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89.09.14. 府訴字第八九0八五0九七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建築損鄰爭議事件,不服本府工務局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
    三一五二0九00號函檢送「臺北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第八九0一次大會」會議紀錄
    ,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
      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七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
      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四十年度判字第十號判例:「人民與人民......因私權關係而發生之爭訟,應
      歸普通司法機關管轄,非行政機關所應處理。」
    二、查本府委由○○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在本市內湖區○○段○○小段○○、○○等地號土
      地,興建「臺北市立○○高中校舍新建工程」,領有本府工務局核發之八七建字第 xxx
      號建造執照,該工程於施工期間,涉嫌損害訴願人所有之房屋(門牌號碼為本市內湖區
      ○○路○○段○○號),訴願人乃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向市長室陳情,經交由工務局
      建築管理處辦理會勘,其間經本市內湖區調解委員會四次調解,該局建築管理處三次協
      調均無結果,該局乃提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臺北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第八九0
      一次會議決議:「本案採納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八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北土技字第八八三
      一二六一號損害原因鑑定報告書,以現場進行實際打樁測量標的物振動量,據以評估損
      害原因所作之鑑定結果,作為本會審理本案之依據;並按該鑑定報告書鑑定結論所鑑定
      ○○路○○段○○號房屋無安全顧慮、鑑定標的物損壞與○○高中校舍施工無關等項結
      論,請工務局依據『臺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條文第十一點第款
      規定,撤銷本案列管。......」訴願人不服上開會議決議,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七月十日補正程式。
    三、卷查建築損鄰事件之損害賠償,係屬人民間之私權糾紛,揆諸首開判例意旨,應歸普通
      司法機關管轄。至原處分機關依「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有關
      規定所為之處理,係為減少訟源所作之協調,並非行政處分,雙方如仍有爭議,則應循
      司法途徑解決,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以謀救濟。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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