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臺北市政府89.11.29. 府訴字第八九一0八九五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企業社負責人)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
三二一七五三0五號書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卷查訴願人於本市士林區○○街○○號○○樓建築物,未經核准擅自經營作為電腦網路
遊戲業暨電子遊戲場(○○),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
規定,乃依同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以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二
一七五三0五號書函,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為電腦網路遊戲
業。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二六一八五00號書函通知訴願
人略以:「說明:....二、查本市○○街○○號○○樓原領有本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
證,核准營業項目為電子資訊服務業,案經本府警察局少年隊查獲從事電腦網路遊戲業
暨電子遊戲場,經本局以違反建築法七十三條、九十條規定處以罰鍰,案查前述地址應
屬未領有使用執照之舊有建築物,自無建築法七十三條、九十條之適用,故本局同意撤
銷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二一七五三0五號(書)函罰鍰處分....
..。」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
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