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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9.02.23. 府訴字第八八0八七六五三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代 理 人 ○○○律師
○○○律師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八年八月九日北市稽法乙字第八
八一一四七0000號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事 實
緣訴願人涉嫌於八十三年至八十六年間進貨,金額計新臺幣(以下同)三一、五六九、
五一六元(不含稅),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以
下簡稱調查局北機組)查獲將相關事證函移原處分機關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以下簡稱國
稅局)共同審理核定訴願人未依規定自他人取得憑證總額計三一、五六九、五一六元,並按
未依規定取得他人憑證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計一、五七八、四七五元,訴願人不服,申請復
查,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八年八月九日北市稽法乙字第八八一一四七0000號復查決定:
「復查駁回。」上開決定書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
日向財政部聲明訴願,十月七日補具訴願理由書,嗣財政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移由本府
受理,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應就其....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外營業
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
憑證,如銷貨發票。」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訴願人僅是讓○○集團借用名義而已,自己並無實際交易,因此當
然無進項憑證。○○公司負責人○○○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在調查局北機組所作之調
查筆錄內記載,訴願人提供公司大小章予○○公司參加北市聯標及省聯標的藥品投標之
用,然訴願人得標後,實際上卻係由○○集團負責送藥供貨。同日調查局北機組對○○
公司負責人○○○○所製作之調查筆錄亦記載,○○集團為分散所得,會向訴願人借用
名義參與投標省立醫院聯合招標藥品及臺北市衛生局藥品採購聯合招標,倘訴願人得標
,仍由○○集團供貨,而由訴願人開立發票。同日在調查局北機組製作調查筆錄之○○
公司經理○○○及○○有限公司負責人○○○,均有與○○○、○○○○上述表示相類
似之說法。可見訴願人確實僅係將名義借予○○集團參與投標,得標後由○○集團負責
送藥供貨。由於實際交易雙方為○○集團與公立○○醫院,原本進項發票及銷項發票均
應由○○集團取得及開立,只因訴願人乃名義上之出賣人,故乃由訴願人開立發票予公
立醫院。訴願人未實際進行交易,並無進貨行為,因此未取得進項憑證,乃事屬當然。
原處分機關認定訴願人代替○○集團開立銷貨發票,未依規定取得該集團進項發票,實
屬誤會。
三、卷查本案原處分機關認定訴願人代替○○集團(包括○○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為一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為一組;以
下簡稱為○○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開立銷貨
發票,未依規定取得該集團進項發票之違章乙節,係按國稅局會同原處分機關就調查局
北機組於○○公司、○○公司營業場所所查扣之違章憑證共同審理,並參照○○公司負
責人○○○、經理○○○、○○公司負責人○○○○及○○公司負責人○○○等相關人
員,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三月十五日、四月二日及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至調查局
北機組所作調查筆錄,審理所獲之結論,嗣將會審報告書移由原處分機關核認訴願人向
○○集團進貨,未依規定取得該集團之進項憑證,乃處訴願人百分之五罰鍰處分。
四、然訴願人辯稱係○○集團借用其名義,其未實際進行交易,自無須向○○集團取得進項
憑證乙節,卷查原處分機關曾分別以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北市稽法乙字第八八一一四六
九九一0號函、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北市稽法乙字第八八一二0一二七00號函、八十八
年五月二十八日北市稽核甲字第八八0一七一0七00號函請訴願人提供具體相關事證
,訴願人雖未能提供資料供核,惟按上開關係人等於調查局北機組所為調查筆錄內容,
茲臚列如后:
(一)○○公司負責人○○○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於調查局北機組所作調查筆錄記載:「..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五家是本公司的合作商,其中○○公司、○○公
司、○○公司三家的發票置於本公司(○○)內,另○○公司及○○公司則是由本公
司視需求而拿取發票,但本公司(○○)仍需支付前開自○○、○○等公司索取的發
票金額百分之十至十二,其中百分之五是稅金,另百分之五至七則是年底負擔營利事
業所得(稅)之用,前述跳開發票的金額皆登記於本公司『自進委銷出貨明細』的電
腦報表內。又上開○○公司等五家亦提供該等公司之大小章予本公司作為參加北市聯
標及省聯標的藥品投標之用,通常在投標前由本公司負責(○○○、○○○)以電話
指示或告知○○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等五家公司,由其
中的一家參與競標,競標價格並由本公司事先約定,○○投標時則由本集團○○公司
等六家負責陪標,但○○公司等五家公司不論由那一家公司得標後,其實際上均由○
○公司等六家集團負責送藥供貨。」
(二)○○公司經理○○○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於調查局北機組所作調查筆錄記載:「....
..問:○○公司等六家公司除彼此跳開發票,有無和其他公司跳開情形?答:尚有○
○......公司......、○○......公司......、○○......公司......、○○......
公司......、○○......公司......五家公司,其中○○公司、○○公司、○○公司
三家的發票置於本公司內,○○公司及○○公司則是由本公司視需求而拿取,付給前
開○○公司等發票金額的百分之十至十二,其中百分之五是稅金,另百分之五至七則
是年底負擔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用,前述跳開的情形皆記載在本公司『自進委銷出貨明
細』電腦報表內,前述○○公司等五家大小章提供給本公司作為參加省聯標藥品投標
之用,通常投標前由本公司負責投標業務之○○○小姐根據負責人○○○指示以電話
告知○○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等五家公司中一家公司出
標價格,投標時由○○公司等六家公司負責陪標,○○公司等五家公司得標後產品由
○○公司等六家公司負責提供。」
(三)○○有限公司負責人○○○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十五日於調查局北機組所作調查筆
錄記載:「......『○○』等六家公司主要爭取之銷售對象為健保体系下之醫療院所
,本公司每遇有公開招標時,即會按招標藥品項目前往市場詢價並爭取藥品經銷權後
,即會以本公司所屬六家行號寄標,但本公司有時為了減少稅捐支出,同時也會以○
○......公司......、○○......公司......、○○....公司......、○○......公
司......與○○......公司......名義寄標,再用本公司相關行號牌照去陪標,若以
借來之牌照得標時,本公司會補貼百分之五之營業稅及相關營所稅與利潤予借牌廠商
,惟究竟多少金額?則要問○○○○或財務○○○才清楚。問:上述貴公司借用『○
○公司』等牌照參與競標係由何人前往借牌?答:借牌情形我個人並不清楚,要問○
○○○或會計部門○○○、○○○才清楚。」「......問:(提示○○公司集團八十
六年三月十一日扣押物022-1至022-4投標資料四冊、026 圍標紀錄乙份)上開扣押物
顯示○○公司集團○○、○○、○○、○○、○○、○○六家公司和借牌商『○○有
限公司』、『○○股份有公司』、『○○股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等五家,有共同圍標『省聯標』、『北市聯標』的藥品採購作業,且○
○等五家公司發票章、公司印鑑均由本組查扣在案,對此你作何解釋?答:沒錯,○
○公司集團等六家公司的確有和『○○有限公司』等五家共同輪流參與『省聯標』、
『北市聯標』的藥品採購作業,並由○○、○○、○○、○○、○○等五家輪流出價
得標,而○○公司等六家祇作為陪標用,投標作業均由公司會計○○○負責,但上開
情形均有事先告知該等公司負責人知悉,也獲渠等應允,○○等五家公司得標後,實
際上仍向○○集團等六家公司取貨(藥品),此部分是本公司董事會○○○、○○○
○及本人共同允許同意的。」
(四)○○公司負責人○○○○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於調查局北機組所作調查筆錄記載:「
......另外本六家為分散所得也曾向○○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借牌共同圍標公立醫院藥品採購案
。......問:貴關係企業借牌經過?答:我不清楚。不過在作業上我知道為分散所得
,有時在圍標時,由○○公司得標,在供貨時由○○等六家關係企業公司供貨,再由
○○公司開立發票以分散所得,上述之不法我僅知情,但實際作業仍由○○○、○○
○兩人負責。問:上述不法○○等五家公司有無獲得不法利益?答:據我瞭解本關係
企業,除支付百分之五之營業稅給○○等五家得標商外,另外會支付一定的成數給得
標商做為借牌費及配合圍標分配成本之酬勞,......」
(五)衡諸上開關係人等於調查局北機組所作調查筆錄內容,及調查局北機組、原處分機關
、國稅局違反稅法案會審報告書中三、審理情形(第九頁)查核違法憑證性質與內容
及擬處意見記載:「......一、案關憑證依據原筆錄中提及係○○、○○、○○、○
○、○○等公司代○○、○○、○○、○○等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之金額,惟實際出貨
商為○○等四家公司,○○○稱此一代開部分,該集團均未開立發票予○○等公司入
帳,......」本件違章事實似為○○公司等集團向訴願人及○○公司等五家公司借牌
參與「省聯標」、「北市聯標」等公立醫院藥品採購案之投標,而由該集團直接供應
藥品,而由○○公司及訴願人等五家公司中之得標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該集團付給前
開得標公司發票金額的百分之十至十二,其中百分之五是稅金,另百分之五至七則是
年底負擔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用,此亦為訴願人所不否認;然原處分機關審認結果為訴
願人既有開立統一發票,即有銷貨之事實,並以其未取得進項憑證予以裁罰,則本件
主要爭點應為訴願人究竟有無進貨之事實?訴願人是否有借牌與○○公司等集團?凡
此事實攸關本案是否應以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總額處行為罰,然遍觀全卷猶有未明
,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查明後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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