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88.01.20. 府訴字第八七0六一二三八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營業稅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
    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自八十四年九月起為兼營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稅貨物之營業人,於八
    十四年九月至八十五年度進口貨物計新台幣(以下同)一二、四八二、四四0元,未依兼營
    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報繳進口貨物應納營業稅額,並於報繳八十五年度最後一
    期營業稅時,亦未按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該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致短繳營
    業稅二二四、六九四元。案經原處分機關中正分處查獲後,依法審理核定應補徵營業稅二二
    四、六九四元(訴願人已於八十六年七月七日繳納),並按訴願人所漏稅額處三倍罰鍰計六
    七四、000元(計至百元為止)。訴願人不服,申請復查。案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七年七
    月六日北市稽法乙字第八六一五一一八六00號復查決定:「原罰鍰處分改按申請人所漏稅
    額處一倍罰鍰計二二四、七00元,其餘復查駁回。」上開決定書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送
    達,訴願人仍不服,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
      定課徵營業稅。」第九條規定:「進口左列貨物免徵營業稅:一、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款之貨物。二、關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貨物......三、本國之
      古物。」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進
      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除乘人小汽車外
      ,於進口時免徵營業稅。但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口貨物,應徵營
      業稅之比例及報繳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二條規定:「兼營營業人應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
      算營業稅額部分,適用本辦法之規定。前項稱兼營營業人,指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
      計算稅額,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當期或當
      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以下簡稱不得扣抵比例),係指各該期間免稅
      銷售淨額及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部分之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之比例。但
      土地及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之銷售額不列入計算。....
      ..」第五條規定:「兼營營業人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除乘人小汽車外,應依左列公式
      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應納稅額 =(關稅完稅價格+進口
      稅捐+○○建設費+貨物稅)×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第七條規定:「兼營營
      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
      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左: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
      (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1-
      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兼營營業人如有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或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
      項之勞務者,並應依左列公式調整:調整稅額=〔當年度進口貨物(乘人小汽車除外)
      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計徵營業稅之金額+當年度購買勞務給付額〕×徵收率×當年度不
      得扣抵比例-〔當年度進口已納營業稅額(乘人小汽車除外)+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
      業稅額〕 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
      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比照前二項規定調整之。」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虛報進項稅額者,兼營營業人未依兼營營業人
      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者,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依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規定:肥料、農藥、畜牧用藥
      、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應免徵營業稅,該免徵營業稅係對
      物免稅。訴願人進口之畜牧用藥,完全符合該規定所屬免徵營業稅之貨物,對物免稅係
      屬自始至終完全免稅,為營業稅法所定,並無附帶任何其他條件。上項規定並無區分進
      口貨物或國產貨物,全屬免徵營業稅之貨物,如果進口免稅貨物硬要違法課徵營業稅,
      則營業稅轉嫁結果,最後必然由直接從事農牧者所負擔,這豈是為扶助農牧業之立法原
      意?
    三、查本件訴願人之違章事實,有營業人海關進口報單資料明細表及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03) 等資料影本臥可稽。訴願人主張系爭進口貨物由免稅變成應稅乙節,查訴願人進
      口非屬營業稅法第九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之貨物,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訴願人係屬兼
      營營業人,其進口貨物之進項稅額依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但書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
      計算辦法規定,自有部分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其進口貨物於銷售時,依營業稅法第八
      條規定應免徵營業稅,其於銷售時仍為免稅,原處分機關並未將免稅貨物變為應稅貨物
      ,訴願主張係對法令有所誤解,殊無足採。
      又據原處分機關答辯稱所屬中正分處原核定以八十四年九月至八十五年十二月應稅及免
      稅銷售額資料計算不得扣抵比例時,未將八十四年九月至十二月得扣抵進項稅額及應比
      例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部分納入計算,經重新計算後,訴願人八十五年最後一期調整時
      ,應補徵之稅額為二二五、八九六元,扣除訴願人已自行申報調整補稅一、一五六元,
      則本件漏稅額應為二二四、七四0元,惟依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復查決定仍維持原核
      定補徵稅額。另原處分機關參酌前揭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於復查
      決定時本於職權改按訴願人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原復查決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財
    政部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府。
    (財政部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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