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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9.08.03. 府訴字第八九0七0一八六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三
二五二三00號違建拆除通知單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所有本市大安區○○○路○○段○○巷○○弄○○號○○樓建築物,未經申請
許可,擅自以鐵架、浪板、磚、鋁窗等材料,於系爭建築物一樓前院舊有圍牆上搭蓋棚架及
鐵柵,於側院及一、二樓後防火間隔搭蓋棚架等違建,高度約三公尺,合計面積約五十三.
六平方公尺。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0二七一一00號
書函通知違建所有人略以:「主旨:臺端所有位於本市大安區○○○路○○段○○巷○○弄
○○號○○樓後搭蓋違建案,經查係為新搭建之違建與現行規定不符,請於八十九年二月二
十一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本處將以新違建查報拆除......」嗣經原處分機關建築管理處所屬
查報隊派員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至現場勘查,訴願人仍未改善。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未申
領執照擅自建築,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依法應予拆除,遂以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北市
工建字第八九三三二五二三00號違建拆除通知單通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三
月八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嗣經訴願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七
月三十一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第五0四次委員會議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建築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
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二
、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建築物
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
或使用或拆除。」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一、建造執照:建
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違反
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
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
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第
四條第一項規定:「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
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本府當前取締違建措施規定:「壹、違建拆除執行計畫:一、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
後新產生違反本市違建查報作業原則之違章建築,不論地區及違建規模大小,一律查報
拆除......貳、違建查報作業原則......四、違建查報作業原則:(一)民國八十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既存違建,如無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景觀
及都市計畫等,拍照列管,暫免查報。(二)前款既存違建,在原規模之修繕行為(含
修建),拍照列管,暫免查報拆除。但若有新建、增建、改建等情事,或加層、加高、
擴大建築面積,增加樓地板面積者,則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六)建築物外牆
開口或陽臺及位於一樓防火間隔(巷)外緣裝設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五十公分,且未
將原有外牆拆除者,暫免查報。(七)建築物外牆外緣搭蓋之雨庇,其淨深在一樓未超
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且非使用永久性建材者,暫免查報,位於防火
間隔(巷)者比照前款辦理。......」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本案以舊報新、以少報多,前後矛盾,且違反市府當前取締違建措施、違建查報作業原
則相關規定,懇請比照隔鄰新違建之處理方式,俟防火巷專案計畫執行時一併拆除。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所有本市大安區○○○路○○段○○巷○○弄○○號○○樓建築物,未
經申請許可,擅自以鐵架、浪板、磚、鋁窗等材料,於系爭建築物一樓前院舊有圍牆上
搭蓋棚架及鐵柵,於側院及一、二樓後防火間隔搭蓋棚架等違建,高度約三公尺,合計
面積約五十三.六平方公尺,有原處分機關建築管理處八十九年三月六日違建查報、現
場照相黏貼卡所附之現場照片及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違建查報案件明細表等附卷可稽,
訴願人主張本案以舊報新、以少報多云云,惟依訴願人所提出之照片影本,尚難據為對
其有利之認定,本案訴願人之違規事證明確,洵堪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就系爭建物
以新違建查報,並以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三二五二三00號違建拆除
通知單通知訴願人將執行拆除,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市長 馬英九 出國
副市長 歐晉德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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