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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9.11.28. 府訴字第八九一0七六七二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右訴願人因申請由他人繳交違規交通罰鍰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北
市裁三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七四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緣訴外人○○○前以動產擔保方式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貸款購買
xx-xxxx號自用小客車,嗣因○○○未依約付款,經○○公司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取回
系爭車輛,並由該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派員解除原車主○○○之占有,點交予○○公
司接管。○○公司後經委由○○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告拍賣將系爭車輛出賣予訴願人(拍賣
公告中約定「得標人須自行負擔該車之牌照稅、燃料費及交通違規罰款,強制險和過戶等其
他費用,故投標人應自行查明相關費用。」),訴願人於申請系爭車輛異動登記時,因該車
有違規罰鍰尚未繳納,本市監理處無法受理,訴願人遂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由原使用人○○○
繳納該車之交通違規罰鍰,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北市裁三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七
四00號函復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向交通部公路局提起訴願,
案移本府受理,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
於運送人、租用人或使用人,亦適用之。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
輛駕駛人者,處罰車輛駕駛人。本條例關於車輛駕駛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所有人
者,處罰車輛所有人。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
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汽車新領牌照應申請登記。汽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應申請異動登記。一、過戶。二、變更。三、停駛。四、復駛。五、報廢。六、繳銷
牌照。七、註銷牌照。」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逕行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經汽車所有人依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者,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應到案
日期,處罰機關應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罰該汽車所有人。」第四十四條第
二項規定:「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尚未處結者,公路監理機關於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辦理其各項登記或換發號牌、執照時,應請其就違規案件先予清結
。但申請汽車檢驗者,不在此限。」
交通部路政司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路臺機八十九字第一二八0四號書函釋以:「....說
明....三、另有關違規罰鍰之繳納乙節,『如法院拍賣公告中已敘明拍定人(承受人)
須繳交該等車輛積欠之違規罰鍰者,而承受人仍予以作價承受,依現行規定即應由承受
人繳納;如法院拍賣公告中未敘明拍定人(承受人)須繳交該等車輛積欠之違規罰鍰者
,則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系爭車輛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點交予債權人○○公司後,該公司即成為系爭車輛之所有
權人,至該車點交前未清繳之交通違規及違反強制責任險罰鍰,不待○○公司申請,應
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按照違規事實歸責於原占有、使用之債務
人○○○。
三、卷查系爭車輛原由○○○以動產擔保方式向○○公司購得,於○○○為所有人狀態下之
交通違規罰鍰,原處分機關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罰系爭車輛所有人,自無違誤。訴願
人係於買受系爭車輛欲辦理異動登記時,因監理單位以該車仍有尚未結清之違規罰鍰為
由,無法受理異動申請,訴願人遂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將該車之違規罰鍰移由原車主繳納
,依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五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汽車所有人欲辦理異動登記本應將違規案件先予結清,訴願人並
非違規當時之汽車所有人,自無繳納該罰鍰之義務,縱使訴願人申請將系爭車輛之違規
罰鍰移轉由原車主繳納係對法令有所誤解,該交通違規罰鍰之繳納責任亦不因此而歸屬
於訴願人。按本案系爭車輛係○○公司經法院取回點交後出賣予訴願人,其效力與法院
拍賣並不相同,原處分機關遽依前揭交通部路政司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路臺機八十九字
第一二八0四號書函認應比照法院拍賣車輛處理,否准訴願人之申請,並命訴願人繳納
系爭車輛之交通違規罰鍰,未加審究系爭車輛係買賣取得與法院拍賣性質不同,原處分
即有再酌之餘地。從而,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另為處分。又關於系爭車輛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罰鍰部分,經本市監理處以八十
九年十月十二日北市監四字第八九六三二三四八00號函復查無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罰鍰之紀錄,恐係訴願人誤解,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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