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90.07.24. 府訴字第九00八三二七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四月四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二七
    六0三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本市信義區○○路○○號○○樓建築物(原址改編前為○○路○○段○○巷○○號○
    ○樓),位於住宅區,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七二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為「
    店舖、集合住宅、停車場」,訴願人於系爭建築物內開設「○○社」,領有本府核發之北市
    建商商號 字第xxxxxx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營業項目為:「1.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不
    含擷取網路遊戲】2.資訊軟體服務業3.租賃業」,經本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於九十年三月六日
    二十三時五十分臨檢時查獲訴願人提供電腦供不特定人士娛樂上網,案經本府審認訴願人違
    反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乃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府建商字第九00二六六七四00號函處訴願人新臺幣二萬元罰鍰,並命令應即停止經營登
    記範圍外之業務,同函副知原處分機關。嗣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建築物之使用人即訴願人未
    經許可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其他娛樂業(即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遊戲娛樂、利
    用電腦擷取網際網路資料供人遊戲),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乃依同法第九十條
    第一項規定,以九十年四月四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二七六0三00號函處訴願人新臺幣六
    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電子遊戲場、其他娛樂業之違規使用。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五月二
    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
      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第九十條規定:「違反第七十
      三條後段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得以補辦手續者,令其限期補辦手續;不停止使用或逾期
      不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前項擅自變更使用之建築物,有第五十八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場業,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
      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指利
      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
      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
      兒童騎乘者,不包括在內。」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第一點規定:「依本法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
      照,不得變更其使用。建築物使用應按其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類、分組,如附表一。
      附表一未列舉之使用項目,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使用類組定義認定之,
      並定期每季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附表一建  築  物  使  用  分  類
      ┌───┬────────┬───┬──────┬──────┐
      │類 別│類別定義    │組 別 │組別定義  │使用項目例舉│
      ├───┼────────┼───┼──────┼──────┤
      │B類 │供商業交易、陳列│1  │供娛樂消費,│夜總會、酒家│
      │商業類│展售、娛樂、餐飲│-  │處封閉或半封│、理容院、K│
      │   │、消費之場所。 │B  │閉場所。  │TV、MTV│
      │   │        │   │      │、公共浴室、│
      │   │        │   │      │三溫暖、茶室│
      │   │        │   │      │。     │
      ├───┼────────┼───┼──────┼──────┤
      │G類 │供商談、接洽、處│3  │供一般門診、│一般診所、衛│
      │辦公、│理一般事務或一般│-  │零售、日常服│生所、店舖(│
      │服務類│門診、零售、日常│G  │務之場所。 │零售)、理髮│
      │   │服務之場所。  │   │      │、按摩、美容│
      │   │        │   │      │院。    │
      ├───┼────────┼───┼──────┼──────┤
      │H類 │供特定人住宿之場│2  │供特定人長期│住宅、集合住│
      │住宿類│所。      │-  │住宿之場所。│宅。    │
      │   │        │H  │      │      │
      └───┴────────┴───┴──────┴──────┘
      經濟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經商字第八七二三0一八九號函釋:「主旨:檢送本部『
      研商電子遊戲機之主機板與框體查驗貼證實施要點及電視遊樂器或電腦附設投幣裝置營
      業如何登記管理』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六、會議決議......(二)討論提案
      -有關業者利用電視遊樂器或電腦(磁碟、硬碟、光碟或網際網路)附設投幣裝置,從
      事營業行為,應歸屬於何種行業?如何管理案:1.上列營業型態,均非屬電子遊藝場業
      。2.以電腦使用網際網路之相關軟體及資料提供消費者,以電腦裝置磁碟片、硬碟、光
      碟片內儲存軟體資料供人遊戲......等方式或類似方式,收取費用之營業行為,應輔導
      業者,依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為J799990其他娛樂業......」經濟部商
      業司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經商七字第八九二0五八五三號函釋:「主旨:有關『電子
      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規範主體是否涵蓋網路咖啡室疑義,復如說明,......說明....
      ..三、按電腦提供網路設備之營業,如係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索引
      、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之業務,屬資訊服務業務,得登記於公司行號營
      業項目代碼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不含擷取網際網路遊戲軟體供人遊戲
      )項下營業。四、至利用網路功能供消費者至國內外網站擷取或下載遊戲軟體供人娛樂
      之行業,因其提供之遊戲係依據不同網站提供者,與電子遊戲機僅提供單一或固定之遊
      戲軟體不同;又其營業型態係為計時收費,與一般電子遊戲機之計次收費有異;且因電
      子遊戲機有固定程序之主機板可供查驗貼證,而網路遊戲則否,故利用電腦建置網路供
      人擷取或下載遊戲與電子遊戲機之定義有別,兩者不宜視為相同行業。是本部八十七年
      十二月十五日經商字第八七二三0一八九號會議決議將本行業歸類於J799990其
      他娛樂業。......」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經商七字第八九二0七四八一號函釋:「主旨:關於所詢電子遊
      戲機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二、有關業者利用下列設備裝置從事行為,
      應登記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J799990其他娛樂業......(一)利用電視遊樂器
      裝置,提供卡匣供人操作娛樂。(二)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遊戲娛樂。(三
      )利用電腦網際網路擷取遊戲供人遊戲。......」
      內政部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臺內營字第八八七三八六九號函釋:「......說明......(
      一)研商建築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規定之處罰對象執行疑義案。決議:1、按建築
      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係將建築物用途依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為九類二十四組,是建
      築物用途如有擅自跨類跨組變更,始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而依同法第九十
      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經濟部已將其他娛樂業增列為J701070資訊休閒服務業,通
      令縣市政府輔導業者合法營業,並同意延至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辦妥營業登記。
    三、卷查本市信義區○○路○○號○○樓建築物,位於住宅區,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七二
      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為「店舖、集合住宅、停車場」。訴願人未經許可
      ,擅自在系爭建築物內經營電子遊戲場、其他娛樂業,依本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九十年三
      月六日臨檢紀錄表記載略以:「....實際營業項目:擷取網路遊戲,提供遊戲光碟,供
      不特定人士租賃把玩上網。....違法(規)營業具體事證....二、該店內有櫃檯乙座,
      三十二部電腦,佔地約三十五坪,每日營業額約捌仟餘元,消費方式為每小時收費新臺
      幣伍拾元,提供冷飲免費供應。三、....實際營業項目為提供電腦供不特定人士上網擷
      取遊戲及提供遊戲光碟世紀帝國、迅雷先鋒、龍族....、戰慄時空等遊戲供不特定人士
      租賃把玩,顯與核准營業項目不符。....」訴願人實際經營提供電腦供不特定人士上網
      擷取遊戲及提供遊戲光碟供不特定人士娛樂之行業,因其提供之遊戲係依據不同網站提
      供者,與電子遊戲機僅提供單一或固定之遊戲軟體不同;又其營業型態係為計時收費,
      與一般電子遊戲機之計次收費有異;且因電子遊戲機有固定程序之主機板可供查驗貼證
      ,而網路遊戲則否,故利用電腦建置網路供人擷取或下載遊戲與電子遊戲機之定義有別
      ,經濟部商業司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經商字第八七二三0一八九號函會議紀錄將該行
      業歸類於J799990其他娛樂業(經濟部九十年三月二十日經商字第0九00二0
      五二一一0號公告歸屬於資訊休閒服務業,係屬B類第一組之供娛樂消費,處封閉或半
      封閉之場所)。
    四、惟查本案系爭建築物核准用途為「店舖、集合住宅」,係屬前揭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
      要點規定G類第三組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之場所及H類第二組供特定人長期住
      宿之場所,訴願人於該址未經申請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即違規使用為B類第一組其他娛
      樂業,訴願人擅自跨類跨組變更系爭建物使用用途之違規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是原處
      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並衡酌其違規使用之情節,依同法第
      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處以建物使用人即訴願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
      之處分,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請假
                                 執行秘書 王曼萍 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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