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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9.08.17. 府訴字第八九0七五九二八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七三
五七七六七00號函等五件處分書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係經內政部認可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人員,分別受「○○酒店」、「○○
食堂」、「○○俱樂部」、「○○小吃店」及「○○有限公司」委託辦理本市中山區○○街
○○巷○○號○○樓及地下○○樓、○○○路○○段○○巷○○號及○○之○○號、○○○
路○○段○○巷○○號、○○○路○○段○○號○○樓及○○○路○○段○○號○○、○○
樓等建築物八十七年度(「○○酒店」、「○○食堂」、「○○俱樂部」)及八十八年度(
「○○小吃店」及「○○有限公司」)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嗣經原處分機關進行公共安全簽
證複檢抽查時,發現訴願人有簽證內容不實之情事(詳如附表一),乃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
第四項規定,分別以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七三五七七六七00號、八十七年
十二月七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七三五七八一六00號、八七三五七八一八00號函、八十八年
十二月七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五三0一八00號及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北市工建字第八
九三0五一四二00號書函各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三月
二十九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補充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嗣經訴願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第五0六次會議分
別陳述意見。
※附表一
┌──────┬───────┬──────┬────────┐
│申報建築物或│建築物坐落地址│複查不合格項│係爭處分書日期、│
│營業場所名稱│ │目 │字號 │
├──────┼───────┼──────┼────────┤
│○○飲酒店 │○○街○○巷○│防火區劃防火│八十七年十二月四│
│ │○號○○樓及地│門窗 │日北市工建字第八│
│ │下一樓 │ │七三五七七六七0│
│ │ │ │0號函 │
├──────┼───────┼──────┼────────┤
│○○食堂 │○○○路○○段│走廊(室內通│八十七年十二月七│
│ │○○巷○○號及│路) │日北市工建字第八│
│ │○○之○○號 │ │七三五七八一六0│
│ │ │ │0號函 │
├──────┼───────┼──────┼────────┤
│○○俱樂部 │○○○路○○段│非防火區劃分│八十七年十二月七│
│ │○○巷○○號 │間牆 │日北市工建字第八│
│ │ │ │七三五七八一八0│
│ │ │ │0號函 │
├──────┼───────┼──────┼────────┤
│○○小吃店 │○○○路○○段│防火區劃分隔│八十八年十二月七│
│ │○○號○○樓 │、防火區劃防│日北市工建字第八│
│ │ │火門窗、非防│八三五三0一八0│
│ │ │火區劃分間牆│0號書函 │
│ │ │、內部裝修材│ │
│ │ │料、走廊(室│ │
│ │ │內通路) │ │
├──────┼───────┼──────┼────────┤
│○○有限公司│○○○路○○段│防火區劃分隔│八十九年二月二十│
│ │○○號○○、○│情形、防火區│九日北市工建字第│
│ │○樓 │劃防火門窗、│八九三0五一四二│
│ │ │內部裝修材料│00號書函 │
│ │ │、走廊(室內│ │
│ │ │通路)、直通│ │
│ │ │樓梯 │ │
└──────┴───────┴──────┴────────┘
理 由
一、本件訴願日期距原處分機關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七三五七七六七00號
、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七三五七八一六00號及八七三五七八一八00
號函、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五三0一八00號書函發文日期,雖已
逾三十日,惟原處分機關未能查告上開處分書合法送達日期,訴願期間無從起算,自無
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
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
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
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
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
證內容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移送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所稱建築物公共安全
檢查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如附表一,並應製作檢查報
告書。」第七條規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應備具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向當地
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規定:「(防火窗之構造)防火門窗之構造依
左列規定:一、甲種防火門窗:(一)鋼鐵製門窗框、門窗扇,兩面均以厚度0.五公
厘以上之鋼鐵板包覆者。(二)鋼鐵板製,其厚度在一.五公厘以上者。(三)其他經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認為具有同等防火性能者......」第七十九條規定:「(防火建
築物及防火構造建築物)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00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
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區劃分隔......」第八十六條規定:「(非屬防火區劃之一般分界
牆、分間牆之防火規定)分界牆及分間牆構造依左列規定:一、連棟式或集合住宅之分
界牆,應為防火構造,並應通達樓板或屋頂。二、學校、醫院、旅館、寄宿舍、市場及
其他類似之建築物,其主要分間牆應為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三、餐飲業之廚
房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及乙種防火門窗區劃分隔,並依建築設備編第
五章第三節規定。」第八十八條規定:「(內部裝修材料)建築物之內部牆面及天花板
之裝修材料應依左表規定......餐廳居室或該使用部分,不燃材料耐火板(石膏板、木
絲水泥板)、耐燃材料」第九十二條規定:「走廊之淨寬度及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一
、供左表所列用途之使用者依其規定......三、其他建築物:(一)同一樓層內之居室
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地下層時為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走廊二側有居室者
一.六0公尺以上」第九十八條規定:「(直通樓梯之總寬度)直通樓梯每一座之寬度
依本編第三十三條規定,且其總寬度不得小於左列規定......」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訴願人從事工程已逾二十年,一向敬業誠實,從無不法遭處罰情事。八十七年十二月四
日同日被同一組人員開具三張申報不實罰單,自覺相當委屈。
四、按有關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
申報辦法第三條所定之檢查簽證項目表項目為之,此為取得內政部核發之認可證之專業
機構或人員所應必備之專業知識,本件訴願人既係建築法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
申報辦法所稱之專業人員,其就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之有關規定,理應明瞭。
五、卷查上開建築物等由案外人○○○等人分別經營「○○飲酒店」、「○○食堂」、「○
○俱樂部」、「○○小吃店」及「○○有限公司」,訴願人受渠等委託辦理八十七年及
八十八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經原處分機關書面審核後予以備查。嗣原處分機
關對系爭場所實施公共安全簽證抽查複檢時,發現上開建築物不合規定項目詳如附表二
之「抽查不合格項目」欄所載,此有該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複)查報告
書影本五份附卷可稽,是訴願人檢查簽證內容不實,應屬明確。
※附表二
┌─────┬─────┬─────┬─────┬──────┐
│係爭處分書│申報建築物│抽查不合格│違反建築技│違規事實說明│
│日期、字號│或營業場所│項目 │術規則 │ │
│ │名稱 │ │建築設計施│ │
│ │ │ │工編 │ │
├─────┼─────┼─────┼─────┼──────┤
│八十七年十│○○酒店 │一、防火區│第七十六條│一、地下一樓│
│二月四日北│ │ 劃 │第一款 │廚房雖以甲種│
│市工建字第│ │二、走廊(│第九十二條│防火門區隔,│
│八七三五七│ │ 室內通│第一款第三│惟廚房內部尚│
│七六七00│ │ 路 │目 │有一座室內梯│
│號函 │ │ │ │通往一樓,此│
│ │ │ │ │部分未設有甲│
│ │ │ │ │種防火門,以│
│ │ │ │ │示區隔,故為│
│ │ │ │ │區劃不完整。│
│ │ │ │ │二、走廊寬度│
│ │ │ │ │一.二公尺,│
│ │ │ │ │因一側為廁所│
│ │ │ │ │,其非為居室│
│ │ │ │ │,應屬符合一│
│ │ │ │ │.一公尺寬度│
│ │ │ │ │規定。 │
├─────┼─────┼─────┼─────┼──────┤
│八十七年十│○○食堂 │一、走廊(│第九十二條│一、現場日式│
│二月七日北│ │ 室內通│第一款第三│料理,通路二│
│市工建字第│ │ 路) │目 │側設有和室包│
│八七三五七│ │ │ │廂,該通路寬│
│八一六00│ │ │ │度不及一.六│
│號函 │ │ │ │公尺。 │
├─────┼─────┼─────┼─────┼──────┤
│八十七年十│○○俱樂部│一、非防火│第八十六條│一、分間牆部│
│二月七日北│ │區劃分間牆│第一款 │分以類似木質│
│市工建字第│ │ │ │夾板之易燃材│
│八七三五七│ │ │ │料建造。 │
│八一八00│ │ │ │ │
│號函 │ │ │ │ │
├─────┼─────┼─────┼─────┼──────┤
│八十八年十│○○小吃店│一、防火區│第七十六條│一、防火區劃│
│二月七日北│ │ 劃 │第一款 │破壞。 │
│市工建字第│ │二、非防火│第八十六條│二、分間牆以│
│八八三五三│ │ 區劃分│第一款 │易燃材料建造│
│0一八00│ │ 間牆 │第八十八條│。 │
│號書函 │ │三、裝修材│第一項 │三、內部以易│
│ │ │ 料 │第九十二條│燃材料裝修。│
│ │ │四、走廊(│第一款第三│四、二側居室│
│ │ │ 室內通│目 │之走廊寬度不│
│ │ │ 路) │ │及一.六公尺│
│ │ │ │ │。 │
├─────┼─────┼─────┼─────┼──────┤
│八十九年二│○○有限公│一、防火區│第七十六條│一、室內安全│
│月二十九日│司 │ 劃 │第一款、第│梯並未裝設甲│
│北市工建字│ │二、裝修材│八十六條第│種防火門,廚│
│第八九三0│ │ 料 │三款 │房部分門窗以│
│五一四二0│ │三、走廊(│第八十八條│玻璃材質裝設│
│0號書函 │ │ 室內通│第一項 │,故防火區劃│
│ │ │ 路) │第九十二條│不完全。 │
│ │ │四、直通樓│第一款第三│二、室內部分│
│ │ │ 梯 │目 │使用如夾板材│
│ │ │五、安全梯│第九十七條│質之易燃材料│
│ │ │ │第二款 │裝修。 │
│ │ │ │ │三、走廊堆積│
│ │ │ │ │雜物。 │
│ │ │ │ │四、堆積雜物│
│ │ │ │ │。 │
│ │ │ │ │五、戶外安全│
│ │ │ │ │梯有截斷損壞│
│ │ │ │ │情形,因使用│
│ │ │ │ │人稱已提作廢│
│ │ │ │ │申請,檢查員│
│ │ │ │ │請使用人補書│
│ │ │ │ │面證明,暫載│
│ │ │ │ │合格,於空白│
│ │ │ │ │處敘明。 │
└─────┴─────┴─────┴─────┴──────┘
六、另本件訴願人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至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第五0六次會議陳述意見時
就上開違規情節提出下列陳述:(一)○○食堂-該場所每層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
依法應有一個出口,寬度九十公分,該場所有二個出口,其中之一已合於上開條件,雖
另一出口不合,亦應可以接受,(二)○○飲酒店-其地下室出入口通道之寬度是否應
計入門框,目前在業界並無定論,法亦無明文,該場所如計入門框,則應合格。(三)
○○俱樂部-其裝修材料為三級耐燃防火漆,原處分機關人員到場時,該場所人員找不
到申報資料,因防火漆乃透明塗料,無法辨識,即逕予處罰。(四)○○鐵板燒-其電
梯在該場所二樓被阻隔,不能進入,訴願人事後方知是違反緊急升降梯防火區隔之規定
,但此非公安檢查之範疇。(五)○○餐廳-該場所為老舊建物,其各層樓之直通樓梯
均無防火門,原處分機關認應裝設防火門,訴願人亦同意其看法,但訴願人亦有學問不
足之時,此部分絕無申報不實之犯意。惟訴願人前開主張,經原處分機關於八十九年八
月十四日派員至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第五0六次會議陳述意見時,亦就本案系爭建築物
之違規事實逐一說明在案(詳如附表二之「違規事實說明」欄所載),是訴願人所陳理
由,應屬誤解。
七、至訴願人所陳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同一日內被開三張申報不實罰單,深覺委屈乙節,
經查本件訴願人分別就系爭五棟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為不實之簽證,其違規行為應個別
成立,原處分機關分別以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七三五七七六七00號函
等五件處分書處分訴願人,係分別針對訴願人就系爭五棟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內容
不實之數個違規行為所為之處分,尚無不合,且系爭處分書之日期文號分別為八十七年
十二月四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七三五七七六七00號、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北市工建字第
八七三五七八一六00號、八七三五七八一八00號函、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北市工建
字第八八三五三0一八00號及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0五一四二
00號書函,並無訴願人所稱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同一日遭原處分機關開立三張罰單之
情事,是訴願人所訴,恐有誤解,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上開規
定,並無違法不當,原處分應予維持。
八、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市 長 馬英九 公假
副市長 歐晉德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出國
執行秘書 王曼萍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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