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90.09.12. 府訴字第九0一0五七八四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五月三日北市工
    建字第九0四二九九000一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
    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本市中山區○○街○○號○○樓及地下○○樓建築物,位於第二種
    商業區、第三種住宅區,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八一使字第 xxx號使用執
    照,核准用途為「一般零售業(餐館、中西藥品、音響視聽器材除外)」
    ,訴願人於該址領有本府核發之北市建商公司(八九)字第xxxxxx號營利
    事業登記證,核准營業項目為:「1.資訊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2.電
    子資訊供應服務業3.資訊軟體零售業4.租賃業5.玩具、娛樂用品零售業6.
    食品、飲料零售業7.飲料店業8.餐館業(限一樓)9.菸酒零售業(現場不
    從事錄影,錄音,製作,錄製,拍攝)(一樓使用面積不得超過一三五‧
    八八平方公尺)(地下一樓使用面積不得超過二四一‧0四平方公尺)」
    。經本府建設局商業管理處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十三時四十分至現場稽查
    ,發現訴願人提供電腦與不特定人士消費使用,乃檢附商業稽查紀錄表函
    送原處分機關等機關查處,案經本府審認訴願人涉有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
    規定之嫌,以九十年二月八日府建商字第九000五五三七00號函,移
    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副知原處分機關依職權處理。嗣原處
    分機關審認系爭建築物之使用人即訴願人未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違規經營
    電腦網路遊戲業(商業類第一組),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乃
    依同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年五月三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二九
    九000一號函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其他娛樂業之
    違規使用。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六月五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
    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件提起訴願日期距原處分書發文日期已逾三十日,惟原處分處關未
      查明處分書送達日期,訴願期間無從起算,自無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
    二、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
      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
      用。」第九十條規定:「違反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
      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勒令停止使用。得以補辦手續者,令其限期補辦手續;不停止使用或
      逾期不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前項擅自變更使用之建築物,有第五十八
      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第一點規定:「依本法條規定,建築物非
      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建築物使用應按其使用強度
      及危險指標分類、分組,如附表一。附表一未列舉之使用項目,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使用類組定義認定之,並定期每季報
      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附表一建  築  物  使  用  分  類
    ┌───┬────────┬───┬──────┬──────┐
    │類 別│類別定義    │組 別 │組別定義  │使用項目例舉│
    ├───┼────────┼───┼──────┼──────┤
    │B類 │供商業交易、陳列│1  │供娛樂消費,│夜總會、酒家│
    │商業類│展售、娛樂、餐飲│-  │處封閉或半封│、理容院、K│
    │   │、消費之場所。 │B  │閉場所。  │TV、MTV│
    │   │        │   │      │、公共浴室、│
    │   │        │   │      │三溫暖、茶室│
    │   │        │   │      │。     │
    ├───┼────────┼───┼──────┼──────┤
    │G類 │供商談、接洽、處│3  │供一般門診、│一般診所、衛│
    │辦公、│理一般事務或一般│-  │零售、日常服│生所、店舖(│
    │服務類│門診、零售、日常│G  │務之場所。 │零售)、理髮│
    │   │服務之場所。  │   │      │、按摩、美容│
    │   │        │   │      │院。    │
    └───┴────────┴───┴──────┴──────┘
      經濟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經商字第八七二三0一八九號函釋:「
      主旨:檢送本部『研商電子遊戲機之主機板與框體查驗貼證實施要點
      及電視遊樂器或電腦附設投幣裝置營業如何登記管理』會議紀錄乙份
      ,請查照。........六、會議決議........(二)討論提案-有關業
      者利用電視遊樂器或電腦(磁碟、硬碟、光碟或網際網路)附設投幣
      裝置,從事營業行為,應歸屬於何種行業?如何管理案:1.上列營業
      型態,均非屬電子遊藝場業。2.以電腦使用網際網路之相關軟體及資
      料提供消費者,以電腦裝置磁碟片、硬碟、光碟片內儲存軟體資料供
      人遊戲........等方式或類似方式,收取費用之營業行為,應輔導業
      者,依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為J799990其他娛樂業..
      ......」
      經濟部商業司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經商七字第八九二0五八五三號
      函釋:「主旨:有關『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規範主體是否涵蓋
      網路咖啡室疑義,復如說明,........說明........三、按電腦提供
      網路設備之營業,如係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索引
      、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之業務,屬資訊服務業務,得
      登記於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不含擷取網際網路遊戲軟體供人遊戲)項下營業。四、至利用網路功
      能供消費者至國內外網站擷取或下載遊戲軟體供人娛樂之行業,因其
      提供之遊戲係依據不同網站提供者,與電子遊戲機僅提供單一或固定
      之遊戲軟體不同;又其營業型態係為計時收費,與一般電子遊戲機之
      計次收費有異;且因電子遊戲機有固定程序之主機板可供查驗貼證,
      而網路遊戲則否,故利用電腦建置網路供人擷取或下載遊戲與電子遊
      戲機之定義有別,兩者不宜視為相同行業。是本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
      五日經商字第八七二三0一八九號會議決議將本行業歸類於J799
      990其他娛樂業。........」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經商七字第八九二0七四八一號函釋:「主旨
      :關於所詢電子遊戲機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二、
      有關業者利用下列設備裝置從事行為,應登記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
      J799990其他娛樂業........(一)利用電視遊樂器裝置,提
      供卡匣供人操作娛樂。(二)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遊戲娛
      樂。(三)利用電腦網際網路擷取遊戲供人遊戲。........」
      內政部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臺內營字第八八七三八六九號函釋:「..
      ......說明........(一)研商建築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規定之
      處罰對象執行疑義案。決議:1、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係將
      建築物用途依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為九類二十四組,是建築物用途
      如有擅自跨類跨組變更,始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而依同
      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訴願人係依法經營資訊軟體、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及食品、飲料零售
      業,依經濟部函釋意旨,並非原處分機關所謂「經營電腦網路遊戲業
      」,亦無任何變更系爭建築物使用,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
      之情事,且訴願人業經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並未逾越營利事業登記
      證所登記之範圍,亦未變更系爭建物之使用。
    四、查本市中山區○○街○○號○○樓及地下○○樓建築物,位於第二種
      商業區、第三種住宅區,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八一使字第 xxx號使
      用執照,核准用途為「一般零售業(餐館、中西藥品、音響視聽器材
      除外)」,訴願人於該址領有本府核發之北市建商公司(八九)字第
      xxxxxx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營業項目為:「1.資訊軟體服務業2.
      資料處理服務業3.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4.資訊軟體零售業5.租賃業6.
      玩具、娛樂用品零售業7.食品、飲料零售業8.飲料店業9.餐館業(限
      一樓)菸酒零售業(現場不從事錄影,錄音,製作,錄製,拍攝)(
      一樓使用面積不得超過一三五‧八八平方公尺)(地下一樓使用面積
      不得超過二四一‧0四平方公尺)」,系爭建築物經本府建設局商業
      管理處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稽查之實際經營狀態為:現場有四十五人
      正在打玩電腦遊戲中,現場置有電腦七十六臺,遊戲軟體存灌在電腦
      硬體磁碟內,並供人上網連線,消費方式每分鐘一。五元,免費提供
      飲料,此有商業稽查紀錄表影本附卷可稽。訴願人實際經營利用網路
      功能供消費者至國內外網站擷取或下載遊戲軟體供人娛樂之行業,依
      經濟部商業司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經商字第八七二三0一八九號函
      會議紀錄將該行業歸類於J799990其他娛樂業(經濟部九十年
      三月二十日經商字第0九00二0五二一一0號公告歸屬於資訊休閒
      服務業,係屬B類第一組之供娛樂消費,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
      查本案系爭建物核准用途為「一般零售業(餐館、中西藥品、音響視
      聽器材除外)」,係屬前揭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G類第三
      組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訴願人於該址未經申請辦理
      變更使用執照,即違規使用為其他娛樂業,訴願人擅自跨類跨組變更
      系爭建物使用用途之違規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是原處分機關以訴願
      人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並衡酌其違規使用之情節,依同
      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處以建物使用人即訴願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之處分,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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