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89.08.09. 府訴字第八九0七0一九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監理處
      右訴願人因申請換發六年效期之駕駛執照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延期駕駛執照至九十年
    四月三十日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事  實
      緣訴願人為英國籍,以其業與中華民國國民結婚,且長期居住在臺灣為由,於八十九年
    六月二十七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比照本國人民之規定辦理發給有效期限六年期之駕駛執照,
    經原處分機關核發有效日期至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之駕駛執照。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七月
    六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
      發一次......」
      交通部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交路八十七字第00七0八五號函檢送「研商外籍、大陸人
      士考領換領本國駕照後其駕照期限規定等事宜」會議紀錄,會議結論略以:「(一)有
      關外籍人士(含華僑)考領我國駕照,或持互惠國之駕照換領我國駕照時,其我國駕照
      核發之有效日期,原則暫均以其居留證之期限為準......」
      八十八年二月十日交路八十八字第0一二四三四號函釋:「......說明:......二、本
      案經本部洽詢外交部有關國際間平等互惠原則之認定,經外交部函復略以:『目前世界
      各國發給外籍人士駕駛執照之效期不一,其決定之原則亦互異,除依互惠原則外,一般
      均自行裁量』,故本案基於我國駕照管理之目的,請依據本部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交路
      八十七字第00七0八五號函......外籍人士(含華僑)考領我國駕照,或持互惠國之
      駕照換領我國駕照時,其駕照核發之有效日期,以其居留證之期限為準,另如屬可申請
      延長之短期居留,亦可以延長加簽之居留證再次以加簽延長之居留證期辦理換照......
      。」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交路八十九字第0四0六一五號函釋:「......說明:......二
      、為符合本國駕照管理之目的,......擬明訂『非中華民國國籍者考、換領我國駕駛執
      照,其核發之有效日期以其居留證明之期限為準』,預計可於本(八十九)年八月底前
      完成法制作業,......惟於法規完成修正發布前,仍請各監理單位依本部八十七年九月
      十五日交路八十七字第00七0八五號函檢送之前述會議紀錄辦理外籍人士換發我國駕
      照事宜。」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未明確列出否准之法律依據,未提出有關不給予訴願人延期駕駛執
       照六年期之正當理由。本件內容涉及裁量處分之理由說明,即對其裁量時之法律及事
       實上之依據何在,未為必要之說明,故有瑕疵存在。
    (二)查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而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交通
       部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召開研商「外籍、大陸人士考領換領本國駕照期限規定等事宜
       」會議紀錄之結論,未經相關法律之授權訂定,亦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之「法律
       」。
    (三)原處分機關否准訴願人換發六年效期之駕駛執照,係剝奪外僑之合法權益。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為與中華民國國民結婚之外籍人士,其所持我國外僑居留證載明居留期
      限至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止。又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就外籍人士換領駕駛執照有關國
      際間平等互惠原則認定函詢外交部後,以除依互惠原則外,一般均自行裁量而決定有關
      本國外籍人士考、換領駕駛執照之有效日期,以其居留證之期限為準,則原處分機關於
      受理訴願人換領駕駛執照時,依上開原則核發予訴願人有效日期至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之
      駕駛執照,自無訴願人所指摘對裁量時之法律及事實上之依據何在,未為必要說明之情
      形。是以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揆諸首揭規定,尚非無據。
    四、惟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所為上開否准訴願人換發六年效期之駕駛執照之依據,僅前揭交通
      部八十七年、八十八年、八十九年之函釋,而外交部復交通部函則敘明:目前世界各國
      發給外籍人士駕駛執照之效期不一,其決定之原則亦互異,除依「互惠原則」外,一般
      均自行裁量。惟查駕駛執照之管理及居留證之居留期限係屬二事,二者之期限是否可比
      照援用?又外籍人士駕駛執照核發之有效日期以其居留證之期限為準,是否符合國際間
      平等互惠原則?不無疑問。蓋訴願人國籍為英國,該國對於本國國民居留該國換發駕駛
      執照之管理,是否亦類同我國對外籍人士之駕駛執照管理?並未見原處分機關究明;況
      國際間平等互惠原則為現代文明國家所一致採用,而駕車亦為現代人民日常生活的基本
      權,則若該國對我國國民並無特別限制之情形下,我國對於該國國民駕駛執照換發是否
      應有本國人與外國人之區分,不無斟酌之餘地。從而原處分應予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
      收受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九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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