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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9.08.16. 府訴字第八九0四五二一三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地價稅及房屋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九年五月八日北市稽財甲
字第八九0七三五五三00號函復,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
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七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
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
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
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查訴願人對其所有之本市中正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及其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
為本市○○○路○○段○○號地下室(地下○○樓、○○樓)、○○號,有關地價稅及
房屋稅之課稅稅率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府陳情,經移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八
十九年五月八日北市稽財甲字第八九0七三五五三00號函復。訴願人仍表不服,於八
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卷查上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九年五月八日北市稽財甲字第八九0七三五五三00號
函復以同一案件事由,該處中正分處已多次處理並函復,且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要
件及房屋稅、地價稅課徵之相關規定,僅係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並未因此發生任何法
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不服,遽以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
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六 日
市 長 馬英九 公假
副市長 歐晉德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出國
執行秘書 王曼萍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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