理核定訴願人虛報進項稅額,應補徵營業稅二、0四八元(訴願人已於八十
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補繳,已在八十七年八月五日裁罰核定後),並按所漏稅額處三倍罰鍰計
六、一00元(計至百元止)。訴願人不服,申請復查,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七年十一月五
日北市稽法乙字第八七一六四九0六00號復查決定:「復查駁回。」上開決定書於八十七
年十一月九日送達,訴願人仍表不服,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
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
定支付之營業稅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
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
稅額者。」
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
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
財政部七十五年十月三日臺財稅第七五六七四五四號函釋:「營業人購買放置於營業場
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之衛生紙、香皂、消費用品用具、茶葉等物品,其進項稅額應准予申
報扣抵銷項稅額。」
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臺財稅第七五七三七四一號函釋:「營業人非供本業及附屬業
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以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扺銷項稅額,
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定有明文。......各項員工福利設施所發生費
用之進項稅額應依上開稅法規定辦理。」
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臺財稅第八六一九一二二八0號函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
數參考表,其中關於虛報進項稅額而有進貨事實者,在以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五款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之情形,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三倍罰鍰;但
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者,處二倍罰鍰。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
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情節輕微,減輕或免予處罰。一、使用媒體
申報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均在
百分之五以下者,免予處罰。二、使用媒體申報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
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七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
漏稅額處0.五倍之罰鍰。」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查空氣調節及冷熱茶水供應均為現代企業經營對待員工基本之辦公用具,是經營本業使
用之必要設備,為員工上班生活之必需品,並非恩德之福利設施。
(二)依財政部賦稅署七十五年五月八日臺稅二發第七五二三四四九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舉行
業務檢討會之餐費,取得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又依財政部七十五
年十月三日臺財稅第七五六七四五四號函釋亦規定營業人購買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
工使用之衛生紙、香皂、消費品用具、茶葉等物品,其進項稅額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本案訴願人購置電冰箱作為供應客戶洽公及全體員工上班、開會飲水之用具,是經
營本業之必要設備,依上開函釋意旨自可扣扺銷項稅額。
(三)訴願人係經營生產不銹鋼製品之廠商,年營業額二十餘億元,其中外銷金額八億餘元,
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有案之公開發行公司,曾二次榮獲原處分機關頒給
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之鼓勵與肯定,有關營業稅額亦經原處分機關核准使用媒體申
報,絕不會為區區二、0四八元之進項稅額作不法之冒抵。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涉嫌違章之事實,有系爭統一發票影本及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八十七年
四月二日列印產出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影本等附卷可稽,又訴願人亦不否
認以購置電冰箱之進項稅額扣扺銷項稅額,且訴願人縱係使用媒體申報之營業人,然因
本案非屬登錄錯誤之情形,與前揭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相關規定不符,自難依
該標準減免處罰。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財政部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臺財稅第七
五七三七四一號函釋意旨,認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扺銷項稅額,而補徵訴願人營業稅,
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三倍罰鍰,尚非無據。
四、惟訴願人主張購置電冰箱置於會議室及辦公場所,係作為供應客戶洽公及全體員工上班
、開會飲水之用,是經營本業之必要設備。且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辦公場所置放冰箱
供員工日常上班使用之情形,已屬平常。況訴願人既有高額之年營業額,似無需為區區
二、0四八元之進項稅額而甘冒不法。是本案情形與前揭財政部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
日臺財稅第七五七三七四一號函釋所指情形應屬有別,而參照財政部七十五年十月三日
臺財稅第七五六七四五四號函釋意旨,堪認系爭稅額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原處分
自應予以撤銷。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林明山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鄭傑夫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清峰
委員 黃昭元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市長 陳水扁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公假
執行秘書 王曼萍 代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