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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9.08.29. 府訴字第八九0五0一六九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地價稅及房屋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北市稽財
甲字第八九0七五二二八00號箋復,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
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七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
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
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
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查訴願人對其所有之本市中正區○○段○○小段○○地號土地,並其地上建物即門牌號
碼為本市○○○路○○段○○號地下室(有地下○○樓、○○樓)、○○號,有關地價
稅及房屋稅之課稅減免向本府陳情,經移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北
市稽財甲字第八九0七五二二八00號箋復。訴願人仍表不服,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卷查上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北市稽財甲字第八九0七五二二八00
號箋復訴願人略以:「......來信問到地價稅及房屋稅課稅錯誤及不合理情形乙事,房
屋稅因涉及實際使用情形之認定,本處將另函中正分處查明後再答復,......就地價稅
部分......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八十四年以前之地價稅款,不得再申請
更正;八十四年以後之地價稅款,則請檢附繳款書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處中正分
處提出更正。......」僅係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並未因此發生任何法律效果,並非行
政處分。訴願人對之不服,遽以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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