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90.07.11. 府訴字第九00六一八八四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四月四日廢字第Y0二五九
    五二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一、緣原處分機關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上網查詢本市清除機構廠外清理未完成申報資料
      ,發現訴願人為本府核備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惟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其於八十九年六
      月十一日受○○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以下簡稱○○醫院)委託清除之事業廢棄物
      之資料(聯單編號A四四00一四九八九00一八四),復經原處分機關分別於同年六
      月二十九日及七月三日再度上網查詢,惟訴願人仍未上網申報該筆資料,原處分機關遂
      以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北市環罰字第X二六二0八七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
      知書予以告發,並以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廢字第X0一四八二四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案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一
      次提起訴願。案經本府以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府訴字第八九0八八八六一00號訴願
      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分。」
    二、嗣原處分機關乃以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北市環三字第九0二0一九二七00號函詢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有關網路或書面傳輸方式申報事業廢棄物流向相關疑義
      ,案經環保署以九十年三月二日環署廢字第00一三0九五號函略以:「......說明..
      ..三、有關事業機構依前述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其委託之清除機構可否選擇書面
      或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乙節,本署目前刻正研議廢清法第十三條書面申報相關規定,未來
      將視需要辦理公告。惟於書面申報規定公告實施前,仍應依說明二規定暨本署九十年一
      月九日(89)環署廢字第00七七五五一號函辦理。」原處分機關爰依上開函釋,認訴願
      人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委託清除之事業廢棄物之資料,仍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
      三項第二款規定,乃以九十年四月四日廢字第Y0二五九五二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案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訴願人仍表不服,於九十年五月一日第二次
      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第九十六條規定:「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
      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五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除以再
      利用方式外,應以左列方式為之……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機構,應依左列規
      定管理其廢棄物……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暨書面或網路
      傳輸方式,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情形。」「第一項第三款
      第一目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許可、廢止及應遵行事項,應依第二十一條所
      定管理輔導辦法為之。」第二十一條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
      輔導辦法及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遵行者,按
      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
      第二十八條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
      一條所定管理輔導辦法規定者,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逾期
      不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同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之事業機構,係指工礦廠場、公司行
      號、醫療院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清除、處理機構應
      將每日清除、處理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除主
      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申報前季營運情形,跨區營運者應同時向跨區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
      報;其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者,清除、處理機構應至少申報二份,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除自行留存一份備查外,另份並應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環署廢字第00五一五九二號公告:「主旨:
      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事業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情形之事業
      機構及其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實施。依據:廢
      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二款。公告事項:一、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事業廢棄物
      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情形之事業機構。……(十三)接受前述事業機構
      委託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二、申報格式、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
      一)事業廢棄物產出及清除、處理基本資料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2.清除、
      處理機構應於本公告實施日起五日內,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連線,依中央
      主管機關申報系統(網址:http://waste.epa.gov.tw)所定格式及項目申報許可或核備
      清除處理種類及數量等資料,並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內容變更時,於五日內自行上網修
      改。……(三)清除、處理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1.事業機構自行或委託清除其
      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者,各相關機構應依左列規定時間,向事業廢棄物產源
      所在地主管機關連線,依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系統(網址 :http://waste. epa.gov.tw)
      所定格式及項目辦理申報作業。…… (2)清除機構應於清除後十二小時內連線申報。…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為○○醫院清除垃圾,二年來每天皆定時(約在晚間八點至十二點)又定量(約
      為零點八公噸),且申報聯單每日一張,而經查○○醫院就系爭A四四00一四九八九
      00一八四號聯單上網申報之時間與A四四00一四九八九00一八三號聯單之時間相
      同,則若真是當天垃圾,訴願人為何不清運完畢,而留一半垃圾等待隔日污染?由此可
      見,該批垃圾與八十九年六月十日之垃圾為同一筆垃圾,是事業單位多申報一張聯單;
      又當日清運之司機為訴願人公司新進員工,對申報作業程序不瞭解,只知事業單位給的
      聯單必須全交給焚化爐場蓋章,故系爭聯單之垃圾訴願人並未收到,再次請求撤銷該處
      分。
    三、卷查本件前經本府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府訴字第八九0八八八六一00號訴願決定: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分。」其理由略以
      :「......五、惟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若屬中央主管機關所
      指定公告之事業機構,其申報事業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情形之方
      式,有『書面』或『網路傳輸』二種方式,是前揭環保署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環署廢
      字第00五一五九二號公告規定僅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為唯一申報事業廢棄物之產出
      、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情形之方式,與前揭規定牴觸,此並有環保署八十九年五
      月二十三日環署訴字第一五四五二號再訴願決定案例可參。另原處分機關就類此之他案
      亦認上開環保署公告有剝奪法律賦予事業機構得選擇以書面方式申報權利之虞,亦有違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而於查證該他案訴願人曾依規定以書面方式申報後自
      行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分機關未再路查本件訴願人是否有以書面方式申報,即逕以
      訴願人未依規定上網申報予以處罰,不無可議。從而,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
      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分。......」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為查證結果,仍維持原處分,其理由依其答辯書記載略以:「一、法
      令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年三月二日(90)環署廢字第00一三0九五號函釋
      :『......查廢清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臺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高雄市施
      行細則第三十四條,均規定廢清法所稱之事業機構係指農工礦場公司行號醫療院所及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是以,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仍為廢清法規定之事業機構,應
      依同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本署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88)環署廢字第00五一五
      九二(號)公告規定辦理網路申報作業。......本署目前刻正研議廢清法第十三條書面
      申報相關規定,未來將視需要辦理公告。惟於書面申報規定公告實施前,仍應依說明二
      規定暨本署九十年一月九日(89)環署廢字第00七七五五一號函辦理。』......三:卷
      查訴願人係本府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亦為環保署公告應上網申報對象之一....
      ..即應依首揭公告之項目、內容及頻率上網申報其清除事業廢棄物情形,惟......訴願
      人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受委託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資料,乃依法掣單告
      發並發文通知訴願人請其立即改善,並無不合。......」
    五、按本件訴願人未依規定申報其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受○○醫院委託清除之事業廢棄物
      (聯單編號A四四00一四九八九00一八四)之資料,有經○○醫院、訴願人公司及
      原處分機關北投垃圾焚化場用印之編號A四四00一四九八九00一八四廠外清理申報
      聯單及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六月二十九日臺北市廠外清理即時申報資料查詢結果影
      本各一份附卷可稽。至訴願人主張○○醫院就系爭A四四00一四九八九00一八四號
      聯單上網申報時間與A四四00一四九八九00一八三號聯單之時間相同,應屬同一筆
      垃圾,是事業單位多報,訴願人並未收受該筆垃圾等節。經查前述A四四00一四九八
      九00一八三號及A四四00一四九八九00一八四號二份聯單,均經○○醫院、訴願
      人公司及原處分機關北投垃圾焚化場用印確認,且其廢棄物重量亦不相同,有上述二聯
      單影本附卷可稽;訴願人雖主張系爭聯單係○○醫院多報,惟並未舉出具體事證以實其
      說,是訴願人所辯,尚不足採。
    六、惟查本次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係依環保署九十年三月二日環署廢字第00一三0九五號
      函釋認訴願人仍應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然上開函示強制受委託之清除機構於環
      保署書面申報規定公告實施前,應依網路傳輸方式申報,與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三
      項第二款規定,若屬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公告之事業機構,其申報事業廢棄物之產出、
      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情形之方式,有「書面」或「網路傳輸」二種方式,仍屬有
      違。準此,原處分機關未依本府前次訴願決定意旨,再路查本件訴願人是否有以書面方
      式申報,而仍以訴願人未依規定上網申報予以處罰,難謂已依本府前次訴願決定撤銷意
      旨重為處分。從而,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另
      為處分。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請假
                                 執行秘書 王曼萍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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