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89.08.09. 府訴字第八九0七三八二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本府交通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北
    市交停字第九三二七一三三七七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為舉發及本市停車管
    理處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北市停四字第八九六一四四五五00號書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
    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左列機關
      處罰之:一、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第五十六
      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十、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第八十
      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
      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七十
      七條第八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度判字第十八號判例:「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
      ......至行政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
      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即不得提起訴願。」
      五十年度判字第四十六號判例:「被告官署該項通知,純屬事實之說明,與發生具體的
      法律上效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或利益之單方行政行為,截然不同,不得視為行政處分
      。原告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六十年度裁字第二五二號判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五條(現行第八十七
      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十四條(現行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
      之翌日起十日(現行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如不服法院之裁定,得為抗
      告,但不得為再抗告。此項適用特別規定之程序,自不得循通常訴願程序提起訴願及行
      政訴訟。」
    二、緣訴願人所有 xx-xxx號營業小客車,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十七時,在本市○○路○○
      段之公有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因未依規定繳費,經本府交通局以八十九年三月二十
      七日北市交停字第九三二七一三三七七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
      訴願人以業已依規定繳費為由,向本市停車管理處申訴,經該處以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北市停四字第八九六一四四五五00號書函復知,訴願人所執收據單號與系爭車輛停於
      ○○路○○段第○○號錶之計時停車格內,因逾時未投幣,管理員巡場時掣發之補繳單
      不同,該車違規屬實,舉發並無不合,仍請依規定辦理。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四月
      二十五日向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網站提起「線上訴願」,五月一日補正程式,並據本市
      停車管理處檢卷答辯到府。
    三、依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受處分人對本府交通局上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北市交停字
      第九三二七一三三七七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違規事實如有不服,應
      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不得循行政救濟程序,謀求
      解決。至本市停車管理處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北市停四字第八九六一四四五五00號書
      函僅為事實敘述,並非行政處分。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自
      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九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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