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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9.07.19. 府訴字第八九0四五0一七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
三一0一四八00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查本市大同區○○○街○○段○○號建築物,因涉嫌供訴願人違規使用為賭博性電玩場
所,經本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查獲,由本府警察局以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北市警行字第
八九二三一四六五00號函移原處分機關處理,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未經領得變更
使用執照,擅自變更使用為賭博性電玩場所,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乃依同
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以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一0一四八00
號函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五月
二十四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一二八八九0一號函知訴
願人略以:「主旨:撤銷本局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一0一四八0
0號處分函,請查照。」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
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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